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高利贷欠了很多钱还不起,是不是去自首坐牢就不用
不是的。 网贷属间借贷,所以网贷不还律角度来说也不过是民事纠纷,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法认定的高利贷是指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也就是产生法律纠纷时支持同期基准利率四倍以内的利率水平,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的是超过24%的利率,本金和20%之内的利息还是要还的。 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3种放高利贷行为,借贷者会坐牢! 一、转贷罪 A向B借五百万,愿意支付80%的年利息,约定24个月内归还。B借自己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随后将贷款转借给了A,并从中获得了丰厚利润。这种行为就是属于犯罪行为,是要被判刑坐牢的。 二、发放高利贷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 投资放贷的意思就是以投资的名义向某人或某企业放高利贷,企图为高利贷的行为借一个合法的名目。 黄某向魏某借贷10万利息6万,借期2个月,由于一直还不上,被多次逼迫写下新的欠条,结果半年不到,利滚利变成了50万元,魏某还威胁黄某,“如果不还,小心被断手断脚”。 后来魏某报警,经法院审理判决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 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 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放高利贷的行为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也就是不会被判刑。但如果放高利贷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时,只有数额巨大,达到犯罪的标准即可判刑。 参考资料:-高利贷 我是p2p的工作人员 但现被起诉 请问能被判刑吗?? 你好,在吗,?想问下,现在情况怎么样了 P2P平台非法集资三大犯罪类型是什么? 一、分为P2P本身犯罪、针对P2P网贷平台犯罪P2P网贷平台参与犯罪成为共犯等类型。 二、《揭P2P平台非法集资三大犯罪类型 存刑事风险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陈晨 第一种是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比较常见的手法有:一是理财产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财产品形式吸收投资人资金,再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二是借短贷长模式,即对借款进行期限拆标,将长期借款拆分为若干短期借款,以借新债还旧债,形成资金循环;三是自融模式,将吸收到的公众资金用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经营发展。
P2P网贷平台在国外发展之初是为了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实现借贷双方自主交易和直接交易。而在上述操作模式中,P2P网贷平台偏离了单纯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实际掌握了资金供给和需求,隔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互。更为关键的是,平台可能面临资金期限错配的流动性压力,且资金池模式因信息不透明、缺乏监管而易发挪用、诈骗甚至卷款潜逃等风险。
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一是某些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将P2P平台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实践中某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P2P平台合作,或设置自己的P2P平台,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项目,经由P2P平台完成融资。上述机构之所以如此迂回地融资,是因为其在业务准入、融资杠杆上限、吸收公众资金等方面均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如根据银监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而通过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杠杆等规定可能被突破,P2P网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资金的线上平台。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相关追诉标准,行为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一定的数额、人数,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某些P2P网贷平台未充分尽到对借款人身份核查义务,借款人以多个虚假身份名义发布多个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上述两类情况中,P2P网贷平台成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P2P平台与机构合作集资或者由机构设立P2P平台进行集资活动,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共犯自不待言;即使仅为集资人提供平台服务,若有证据证实P2P网贷平台明知借款人身份虚假、发布大量虚假借贷信息仍默许其借款,或者对借款人的借款对象人数和数额持放任态度不加限制,因P2P网贷平台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根据2014年最高法《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P2P网贷平台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 参与非法集资,那么钱也会被国家没收充公是真的吗 你好,这个一定的,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报,如果当事人报案了,有关会予以追缴时根据相关规定,是必须追偿的。 但很难全额退,会在资产清算后按比例退。一般是在一审判决后,法院会出一个清单。现阶段,就是如上海警方所说,投资人先登记自己的投资情况,以方便之后的资金清退工作,包括借款人的债务,也要组织追偿,一般也会有统一的登记渠道,要求及时还款 |网贷公司员工被抓,业季金额30万,大概要判几年刑? 如果是涉嫌诈骗,30万属于数额巨大的范围,可在三到七年量刑;如果是从犯,可从宽处罚。 具体由人民法院具体情节和数额审理确定 。 我现在一共5个网贷都是1000的,如果我不还会怎么样。 会不会法院起诉我,或者坐牢
你借的都利贷,是民事行为,不是,怎么会坐牢,那商家吓的。 另外高利贷超过规定的利息数额不受法律保护。 起诉也是吓唬你, 比如说,贷款1000元,利息最高1000X36%=360元/年=30元/月。 超过此数的不予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如何判断是否是高利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转贷为目的,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高利贷利息=借款金额×利率成期限,这是通用的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 比如月利4分的高利贷,借款金额10万元,1个月利息则为100000×4%×1=4000元。 参考资料:——高利贷 钱宝网、善林金融等如果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投资人的钱是不是就是赃款要被充公?
这个问题早在张被自首时就有人跑来问我了~~ “杰哥,如果钱宝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我们的钱是不是就是赃款要充公国库?” 其实,国家不会兜底,也不会没收。
每当有非法集资案件爆出时,在投资者的各种群里,都会有一种谣言传出来:
这个谣言一般就是号召投资人不要去做公安做投资登记,如果登记了,就会被定性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所有的投资款就会变成赃款,是被国家没收、充公。 比如昨晚一位投资人咨询杰哥,表示:“听说一旦善林被定性非法集资或者诈骗,投资本金肯定要被充公!” 还有人在群里分享上面题主类似的谣言 侮辱智商!胡说八道! 不论善林是否会被定性为非法集资,不是合法还是非法,投资人的本金,始终属于投资者本人,国家不会没收、充公。 首先,投资人去登记报案,不会导致被告人被定罪 投资人去警方登记债权和说明情况,是提供自己身的情况说明,并不会必然导致善林金融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平台。比如说善林金融在从事P2P业务模式到底如何?其是否在宣传过程中作出警方宣称的保本付息承诺?是以何种方式和形式作的此种承诺?是以保本理财产品形式还是以定期回购形式等等,这些都会对案件的释明有一定的影响,罪与非罪,要在法庭最后认定,而不是只要有投资人报案,就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重要的误区。 其次,即便是认定参与非法集资,国家也不会将投资人的钱没收、充公,而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清退工作。 很多人会担心,投资人已经投进去的资金是否可能追偿?根据相关规定,是必须追偿的。 但很难全额退,会在资产清算后按比例退。一般是在一审判决后,法院会出一个清单。现阶段,就是如上海警方所说,投资人先登记自己的投资情况,以方便之后的资金清退工作,包括借款人的债务,也要组织追偿,一般也会有统一的登记渠道,要求及时还款,比如惠州e速贷案就是。 法规依据 比如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文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而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四十五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比如善林金融和钱宝网的用户,应该担心的,不是自己投资能否拿回的问题,而是能拿回多少的问题。 在国内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安机关追回相关集资款项后,按比例退还给广大投资者已经是这类案件的“必备节目”。 比如当年的优易网非法集资案,已退还投资者本金40%,历时31个月;乐网贷非法吸存案,投资人本金还剩70%,庭审历时22个月。而全国瞩目的E租宝集资诈骗案的退赔工作还在进行中。东方创投非法集资案,投资人本金还剩48.7%,庭审历时9个月;铜都贷非法吸存案,投资款按12.3%的比例退赔,庭审历时1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