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贷款《贷款通则》,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多长时间? d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人的权利有哪些
《贷款通则》中贷款人的具体权利规定在第二十内。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对贷款人的限制: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根据我国贷款《贷款通则》,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多长时间? 短期贷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展限累计不得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如何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1+预计销售收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在实际使用中,我们要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的分析和使用数据,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财务报表数据,而是要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合理确定数据取值。1、上年度销售收入。我们要对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内容进行核实,对一次性、临时性的收入应予以剔除,比如一次性变卖固定资产所得,临时性的生产赈灾物资销售所得等,这些收入都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而且是一次性的收入,剔除后才能得出合理的主营业务收入,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营运资金量才能更加符合企业实际。2、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该比率的预定要有理有据,既要符合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规律和趋势,又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划及可实现性进行确定。最重要的是预测的增长水平要与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以及市场承受能力匹配,如果仅仅是为了达到需求量的测算而确定很高的增长率是非常不合理的。比如对于过剩行业预计过高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就是不现实的。举个例子:某造纸厂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是5000万元,产能是15万吨,销售增长率为10%,本次欲向银行申请贷款1亿元,为了增加营运资金需求对2010年的销售增长率预测为100%,提出的理由是新建车间将完工并达到产能30万吨。看上去理由很充分,但是没有考虑原料稻草和秸秆的供应能力以及市场对产品的承受能力,即产值翻一倍,原料是否能保证充足供给?产品是否能被市场消化?如果不能合理作出解释,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实际的流动资金需求量是否有这么大?借款人是否有将流动资金贷款挪用到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能?因此可以看出,我们预测时要对数据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充分验证,才能更加合理确定营运资金量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3、计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时,要合理剔除报表中的不合理因素,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应剔除账龄3年以上的坏账,存货中的水分等,这样才能显示出企业运营中真正需要的资金量。1、自有资金:任何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包括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及经营中形成的积累,如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它反映了所有者的权益。但是自有资金投入的方向不仅限于日常经营周转,还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入、购买土地使用权等,这部分资金投入后,就势必减少流动资金的周转量,因此公式中的自有资金是指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部分,应剔除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的投入。我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自有资金的比例不低于30%。2、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不仅包含借款人现有的他行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还应该包含应付票据的敞口部门,原因是这部分敞口也是作为流动资金用途使用。如企业应付票据科目为400万元,经调查是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30%,那么敞口就是280万元,应作为被减项。3、合理剔除应偿还的资金因素,如已到期的贷款、应支付的应付账款等。4、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包括自股东处取得的借款;发债;职工集资;通过融资租赁购入的小型设备;财政补贴;发行股票;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融资等等。这样,在合理分析上述数据的基础上,我们就能得到借款人需要新增加的流动资金贷款额,也就是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缺口。但是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很可能会与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不一样的情况,基本有下面三种可能:一是测算额度大于申请额度,表明借款人有可能要增加自有资金投资的投入,如增加股东投入、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或者是到其他银行进行再融资;二是测算额度小于申请额度,那就表明借款人保持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量没有申请的那么大,我们就要考虑贷款的实际用途是否全部是投入生产经营,是否存在挪用至固定资产投资(结合报表中的固定资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分析),甚至投入房市、股市的可能,这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贷款用途。三是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缺口计算出来后为负值,从表面理解就是借款人目前的自有资金和借入的流动资金已经大于其周转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就是说借款人不需要流贷支持就已经能够完成周转需要。但实际情况是企业确实需要贷款,这种情况包括上面提到的一次性赈灾物资生产,这笔订单对借款人来说是临时性的生产任务,但日常资金都在周转使用中,没有生产这笔订单所需要的资金,因此计算出来的营运资金量没有包含本笔订单的需求,如果仅仅根据公式结果银行就不发放本笔贷款,就是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交易需求来确定流动资金额度,是不合理的。我们还要考虑借款人的经营规模及一定的保险系数,对于一些国家级的大型企业,要按订单考虑其真实需求。此外,对于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就要根据其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而不是按照通常使用的自然年来计算。比如鱼类养殖行业,从育苗到出产成品鱼需要30个月的时间,再加上销售周期,那么该行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大约在3年左右,计算营运资金量的时候就要考虑借款人3年周转所需要的资金,如果仅根据年度报表计算得出来的数据就是不符合企业实际的不实数据,对测算流动资金贷款缺口就会失去参考作用。 根据《贷款通则》,借款人申请贷款应该符合什么要求 每个贷款公司的要求都不一样,主要的原则就是看你有没有还款能力 《贷款通则》对贷款人有哪些限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范贷款行为护借贷双方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请问有谁知道《贷款通则》是否经过几次修改,最新版是什么时候的?麻烦了解的朋友解答,谢谢! 贷款通则从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后,于于2004年5月修订了《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但至今一直没有颁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