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近对网贷都出了些什么政策?
国家最近对网贷政策: 网贷,P2P网络借款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人"。 P2P网贷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 网贷条件: 1.25岁以上; 2.上班,有社保或者公积金; 3.个人保险; 4.房,车(月供也可以); 5.征信良好。 备注:满足以上之一就可以做贷款,网贷最起码的要有还款来源,还需谨慎。
8月24日银监会发布p2p监管细则后对宜信有什么影响? 细则中对p2p的信息中介定位,银行存管,十三条红线……8月24日正式落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宣告P2P网贷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对行业而言,网贷平台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展业务,但同时也进一步加速了行业的优胜劣汰。易通贷CEO康文对媒体表示:正式稿发布标志着行业已经正式进入“淘汰赛”阶段。 《办法》明确重申了P2P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并以行业始料未及的借贷上限将P2P网贷框定在小额范围内。多位行业专家分析,这是监管层强调P2P网贷与传统金融行业互为补充的地位,希望划清P2P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共同服务经济发展。 针对个人20万元、法人和组织机构100万元的限额,行业普遍认为是参照刑法中对非法集资的量刑且,该量刑确定的时间较早,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何况100万元就目前来说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略显杯水车薪。 而从平台运营角度看,大部分平台都会面临为适应新规而需要调整业务模式的压力,或许会因此有更多平台转型或者退出行业。 实际上,行业的优胜劣汰开始于今年年初。据第三方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7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为2281家,相比6月底下降了 68家,环比下降2.89%。虽然行业平台数量有所减少,但是另一个关键数据却说明P2P行业洗牌并不意味着P2P行业在走下坡路。数据显示,2015年 P2P行业成交规模达到了9000亿,而2016年1-7月累计成交量就达到10252.58亿元。平台的淘汰出局,以及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将不断促进行业的发展,但同时也考验着P2P平台的运营能力和应变能力。可预见的是,在监管细则落地后,还将会有相应的条例等逐步公布,届时,P2P行业将面临更深层次的管理和更为严峻的考验。 所以,监管细则对宜信影响肯定是有的。 目前已经有一些平台对监管条例做出反应,可能会选择转型或者退出,但也有一批坚持P2P的平台在积极调整。以易通贷为例,易通贷定位纯线上信息中介,目前已经在行业内平稳运行了5年,始终没有触及监管红线。早于2014年,易通贷即获得ICP许可证,目前银行存管也正在系统调试中。易通贷的官网和APP显示,在监管落地之前,易通贷已经开始小额化趋势,尝试上线了小额信贷业务。目前,易通贷自然人借贷的新标的均低于20万的最高限额。对于此,易通贷负责人表示,易通贷的定位和经营策略均基于对行业的基本分析,致力于成为“小而美”的网贷平台,本次监管细则的公布只是促使他们更快推进小额化进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适用网贷基金吗
8月24日,银监工信部、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被业界讨论已久的“野孩子”终于迎来了正式的监管。 除了明确监管将由银监会及各地金融办联合负责的“双负责制”以外,里面还明确提出了网贷的13条禁止性规定,相当于给网贷机构划了13条不能触碰的“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自融就是指平台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通过平台募集来的资金,或用于自身企业的发展,或为自己所用投资其他社会项目。 对于自融,监管层一直强调是禁止的。此前,网贷行业出了包括东方创投、网赢天下等案例都涉及自融,资金用到了控制人的产业,或者被挥霍掉,造成投资人的损失。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简单而言,就是说P2P平台不能染指资金。所以,监管层要求平台必须做资金存管,让出借人的资金通过线上直接到借款人手上。 P2P平台不能做资金池,必须让资金和项目一一对应。这也是强调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质,不是存款组织,不能吸收存款,否则可能面临非法集资的问题。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人必须清楚认识到P2P行业的风险问题。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本来就不应该承担保本保息。实际上,很多承诺了保本保息的平台也做不到这一点。这也是为什么这次监管意见中提出了出借人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才可以。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强调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这一条对于很多P2P网贷平台“杀伤力”巨大。不过,去年以来,已有很多平台陆续“忍痛”关闭了线下门店。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能是自己发放贷款,只能撮合交易,不能自己成为放贷人。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不能拆标也是监管层一直在强调的内容。此前,投资人偏爱短标,但借款期限往往又比较长,不少平台为了让资金流通而进行拆标。 比如,将12个月期限的标的拆成多个3个月期限,但问题的关键在期初已经将款项放出去,到期需要还款的资金只能靠后期筹集的资金来还款——眼熟吧?“庞氏骗局”也是这么玩的。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平台就面临风险。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强调网络借贷平台的属性,是属于借贷平台,不能涉及过多的金融业务。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还是强调P2P的网络借贷属性,不是其他类资产的再融资的渠道。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P2P网络借贷的属性很明确,是借贷,借贷!不能随便“跨界”!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因为强调P2P的风险要投资人自担,所以监管层在信息披露上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严格的信披才能让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自行判断风险,真正做到风险自担。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这一条说的就是类似去年“股灾”前大行其道的网络配资。P2P网络借贷一直强调的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或者个人消费等需求,而不是让投资者拿去放大杠杆做一些高风险的投资,所以P2P平台的股票配资一直是禁止的。但去年股票市场大热的时候,有的P2P平台推出的配资业务达到5倍左右,这么高的杠杆加大了投资人的损失。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网贷基金肯定会在监管范围内。
银监会都禁止哪些网贷 一、会监管意见 1,互联网金融服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 )是要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三是引入担保公司作担保: (一)P2P贷款平台定位:信息中介、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透露了银监会的5点监管意见,其中包括 (一)是要设立准入门槛。 (二)是不得以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 二,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 (2)2010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具体为平台管理费。 (三)担保:一是风险准备金,将风险准备金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存管,P2P网贷平台业务边界有四条“红线”: (一)是明确贷款平台的中介性质。 (二)是贷款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合规方案:收取居间服务费,保险公司将扮演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角色。 (四)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产权交易、技术支持。 (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 (三)是要完善平台收费机制。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 (五)是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等五个方面,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是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才引进、人员培训。 (四)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借款人提供资料由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 (五)规避资金池、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应当及时做好网站及平台。 (二)居间费用。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1),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条规定,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六)信息披露: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重大信息在平台网站上及时披露。 (七)针对要即将设立准入门槛(可能要求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 银监会负责监管的网贷有哪些? 网贷借款银监会会收取印花税吗 关于网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及收费法律依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报告订立合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 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网贷属于债券投资,收益明确,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而大众常把它与股权众筹混淆,股权众筹属于权益投资,收益具有灵活性,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取未来收益,如京北众 筹、36氪等都属于股权众筹平台。 无论是债券投资还是权益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有充分的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思想准备,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 参考资料:-网贷 2017年12月1号银监会出的《通知》网贷有多少人转不过来了,主要怎么办呢? 我三十几个陆续到期了,准备等死了,好后悔踏上这条路,可惜没有后悔药买,想回头都没办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