镇江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是怎样的 商贷转公款人应同时下列7个: 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必须是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需为买受人); 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未结清且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所购房产已取得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且为钢混结构; 所购房产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商业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 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所需材料(所有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购房合同原件; 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原件;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距失效期在一年以上); 结婚证原件或单身证明原件(单身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户口簿原件; 银行结清证明及还款凭证原件; 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 镇江公积金贷款条件 到哪个银行贷款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以后也没有什么麻烦的。 所以既然他们说到建行去贷,那就找建行。 镇江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个房公积金贷满足什么条件,内容如下: 1、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镇江公积金贷款流程有哪些 个人公积金贷款要满足条件,主要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镇江公积金贷款买二手房需要哪些条件与材料
购买房申请向公积金管理中交如下材料: 借款份证件4 户口簿复印件1份; 贷款申请表; 房屋买卖契约1份; 评估报告2份; 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 完税发票复印件1份; 并交纳相关费用(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代办手续费等费用)后签订贷款合同。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已公证的二手房买卖契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持本人及辅助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填写好的贷款申请表,房屋买卖契约,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等材料到中心审核贷款额度并计算应交的各项费用; 提交资料; 申请人在指定日期到中心代办银行窗口划款,并领取回执。 镇江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住房公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期限、额度规定如下:
目前,1~5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3.00%,6~30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3.50%。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最低首付款、抵押物评估价值等都有关系。自2015年6月1日起,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江苏镇江限购规定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如何变化?
3月24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 一、调整购房补贴政策 1. 停止执行《镇江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方案》(镇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第6、7条政策,即: 第6条.非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购房,享受本市户籍人口购房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住建局、市地税局) 第7条.建立优惠房源库。建立商品房(安置房)优惠房源库,鼓励开发企业自愿加入。购房人凡购买优惠房源库中的商品房(安置房),开发企业在成交价的基础上再给予购房人5%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 修改《实施方案》第5条政策。内容调整为: 加大对各类人才在镇置业的支持力度,凡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人才安居政策的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14〕152号)文件规定的人才,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在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享受缴纳契税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做好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工作 1.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宅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发企业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2. 市住建部门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核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和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未办理价格备案的项目及价格信息与备案价格不符合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中,将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单套房源价格设定为最高限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三、提高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条件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6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30%。 2.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不得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增加市区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今年计划上市2000至2500亩住宅用地,缓解市场压力,稳定市场预期。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各产业集团) 五、规范交易行为,加大市场整顿力度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监管,严格执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经纪机构市场行为。严禁开发企业无证认筹、捂盘惜售,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严格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六、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2.本通知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丹徒区、镇江新区),各辖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