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促网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P2P企业合规退出业务流程及条件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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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8-27 16:58:55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P2P网贷,防范风险主要有哪些措施?
P2P网.贷风险防范,网.苔要承担大部分责一是履行借款人及网.目的审核义务,对出借人的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二是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承担信息披露责任,按照明确的披露标准对自身经营信息、借款人及借款项目等内容进行全面披露与风险揭示;三是在开展营销展业活动时要遵循监管规则,不得逾越监管红线。奇子向钱网.贷坪苔,五维九层风.控体系,360度保障资金安.全。
有没有关于网贷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P2P网贷平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是人向委托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扩展资料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监管思路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不得搞资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鉴于P2P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省级监管部门可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电子登记、资金托管制度,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方能推动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监管细则的出台会给p2p行业带来哪些变革?对于91金融的发展会带来哪些契机
据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P2P行业市场前投略规划分析报告》http://bg.qianzhan.com/report/detail/104e2d6a35e24c8f.html 显示,早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其它相关监管意见中我们不难发现,“合规”与否是未来监管的第一要务,也是未来网贷平台发展的前提。为此,在监管指导意见出台前后,P2P网贷行业掀起了一股“去伪存真”的洗牌潮。
  观察近两年P2P行业的发展变化,我们发现,大多数有实力平台均在积极调整平台业务、架构,进一步向合规方向靠拢、补缺自身短板。在这个行业稳健运营的4年之久安心贷在2014年初即开始调整业务,主推贴合监管的“抵押贷”业务。2015年初,安心贷聘用了国内知名审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安心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善信披流程。“安心贷实际上在2014年即已前瞻性的完成了合规性建设,2015年又根据最新的监管意见,在原有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前不久在社科院发布的权威网贷排名中,安心贷位居全国前列,排名第15位;而且在合规性单项评级中,安心贷名获得AA评级,名列前茅。”安心贷一位市场人士表示。
  除了监管预期的影响,P2P网贷行业自身发展也开始经历一个新的阶段。至今年10月,P2P网贷行业累计总成交量历史性地突破万亿大关,行业正式进入了“万亿时代”。不过,P2P网贷“万亿时代”的背后面临的是同质化竞争严重,资产配置困难的难题。
  为求进一步发展,专注细分市场是不少网贷平台的必然选择。10月底,央行发布的《2015中国网贷运营模式调研报告》即明确指出,P2P企业只有在细分市场寻求创新,专注于不同领域、不同人群的细分市场,构建差异化优势,才能真正为P2P平台提升竞争力。
  可以预见,随着监管细则落地,P2P网贷行业将进一步向规范、理性的大方向发展,P2P市场格局也必定会随之变化。合规、专注细分市场的网贷平台将具有更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也将会是后监管时代激烈竞争中的赢家之一。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进互联网金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关于国家全面整治网贷法律规定》最新消息
不要让他知道你很在乎这个心事
P2P企业合规退出业务流程及条件分解?
2018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陆续出台网贷机构业务退出意见,对网贷机构网贷业务退出原退出程序、信息披露、备案及资料报送等事项具体操作进行规范。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的合规专委会委员,被指定为网贷平台退出制定方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制定了《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希望可以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由常年从事互联网金融领域研究的吴强律师策划,担任北京市网贷行业法律顾问的信凯精英律师王丽娜、资深合伙人律师傅应俊联合撰写,其中有宫爱丽、董立国、徐大圣、王方遒、梁雨、牛茂荣、沙云翠、李汶芳提供方案共同制定而成。
一、业务退出的条件:
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如有违反,承担整改不合格的后果,并严格按照退出方案做好退出工作”。
二、律师协助退出的工作内容:
1、协助退出方案的编制,报备退出意向,提交退出报告
2、协助网贷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行业自律机构沟通
3、协助制定应急预案、舆情监测、媒体公关,进行信息披露及公告
4、清理业务、资产,编制相应清单
5、协助进行债权登记,成立出借人委员会,安抚出借人
6、实施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处置存量资产
7、协助处置存量资产及资产端违约事宜、网贷机构出借人的债权清收
8、业务退出,注销公司组建退出工作组
三、《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八步分解法:
第一步:成立良性退出工作组
1、网贷机构与律所签订《P2P退出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律所参与到网贷机构业务合规退出过程中。根据五地行业协会指引,网贷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参与退出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应对是否启动退出程序和退出方案的合法性做出专业评价并发表意见,同时为退出方案实施提供包括法律文本制作、法律咨询、逾期项目追偿等服务;并且网贷机构应提交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退出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书。
2、组建退出工作组。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组建退出工作组,开始退出工作。
3、在业务退出过程中,退出工作组为网贷机构的管理机构,全权负责网贷机构的日常运营及业务退出事宜。退出工作组应及时与协会建立联系机制,向协会提供各类风险隐患信息,反馈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和协会商讨制定合理有效的处置措施。
第二步:清理存量业务、客户、公司财产等
清理业务、资产。网贷机构清理存量业务、客户、公司财产等,分别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出借人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三步:编制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
1、编制清单。网贷机构应清理并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借款金额、待还金额、到期时间、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情况等,并根据是否到期、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处置情况等信息编制分类汇总表,对于已形成不良、已可确认为损失的业务分别予以标注。
2、网贷机构应对出借人信息进行统计,编制出借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借金额、地域、到期金额、未到期金额、出借项目等,并根据活跃度、出借金额等信息编制分类汇总表,对于大额出借人予以标注。
3、网贷机构应清查资产,编制财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用来投资自身网贷机构发行产品的应予以标记。
第四步:在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业务清偿和退出公告
1、协助制定应急预案、舆情监测、媒体公关。律所协助网贷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引入专业舆情监测机构和媒体公关,合法、正确反映情况,避免出现舆情危机。
2、进行信息披露及公告。律所协助网贷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向出借人发布退出公告,做好出借人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在网贷机构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业务清偿和退出公告。
3、公告须披露内容应包括:网贷机构退出原因;网贷机构退出方案;网贷机构退出时间表;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出借人资产清偿方案;投诉协商处理渠道等。
第五步:组织实施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
1、编制退出方案,报备退出意向,提交退出报告。根据目前已出台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及广州市明确规定决定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网贷机构应向所在区主管部门和协会提交业务报备退出意向,上海市规定:决定退出或被责令退出网贷行业,网贷机构应向所在区专项整治部门和协会提交业务退出报告。网贷机构应在启动退出工作后及时完成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的编制。
2、在业务退出过程中,网贷机构可根据处置清收情况调整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但应及时予以公示并获取出借人反馈。
第六步:结束清退业务,终结网贷业务
1、债权登记。为保证出借人及时获知退出决定、退出工作组组成、业务清偿、退出方案及退出工作进程等相关信息,避免恐慌,保障出借人合法债权,律所协助网贷机构进行债权登记,为出借人提供有效的反馈与表决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出借人会议、出借人代表人会议等渠道。
2、成立出借人委员会。根据已出台指导意见,上海市规定退出工作小组应根据出借人的债权登记、债权人类别等具体情况及时组建出借人委员会。出借人委员会具体由出借人推选、退出工作小组指定的出借人代表组成。出借人委员会应列席退出工作小组会议,充分了解、知悉网贷机构业务退出推进进程,就退出方案制定、实施等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出借人委员会与退出工作小组就出借人资金清偿方案进行协商,了解逾期资产、网贷机构债权债务、担保物等情况,并向全体己登记债权的出借人进行信息传达。
3、安抚出借人。在退出期间,律所可根据网贷机构实际情况,协助退出工作小组安抚出借人情绪,采取有效措施安抚出借人,避免出借人情绪激动,遏制和化解各类不必要的问题及矛盾,尽力促使退出方案稳步推进。
第七步:协助处置存量资产及资产端违约事宜
1、律所协助网贷机构处置资产端违约事宜,提出合法解决方案。
网贷机构应妥善处置存量项目,针对有风险或已逾期的项目,网贷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处置方案,寻求各种有效途径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最大限度的保护出借人利益。
网贷机构与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合作,将不良资产整合打包出售给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最大限度回收资金填补不良资产漏洞。
网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对退出方案进行合规分析和法律风险提示,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合规性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协助资产评估变现、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
不良资产压力过大的网贷机构可通过并购重组、债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同时建立出借人权利保护委员会,公平、公开、透明地补偿出借人损失。
2、律所协助网贷机构出借人针对债权进行清收,减少出借人损失。
第八步:为网贷机构及其人员提供刑事、劳资等法律服务
1、如网贷机构及其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律所可以接受网贷机构及其人员的委托,提供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
2、业务退出过程中,律所协助网贷机构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维护网贷机构及员工的合法利益。
最后,鉴于P2P及其风险事件产生的时间均较短,全国各地规定、司法实践对部分问题的认定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很多企业或机构对此认识也不一致,都属正常将随着P2P领域风险的发生而有所补充或调整,对此,信凯律师事务所合规专委会将保持跟进关注,也欢迎各位实务界人士都共同探讨。
关于网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法》第424条规定: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 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网贷属于债券投资,收益明确,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而大众常把它与股权众筹混淆,股权众筹属于权益投资,收益具有灵活性,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取未来收益,如京北众 筹、36氪等都属于股权众筹平台。

无论是债券投资还是权益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有充分的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思想准备,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

参考资料:-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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