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 居间费(网贷高昂服务费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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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10-15 13:13:08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网贷前期收取服务费之后每期还款时还要扣平台费,这样合法吗
合法
网贷高昂服务费受法律保护吗
如果大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P2P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收费标准该如何确定
《办法二十条后段应作如下解首先,就借贷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标言,本条允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出借人、借款人收取居间费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判例认为,该居间费用不得以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方式出现;其次,就居间费用支付方式而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可以灵活安排居间费用支付方式,该方式不受资金存管制度的限制。
借款合同诉讼的问题
丙方不能起诉甲方要求还款,原因很简单,丙方与甲方不是债权关系的当事人,只能起诉甲方支付管理费,因为丙方与甲方之间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网贷消费方面的法律
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
关于网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
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四)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2)2010年5年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银监会都禁止哪些网贷
一、银监会监管
1,规范互联网金融: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
(四要进行充分披露。三是引入担保公司作担保:
(一)P2P贷款平台定位:信息中介、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透露了银监会的5点监管意见,其中包括 (一)是要设立准入门槛。
(二)是不得以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
二,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
(2)2010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具体为平台管理费。
(三)担保:一是风险准备金,将风险准备金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存管,P2P网贷平台业务边界有四条“红线”:
(一)是明确贷款平台的中介性质。
(二)是贷款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合规方案:收取居间服务费,保险公司将扮演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角色。
(四)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产权交易、技术支持。
(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
(三)是要完善平台收费机制。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
(五)是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等五个方面,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是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才引进、人员培训。
(四)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借款人提供资料由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
(五)规避资金池、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应当及时做好网站及平台。
(二)居间费用。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1),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条规定,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六)信息披露: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重大信息在平台网站上及时披露。
(七)针对要即将设立准入门槛(可能要求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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