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纺织塑胶公司倒闭了吗? 求采纳 倒闭了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域 ] 浙 [ 判决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院 [ 判决日期 ] 2014/12/10 [ 案号 ] (2014)绍越商初字第3294号 [ 审理法官 ] 何鲁、黎小军人 [ 代理律师所 ] [ 代理律师 ] 高玮人、倪红英 [ 当事人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杜利法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与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杜利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绍越商初字第329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 负责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高玮人。 委托代理人:倪红英。 被告: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利法。 。讼代表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杜利法。 被告:李萍儿。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诉被告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杜利法、李萍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玮人、倪红英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5日,被告华夏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911131015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被告华夏公司在原告方贷款债务的履行,被告华夏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位于绍兴袍江三江路以北(马山镇小谭、宋家溇地段a块)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绍市国用(2007)第3274号,使用权面积21839平方米;房产所有权证号:绍房权证袍江字第××号,建筑面积15088.78平方米;房屋他项权证号:绍房他证袍江字第k000009359号】作为抵押物,核定实际最高抵押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整,在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的期间和最高抵押担保余额内为被告华夏公司在原告处分期分次取得的“贷款”资金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原、被告对上述抵押物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该房地产无任何租赁关系。 2013年10月16日,被告杜利法、李萍儿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911131016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被告华夏公司在原告方贷款债务的履行,被告杜利法、李萍儿自愿在2013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6日止的期间,在最高余额人民币5300万元内为被告华夏公司在原告处分期分次所取得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该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另外,保证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4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华夏公司签订编号为0911140314001的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华夏公司为借款人,原告为贷款人;被告华夏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具体如下:借款金额为45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年利率6.6%,按月收息。该借款合同由合同编号为0911131016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和合同编号为0911131015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作担保。此外,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将该笔借款450万元整划入被告华夏公司帐户内,并由该公司出具给原告借据一份,其内容与相应借款合同一致。 现被告华夏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贷款利息,其余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关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合同编号为0911140314001的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被告华夏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支付从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的利息96525元,复息774.55元,合计4597299.55元;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的利息及因上述利息未付产生的复息均按年利率6.6%计付,从2015年3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因上述利息未付产生的复息均按年利率9.9%计付;二、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绍兴袍江三江路以北(马山镇小谭、宋家溇地段a块)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绍房他证袍江字第k000009359号】在最高余额人民币4000万元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杜利法、李萍儿对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5300万元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 证据1、董事会融资决议书、流动资金贷款借款申请书、《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要求证明被告华夏公司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14年3月14日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向被告华夏公司发放了贷款的事实; 证据2、《最高额保证合同》、核保书各一份,要求证明被告杜利法、李萍儿自愿在2013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6日止的期间和最高额人民币5300万元内为被告华夏公司在原告处分期分次取得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 证据3、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抵押人声明、房地产抵押清单、《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一份、要求证明被告华夏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地产在最高抵押担保余额4000万元内在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的期间内为其在原告处分期分次取得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 证据4、欠息证明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二份,要求证明被告华夏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及截至2014年9月14日的利息96525元、复息774.55元,原告对其发出催收通知的事实。 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被告华夏公司管理人于庭前向本院提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和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要求证明被告华夏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的事实。 原告经质证对上述二份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为,原告及被告华夏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及被告华夏公司待证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被告华夏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复利)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 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被告杜利法、李萍儿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原告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原告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任何异议。原告与被告华夏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按月收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若被告华夏公司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法定义务,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借款逾期的,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到期前,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均由被告华夏公司承担。被告华夏公司利息付至2014年5月20日。 同时查明,2014年10月1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浙江绍兴银桥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华夏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华夏公司的管理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华夏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抵押合同关系,与被告杜利法、李萍儿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华夏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已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现借款期限虽未届满,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本案主债权自被告华夏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即视为到期。同时因被告华夏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各债权人 需就债务人的财产统一参与分配以确保公平受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华夏公司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宜作给付之判,仅作确认债权之判决。原告主张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华夏公司破产申请时应停止计算,故对原告主张的至2014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自2014年10月17日起的利息不予确认。被告华夏公司自愿以其房产为原告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原告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房屋他项权证记载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杜利法、李萍儿自愿为原告债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与原告就其债权同时存在物保和人保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债权的顺序作出了明确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上述二被告对原告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本案原告已申报债权,但由于被告华夏公司的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原告从被告华夏公司处获得清偿的具体金额尚不能确定,为避免双重受偿情况出现,被告杜利法、李萍儿在被告华夏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应扣除原告已受清偿的部分。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对被告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的利息96525元及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债权; 二、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债权,对绍房他证袍江字第k00000935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4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杜利法、李萍儿对被告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5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被告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扣除被告浙江华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原告受偿的部分); 四、驳回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578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57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鲁峰 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人民陪审员鲁洪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凌 静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物为抵押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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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顾名思核对保证。就是在放款银行派双人核对借是否本人真实面签合同及相关文书,抵质是否真实办理相关手续等! 核保具体对象要求: 一、公司客户新授信或新担保的、续授信更换新印章的、续授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客户签字样本核签; 二、抵(质)押物登记; 三、信贷有权审批人认为需要风险经理参与核保、并经贷后管理部负责人批准的其他核保对象。 核保工作要求: 一、对需要在签字样本或信贷合同、资料上签字的所有人员,核保人应核对签字人身份,并当面签署,签署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并留存“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其印章,并在客户经营场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必须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三、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的办理必须双人前往相关登记部门送审并取得,不得由客户代办、邮寄,但风险经理可由个贷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岗替代前往办理; 四、办理抵(质)押登记时,核保人员提供给登记部门的所有文件必须与放款时提供的文件一致。 银行核保书是干什么用的? 核保顾名思意,核对保证。就是在放款前,银行派双人核对借款人是否本人真实面签合同及相关文书,抵质押物是否真实办理相关手续等! 汽车信贷 汽车信贷手续及流程
一、借款人范围:
借款人为济南市六区(市中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清区)非农业户口,工作收入稳定的借款人。对农业户口、外地户口,且在济南长期工作、收入稳定的借款人,必须在济南市六区拥有完全或限制产权的房产。
担保人职业要求,必须是八大职业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电业、济钢、大型企业中层干部、教师、医院、金融企业。
担保人属于八大职业,可为客户担保。贷款人要求为济南市户口,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
必须的元素:贷款人条件符合、担保方属于八大职业、如果贷款人和担保方资质不是很完善,另需要担保公司担保。
贷款人贷款期间,将车辆抵押与银行。
由于贷款期间,车辆抵押与银行,不属于贷款人完全所有,则必须购买四项基本保险。
贷款人交付给担保公司担保费,每年是贷款额的百分之一,三年就是百分之三。
机动车贷款流程:
1、电话了解客户基本情况,以及客户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2、通知银行,由银行确认客户信息。
二、确认贷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后,贷款人提供银行所需证件:
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
房产证复印件;
收入证明:贷款人夫妻双方、担保人收入证明。
私营企业: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个月完税证明,尽量提供资产证明:包括房产证、有价证券、车辆行驶证、财产证明。
三、客户交付车商30%首付车款,车商开具收款证明,以用做下一步客户办理贷款手续。
四、贷款人填报银行所需文件:
1、贷款申请人个人收入证明:
证明贷款人系本单位职工,其收入状况,以及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2、贷款申请人配偶收入证明
证明此人系本单位职工,其收入状况,以及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3、贷款担保人个人收入证明
证明此担保人系本单位职工,其收入状况,以及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4、单身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证明贷款人为单身。
5、核保书:
致银行,担保人为贷款人进行担保,附上担保人基本经济情况表格,并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6、×××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
贷款人向银行贷款的申请,并做为贷款人的贷款声明。
7、划款授权书
合同签定后,由银行将贷款拨入贷款人银行帐户内。
8、委托划款授权书
致银行,贷款人委托银行在贷款期内,于每个月的某日,从本人银行帐户划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9、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贷款人将贷款所构车辆抵押与银行
10、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关于贷款人与银行贷款合同。贷款人、担保方以及银行三方会面,签定贷款合同。
五、银行人员上门调查贷款人实际情况
调查包括房产、工作等,如一切属实,则进行划款购车。
六、贷款人与银行人员或委托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明此笔贷款及合同真实有效。
七、车辆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手续,将车辆抵押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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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具体对象要求:
一、公司客户新授信或新担保的、续授信更换新印章的、续授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客户签字样本核签;
二、抵(质)押物登记;
三、信贷有权审批人认为需要风险经理参与核保、并经贷后管理部负责人批准的其他核保对象。
核保工作要求:
一、对需要在签字样本或信贷合同、资料上签字的所有人员,核保人应核对签字人身份,并当面签署,签署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并留存“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其印章,并在客户经营场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必须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三、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的办理必须双人前往相关登记部门送审并取得,不得由客户代办、邮寄,但风险经理可由个贷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岗替代前往办理;
四、办理抵(质)押登记时,核保人员提供给登记部门的所有文件必须与放款时提供的文件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