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网贷可否税前列支(公司代付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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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12-15 20:54:23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司代付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税前列支
公司代付的个税属于其他应付款,不是成本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企业贷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公司对外投资发生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1、损失的账务处理: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业会计、小企业会计制度、业会计制关于投资收益核算内容中都有规定。(我今年做过一个核销投资损失的报告,他们的核算在营业外支出中)。
2、关于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税法允许。请查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9月1日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3、第三个问题我没有理解什么意思,既然可以税前扣除,与抵销当年度的盈利有什么分别呢?
回答完毕。
小妹妹,看来你是个新手,那我就放心了。也许我的回答并不准确,还是多看些书或者向税务机关直接咨询比较好 。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别忘了给我加分。欢迎经常联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和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是哪些?
允许税前的:与纳税得收入有成本、费用和损失。
许税前列支的项目: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支付给集团公司管理费可否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根据此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明确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贵公司如果取得了相关的劳务发票和合同,符独立交易原则,是可以税前列支扣除的。
公司向个人借款计提的利息可否税前列支?
关前准予利息的规定: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向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条。
2、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上述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3、纳税人向本单位职工以及向其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也是按上述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执行。(地方性规定)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以上条款,看看能否对你有用。
利息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二款(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向金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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