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买房吗 缴存公积金的,有北京资质的可贷款。不再受北京户口,但若申请人偶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予受理。1.申请人之前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现在在京正常缴存公积金,在京不满一年,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原公积金中心出具证明,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及贴息贷款。2.公积金一直在外地缴存,足额且连续满一年,申贷时仍在缴存中,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外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年限怎么算 按以种方式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其中的较小值为上限,并不得超过相应档次的最高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日晚12点的数据为准)的10倍。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
借款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所缴存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可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区分新职工住房补贴是否正常缴存的标准,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总价×(1-规定的贷款首付款比例)
1、职工家庭办理首次公积金贷款,套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
2、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50%,
注1:二手住房以成交价和评估价两价中的较低价作为房屋总价; 注2:商品房以合同房价为房屋总价(不包括装修价),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屋总价中包含装修价款的,其房屋总价按扣去15%计算。
二、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借款人及配偶均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三、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能提供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其购买住房为首套住房证明,仅借款人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计算不满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计算。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计算不满50万元的,可按50万元计算。
四、经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且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人提供由经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在符合上述首付比例的情况下,仅借款人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计算不满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计算。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计算不满50万元的,可按50万元计算。
五、借款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属外地转移至本市的,转移前的6个月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且转入单位处于正常的汇缴状态并无欠缴,其在本市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个月,即可申办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异地贷款买房? 住积金不可以异地贷房。
根据1999年颁布、2002订的《住房金管理条例》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异地贷款买房吗 1.具有当地区域内住户口效居留证明的职工申请时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2.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有公积金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公积金规定的其他条件。 异地买房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异地买房不可以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建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扩展资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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