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网贷监管细则(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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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8-28 08:24:18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贷监管细则正式落地!对真融宝有何影响?

主要响有以下几点:


  行办法》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目前的14项禁令是: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禁止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以及混业经营和证券化;


  (十三)禁止线下门店和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十四)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月24日银监会发布p2p监管细则后对宜信有什么影响?
细则中对p2p的信介定位,银管,十三条红线……8月24日正式落地的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办法》宣告P2P网贷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对行业而言,网贷平台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展业务,但同时也进一步加速了行业的优胜劣汰。易通贷CEO康文对媒体表示:正式稿发布标志着行业已经正式进入“淘汰赛”阶段。
《办法》明确重申了P2P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并以行业始料未及的借贷上限将P2P网贷框定在小额范围内。多位行业专家分析,这是监管层强调P2P网贷与传统金融行业互为补充的地位,希望划清P2P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共同服务经济发展。
针对个人20万元、法人和组织机构100万元的限额,行业普遍认为是参照刑法中对非法集资的量刑且,该量刑确定的时间较早,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何况100万元就目前来说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略显杯水车薪。
而从平台运营角度看,大部分平台都会面临为适应新规而需要调整业务模式的压力,或许会因此有更多平台转型或者退出行业。
实际上,行业的优胜劣汰开始于今年年初。据第三方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7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为2281家,相比6月底下降了 68家,环比下降2.89%。虽然行业平台数量有所减少,但是另一个关键数据却说明P2P行业洗牌并不意味着P2P行业在走下坡路。数据显示,2015年 P2P行业成交规模达到了9000亿,而2016年1-7月累计成交量就达到10252.58亿元。平台的淘汰出局,以及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将不断促进行业的发展,但同时也考验着P2P平台的运营能力和应变能力。可预见的是,在监管细则落地后,还将会有相应的条例等逐步公布,届时,P2P行业将面临更深层次的管理和更为严峻的考验。
所以,监管细则对宜信影响肯定是有的。
目前已经有一些平台对监管条例做出反应,可能会选择转型或者退出,但也有一批坚持P2P的平台在积极调整。以易通贷为例,易通贷定位纯线上信息中介,目前已经在行业内平稳运行了5年,始终没有触及监管红线。早于2014年,易通贷即获得ICP许可证,目前银行存管也正在系统调试中。易通贷的官网和APP显示,在监管落地之前,易通贷已经开始小额化趋势,尝试上线了小额信贷业务。目前,易通贷自然人借贷的新标的均低于20万的最高限额。对于此,易通贷负责人表示,易通贷的定位和经营策略均基于对行业的基本分析,致力于成为“小而美”的网贷平台,本次监管细则的公布只是促使他们更快推进小额化进程。
网传网贷监管细则即将出来,钱钱贷达到标准了吗?
监管细则好像已经出来了,以后会更透明了,可以来我们 玉器贷 公司看看了解一下
网贷行业监管细则不断出台,投资人要从中防范哪些新的风险
网贷企业经历了冰与火、生与死的挑战,面对合规备案的高门槛分平台选择退出网贷行业胜劣汰被凸显得淋漓尽致,野蛮生长的网贷行业开始进入监管时代。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P2P网贷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从去年8月24日到今年8月16日,有882家平台退出网贷行业,良性退出的停业和转型平台657家,占比超七成。

总体来看,当前行业仍面临三大挑战:

一、备案:尚无一平台完成:部分地区尽管出台了备案细则,但目前尚无一平台备案,让从业者对于备案的合规要求有点无从下手。

二、资金存管:属地化要求挑战大:银行存管成为网贷平台合规的重要硬性标准之一。更大的合规压力还在于银行存管属地化带来的挑战。对于各平台而言,深圳、上海等地陆续出台的银行资金存管属地化要求增加了合规的难度。

三、限额:大多数平台未达标:对于大多数平台而言,最大挑战来自于借款限额。限额意味着该平台的资产方向必须全面调整,对于平台而言,难度非常大。
8月24日银监会发布p2p监管细则后对宜信有什么影响
对所有平台都有影响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P2P,那对P2B行业有影响吗?
其实不管p2p\p2c\p2n等等只是一个概念,实际中没太大区别就是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个人对金融机构等等,其实都是一起的
p2p泛指互联网金融,泛指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
p2p网络借款,网贷,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
p2c即production
to
consumer简称为商品和顾客,产品从生产企业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中间没有任何的交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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