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捷信(捷信贷款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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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12-10 19:31:51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捷信贷款有什么?
捷信的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

分款业务

捷信贷期贷款业务主对实体店的商品进期付款,是捷信与相关金融机构在中国合作开

展的主要业务。

该业务可以用于分期购买想要的各种产品,主要经营场地是在与捷信合作的实体店内。例如你想买

手机,电器或者电脑之类的东西,只要你去的店和捷信有合作关系,你就可以通过捷信分期贷款买

下来,然后每个月按时还月供就好了。

二、现金贷款业务

现金贷款是他们的次营业务,利息比较高。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年龄在20-55周岁之间。

2、申请人在现单位工作不少于3个月,工资不少于2000元。

3、征信良好。

4、对其他负债没有要求。

扩展资料:

捷信贷款的办理流程:

1、先电话联系捷信,初步了解自己是否符合贷款要求。捷信现金贷款申请条件需要年龄在20-55周

岁之内,月收入2000元以上,且还需要在已经工作的单位满3个月则可以申请贷款,其次在申请资

料方面,需要有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身份证、近3个月银行流水。

2、然后去指定的当地捷信网点提交资料和申请。
捷信贷款公司正规吗?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成立于2010是银监会批准的,具有中国消费金额牌照的贷款公司,目前主要提供的贷款分为两种:商品贷和现金贷。

商品贷:首付是贷款本金的20%左右,具体付款金额多少根据你所购买商品价格的不同也不同,且首付款是不计算在贷款本金内的,比如:分期付款购买了一台电脑,电脑总价是3000元,首付款600元是需要当场给的其余2400元作为贷款本金捷信垫付。而捷信分期利息其实除了贷款利息之外还会有服务费管理费等,采取等额本息还款。

现金贷:月利率1.75%,还有1.5%左右的管理费以及0.4%左右的服务费。

相关视频:捷信现金贷办过还可以再办吗?


捷信贷款不还会怎样?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驰咨询有限公司等与马安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4-19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实习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92民初4386号
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璇,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0楼2-8单元和11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璇,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安康,男,汉族,1992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金融公司)、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信驰公司)与被告马安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马安康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原告捷信信驰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璇、罗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安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原告捷信信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马安康偿还原告捷信金融公司贷款本金9813.26元、利息676.52元、贷款管理费3624.81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违约金370元,共计人民币14544.59元;2、由被告马安康支付原告捷信信驰公司客户服务费906.15元;3、由被告马安康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4日,被告马安康向原告捷信金融公司申请贷款,并与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原告捷信信驰公司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条款与条件,约定由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向被告马安康发放贷款13000元,并为被告马安康提供与贷款有关的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本金、利息、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保险手续费等;由原告捷信信驰公司为被告马安康提供与贷款有关的客户服务,收取相应的客户服务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向被告马安康发放了贷款,提供了贷款管理及参保服务,原告捷信信驰公司为被告马安康提供了客户服务,但被告马安康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支付相关费用,两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马安康未予答辩,且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被告马安康向原告捷信金融公司申请个人现金贷款,并填写了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内容为贷款本金13000元,分期期数30期,每月还款798元,首次还款日为2015年2月17日,每月还款日为17日,月贷款利率为1.833%,月客户服务费率为0.331%,月贷款管理费率1.325%;选择灵活还款服务包,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15元;选择银行代扣还款。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原告捷信信驰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变更名称为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即原告捷信信驰公司)与被告马安康签订的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载明,贷款人为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客户服务商为原告捷信信驰公司,借款人向原告捷信金融公司申请现金贷款,且授权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将贷款本金支付至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表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管理服务,并收取贷款管理费;原告捷信信驰公司向借款人提供客户服务并收取客户服务费;若借款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加入保险合同,应向投保该保险合同的企业方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管理成本(手续费),手续费含在每一期期款中;借款人可针对任一笔贷款选择灵活还款服务包,包括延期还款、变更还款日期和优惠提前还款三项服务内容;贷款管理费、客户服务费、保险手续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应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银行代扣将不早于还款到期日,借款人应确保其银行账户在还款到期日全日都保留足够金额;借款人如未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应立即偿还拖欠款项,并按每笔贷款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逾期第10天产生违约金30元,逾期第30天,在已产生违约金的基础上再额外产生80元,逾期第60天的,再额外产生130元,逾期第90天,再额外产生130元;借款人逾期后,其支付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已经拖欠的期款和违约金,故其逾期天数可能会减少,但如拖欠的期数并未全额清偿,其逾期天数继续累加计算,当达到上述时间段时,会产生更多违约金;借款人违约的,原告捷信金融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若任何一笔贷款的某一期期款逾期满90天内仍未完全偿还,则该合同自动提前终止,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合同项下全部款项等。
2015年1月15日,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向被告马安康发放贷款13000元。被告马安康收到借款款项后,从2015年2月17日开始按月还款,共还款9期,偿还本金共计3186.74元,付清了截止2015年10月17日的利息,其后未再还款。截止2016年2月17日,被告马安康尚欠本金9813.26元、利息676.52元以及相应的贷款管理费、客户服务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及违约金未予偿还。2017年9月22日,两原告诉于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马安康签署的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原告捷信信驰公司与被告马安康签订的消费信贷合同条款与条件构成个人现金贷款及服务合同。被告马安康在收到贷款后,仅依约偿还本金3186.74元,付清了截至2015年10月17日的利息,从2015年10月18日开始逾期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捷信金融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马安康一次性偿还下欠的本金9813.26元、截止到2016年2月17日的利息676.52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捷信金融公司主张的贷款管理费3624.81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及违约金370元,因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1.833%/月与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及违约金标准的总和已超过年利率2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被告马安康已支付部分,本院不予处理,但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的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及违约金之和应当以0.167%/月为标准进行计算,数额共计为65.55元;对于原告捷信信驰公司主张的客户服务费906.15元,因合同期款逾期满90天,本案合同已于2016年2月17日提前终止,本院对截止当日的客户服务费906.15元予以保护,对合同终止之后的费用不予支持。同理,原告捷信金融公司主张合同终止后的贷款管理费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捷信金融公司、原告捷信信驰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安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813.26元,并支付利息676.52元;
二、被告马安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及违约金合计65.55元;
三、被告马安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客户服务费906.15元;
四、驳回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元,由被告马安康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静寂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郑昌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凤丽
捷信公司的贷款利息是多少
您好,捷信的贷款利息在申请办理时工作人员会详细的讲解,且在申请合同及给到客户的《借款人须知》中也会有详细体现,如需咨询可直接联系捷信确认。
捷信贷款有什么条件?

只要在申请时,年满20周岁,过55周岁。

申请要求:现工作满3个月,且月收入不2000元。

信用要求:良好。

负债要求:无。


捷信属于银行贷款吗
那是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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