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在之前,企业可过设立“委托贷款”科目,下设金”、“利息”、“准备”三个明细科目对委托贷款进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并未单独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那么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委托贷款 5,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 贷:银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2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000 3.银行每季度末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5,000,000×6%÷4=75,000),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75,000×5%=3,750)。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后,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借:银行存款71,25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贷:应收利息75,000 5.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 委托贷款 5,000,000 委托贷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中华会计网校网网页链接 1、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的会计分录是什么?2、企业从银行借入委托贷款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银行发放时:借托——本金 贷:银行存款。如果有差记入委托贷款——利息。贷款方通过银行归还贷款,做相反的分录。资产负债表日,也要计算利息收入的,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委托贷款——利息调整。 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贷款应视同短期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2)计提利息时借:委托贷款-利息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利息(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在之前,企业通过设立“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对委托贷款进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并未单独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那么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委托贷款 5,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 贷:银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2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000 3.银行每季度末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5,000,000×6%÷4=75,000),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75,000×5%=3,750)。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后,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借:银行存款71,25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贷:应收利息75,000 5.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 委托贷款 5,000,000 现在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分录是怎么处理的呢 现在改为“贷款”科目 1.发放 借:贷款 贷:吸收存款或银行存款 2.计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3.收回 借:吸收存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贷款 委托贷款借入方的会计分录是怎么做的 1. 如果是银行放款方做: 借:其他应收款 :**单位 贷:银行存款 2 .接收贷款方做: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