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绥棱县的林业局的,结婚前有套楼房,现在可不可以把我妻子写在房产证上啊?都需要什么手续?什么流 去房产交易中心申请赠予 我是黑龙江绥棱县的,我想买房办贷款能办理吗?急急急 首先,你好歹说你要买一手还是二手的吧。 我想在黑龙江省绥棱县购买一套150平的门市房,是首套购房,贷款要一平5300元,该怎么操作??? 找房产公司吧 李刚的案情简介
1995年,36岁的李刚被任命为地委组织部副处织员兼部长助理刚可谓前途一片光明。然而,心术不正又一心想爬上县里主要领导“宝座”的李刚,开始走起了“捷径”。 为了感谢时任绥化市委书记赵某(已被判刑)的提拔,也为今后继续升官做铺垫, 1996年7月,他送给赵5000元,1998年春节又送去了10万元。同年7月,李刚被任命为绥棱县县长兼县委副书记。2000年初,绥化地区行署撤销,同年2月,原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的马德被任命为绥化市委书记。两个月后,被称为绥化市“第一后备干部”的李刚终于如愿以偿地当上了县里“一把手”——绥棱县委书记,当上“一把手”后送出“感谢费”32万、美元1万元。 捞回买官的“资本” 李刚在任绥棱县县长及县委书记期间,大肆收受贿赂和礼金,每年春节,他就在家中坐收上门的“买官钱”和“人情费”。2001年始,李刚就任绥棱县委书记后,迎来了受贿的高峰期。这与他的“一把手工程”密切相关。所谓“一把手工程”就是指各部门“一把手”的使用只能由李刚确定,这样的诱导很快使某些干部追逐权利的欲念在思想中占据了重要位置。该县财政局局长耿某为了能被提拔、重用,先后给李刚送了3.5万元,李答应了对方想调工作的要求。2002年春节后,耿宝侠当上了绥棱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后,又给李刚送去1万元。 该县计划委员会主任朱某广元在机构改革中,为了当上县财政局局长,在2002年春节前,特意来到李刚家“拜访”,并将10万元现金装进水果箱中,并对李的妻子焦红霞说:“这箱水果很贵,别送给别人,留给自己吃。”没过一个月,朱某便如愿以偿了。 该县克音河乡乡长赵某为了当上乡党委书记,先后给李刚送去5万元,也得到李刚的重用。上集镇镇长高某,在向李刚奉上10万元后,被提拔为镇党委书记。 因为李刚在用人上论钱给官,使得不少干部都把心思用在了如何升迁或如何调到一个好位子上,根本没有心思干工作,一些没钱的干部无奈之下只好贷款送礼。1992年以前,李刚全部家资只有3万余元,而案发后,李刚的总财产高达579.9万元。 我是黑龙江绥棱县的,我想买房办贷款能办理吗?急急急急急急 呵呵.朋友别急.购房贷款.一般都是开发商给办理.你只要提供个人资料就好了.手续很简单..购房是大事千万要小心.有些黑心开发商.资质不全.欺骗消费者.谨防上当 被执行人刑期期间法院可不可以封其妻子名下的财产 法院查封执行人的房产无法律手续无法,其有法律手续的房产已抵押贷款暂不能执行。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人李晓松妻子在绥棱县农村信用社的工资收入,能否直接执行被执人李晓某妻子的工资收入合议庭存在以下以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妻子的工资收入,因为被执行人妻子不是本案被执行人,直接执行有违程序公正,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另行起诉被执行人的妻子。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直执行被执人李晓松妻子的工资收入,笔者赞成此观点,此案直接提取了被执行人妻子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妻子未提出疑义,在执行实践中也多次这么做了都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在执行实践中是否可直接执行被执人配偶的财产,多年来在学术届和执行实务届存在意见分歧。
在执行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追加被执行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但对是否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没有作规定,我想这也是立法的一个缺陷吧,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一定能补上这个缺陷。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哪些属个人财产,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债务,哪些属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25条设立的目的和含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推定为共同债务,从现行我国婚姻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显然确立了以下两点: 第一,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 第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首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都应以个人财产负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立法的初衷也是为了避免夫妻借假离婚分割财产来逃避债务,也不致因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任意约定而削弱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可能。
在确认是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直接直行被执行人李晓松妻子的工资收入。如果执行有瑕疵,民事诉讼法对此已作了补救措施(这里不在赘述)。
否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增加了诉累,浪费审判资源。 被执行人家属在执行期间退回了当初在原告家拿的彩礼钱,能否抵被执行人的执行 法院查封的行人的房产续无法执行,其有法律手续的房产已抵押贷款暂不能执行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人李晓松妻子在绥棱县农村信用社的工资收入,能否直接执行被执人李晓某妻子的工资收入合议庭存在以下以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妻子的工资收入,因为被执行人妻子不是本案被执行人,直接执行有违程序公正,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另行起诉被执行人的妻子。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直执行被执人李晓松妻子的工资收入,笔者赞成此观点,此案直接提取了被执行人妻子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妻子未提出疑义,在执行实践中也多次这么做了都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在执行实践中是否可直接执行被执人配偶的财产,多年来在学术届和执行实务届存在意见分歧。在执行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追加被执行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但对是否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没有作规定,我想这也是立法的一个缺陷吧,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一定能补上这个缺陷。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哪些属个人财产,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债务,哪些属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25条设立的目的和含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推定为共同债务,从现行我国婚姻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显然确立了以下两点:第一,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第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首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都应以个人财产负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立法的初衷也是为了避免夫妻借假离婚分割财产来逃避债务,也不致因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任意约定而削弱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可能。所以,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在确认是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直接直行被执行人李晓松妻子的工资收入。如果执行有瑕疵,民事诉讼法对此已作了补救措施(这里不在赘述)。否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增加了诉累,浪费审判资源。文章出处: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