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属银行的什么业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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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8-25 14:05:28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委托贷款的概念是什么?
委贷是一种作为中间人存在的业务

即A给B钱2种方法,一种是A委托银行放贷款行找到B,银行收取中间业务费和账户管理费,A拿到高于银行的利息,B拿到钱

另一种是AB委托银行成为中介人以使借贷合法化,银行收个手续费,A拿到协定利息,B拿到钱
商业银行能否经营委托贷款业务
还款期至,C公司无款。A公司B银行为被告,C、D公司为第三人院提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委托贷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不具有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故判决应由C公司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D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其上诉状中A公司对委托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理由是:B银行(被告)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并无明确i已栽“委托贷款”的内容,因此,B银行无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是违规操作,从而A、B、C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B银行应对其故意过错负全责。A公司关于“银行不能做委托贷款”的主张究竟有无道理?有无法律依据?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已经超出了解决上还具体纠纷本身所具有的意义,而涉及金融业监管和金融机构的自律经营,本文试图加以探讨。二、几种观点1.肯定说及其依据对银行能否做委托贷款业务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1)从法律上看,并无明文禁止银行做委托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商业委托贷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九条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十条 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测算,并加强对下列情况的审查:
(一)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
(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三)委托人涉及民间借贷、对外担保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
(二)银行授信资金。
(三)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四)筹集的他人资金。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质价相符”、“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共同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委托贷款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权人应为委托人。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专用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和委托人、借款人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委托贷款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
(五)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六)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
(七)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
(八)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
(九)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代为承担风险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商业银行已发放的存量委托贷款,按照法不溯往原则,自然到期结清。
年 月 日


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为什么属表外业务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表外业定义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通常的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表外业务分为两类:一是或有债权/债务,这也被成为是狭义的表外业务,包括1、贷款承诺 2、担保 3、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互换,远期合约之类 4、投资银行业务如证券代理、证券包销和分销、黄金交易等;二是金融服务类,信托与咨询服务、支付与结算、代理人服务 、与贷款有关的服务如辛迪加贷款代理、进出口服务如代理行服务,贸易报单,出口保险业务。
原因无非就那么几个:1、规避资本管制,增加利润,因为巴塞尔协议对资本结构和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做了统一的规定,而表外业务对资本要求很低。这对扩大业务规模很有利。2、转移和分散风险,目前世界主要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汇率经常性的变动使得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和外汇头寸管理困难重重,同时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存款来源也不稳定,银行面临资金缺口扩大,流动性风险增大,而表外业务如期权,期货和互换都可以起到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的功能,银行面临汇率波动可以进行套期保值等投资手段。3、成本低,风险相对较小。这个好理解。
现在买房,银行委托贷款什么意思
就是某个单位或个人委托银行给你发放贷款,而银行必须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银行委托贷款如何缴税?
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暂行条例》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规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所以,该投资公司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应以银行代为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由受托发放贷款的银行在代收利息时代扣代缴。

  该投资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无论是直接从贷款利息中扣支还是全额收取利息后再另外支付银行手续费,都不得以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的余额为计税收入额。因为银行为投资公司提供的受托发放贷款的业务收取的利息和手续费的性质是不同的。

  受托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属于投资公司(即资金所有人)的金融利息收入,其纳税主体是投资公司,银行只是代收方,是扣缴义务人,负代扣代缴责任;而手续费则是银行为投资公司提供受托贷款业务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入,其纳税主体是银行,由银行自身按金融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利息与手续费之间不存在可抵扣关系。
委托贷款业务属银行的什么业务呢
委托贷款是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银行早先开展的委托多属对一”的业务,还没有发展合委托的程度。但是银行现在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实际上就是一种资金集合信托产品,与国内某些信托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在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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