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贷款了没有还清还能再次贷款吗? 的! 只是额度,利率上详情如下: 按贷款,可分为短期抵押贷款和银行二次抵押贷款。1、您如果只短期着急用钱,想用按揭房屋做贷款:分为两种情况(一):有房本,程序:抵押登记-借款公证-放款。可以当天放款,这个是从担保公司放款的,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金,一般适合短期着急用钱的客户。(二):房本没下:房本没下,但银行有贷款,想短期周转的客户。这种没房本的房屋只能走担保公司,短期贷款也就最长一年,手续不全,办不了银行的二次贷款。2、有房本想长期贷款:可以办银行的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找新的银行申请贷款,等批贷后再和原先的银行解押,确保二次贷款一定可以放款。 不过具体操作可能会麻烦。 仅供参考,希望有帮助。 房贷还清后,该做什么?
还清房贷后去房管局解押流程?
银行贷款结清后就可以到房地理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了,银行手续办完后会给客户一套东西包括: 房屋所有权证; 他项权利证;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其内容为:客户XXX在银行的贷款已结清,现委托_________前去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注意第3的空格处填委托人的名字,委托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第三者; 带着以上东西和一张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房地产管理中心抵押窗口,把所有材料交上,他会给一张回执单。 两个工作日后委托人带回执单和身份证原件领取产权证,这个时候产权证已经注销抵押了。 就可以交易或办理其他事项了,房子也真正属于自己的了! 扩展资料: 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 在因实现抵押权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一起拍卖,但是。 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约定的部分,抵押权人对未约定的部分不能优先受偿。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一揽子资金服务。 满足其购买住房、车位、大额耐用消费品、汽车和住房装修等多种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新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不超过20年; 贷款额度是房屋评估值的70%;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年利率是5.94%。 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 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 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参考资料:-房屋抵押 房子贷款没还清还可以当抵押物再从银行贷款吗?
一、银行不接受房屋二次抵押。如要将该房屋抵押,首先要清偿银行的贷款,取得对房屋完整的权,才能与别人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扩展资料
《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参考资料 房产抵押
房子还清贷款后,还可以再次抵押贷款出来么 可以作为抵押贷款。房子的价值还很高,正常价格减去未还的贷款就是房子现有的价值,仍旧可以贷款。 房子还清贷款后,还可以再次抵押贷款出来么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只要在一次抵押后,房产价值上还有的余额,就可以次抵押,也可以做三次抵押,目前,国内做余额抵押的常见形式,一般是五色土抵押、典当抵押或专业贷款公司抵押等。 房屋二次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
2、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3、房屋是使用中国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 4、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我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5、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中国银行执管; 6、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
抵押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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