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银团贷款(最近国家出台的政策拜托各位了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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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8-24 08:54:05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前海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有哪些?
1.跨境银团贷款

  去年12月,在前海跨民币政行两周年之际,前海金控港两地6家金融机构在前海组建首单跨境人民币银团贷款,标志着“前海概念”和跨境人民币银团贷款在香港银团间市场完成了首次亮相和定价,是跨境人民币贷款的又一里程碑。

  近日,第一单公募房地产信托基金在前海成立,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又有新进展。然而,这仅是一系列好戏的开头——全国第一家全牌照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全国第一家社会资本主导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也在前海酝酿中。

  2.跨境债

  今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方案》。此政策首次允许中资企业借入外债并结汇,是继跨境贷后,中国资本项目开放的又一重大举措。

  事实上,前海目前已经在十余个领域率先展开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2013年,跨境人民币贷款在全国率先破冰,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标志性事件。截至2015年3月底,前海跨境贷备案金额达到911亿元,提款228亿元。目前这一政策已经复制到国内多个地区。

  3.QFLP和QDIE

  除了跨境人民币创新,前海外商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也深入开展,目前参与企业已达63家,境外募集并回流资金35亿元人民币。首批8家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进展良好,共申请了5.7亿美元对外投资额度;前海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也正启动,目前已有首批5家前海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签约金额2亿美元。
哪些行业或企业更容易取得亚投行贷款?
(一) 基本条项目评估
  对于每个融资的项目,亚投行均要求其以下条件:(1)目有与《亚投行协定》第1条相一致的明确界定的发展目标,从而能够对项目影响进行适当评估;(2)项目提供了满足这些目标所必需的具体生产活动;(3)项目不能以亚投行认为合理的条款和条件获得其他融资,特别是私人资本;(4)项目符合《融资业务政策》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政策的要求。亚投行对项目逐个进行评估,具体包括技术评估、经济评估、财务评估、环境和社会评估、稳健及财务管理评估、法律评估、采购评估、成本收益评估以及风险评估。必要时,亚投行可以依赖独立第三方对上述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行评估,例如在下文述及的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中。
  (二) 财务条款和条件
  对于主权支持融资,附件1强调项目对成员方的财政可持续性所造成的影响必须是可接受的;在作此判断时,亚投行将特别关注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所作的债务可持续性分析。在此基础上,附件1对主权支持融资的财务条款和合同安排作了具体规定。对于非主权支持融资,附件2首先强调,亚投行在设定融资条款和条件、特别是定价时,将适用基于市场的原则,将每个项目固有的商业和宏观经济风险、亚投行的资金成本以及获得适当资本回报的需求等因素考虑在内。与主权支持融资只能采取直接贷款和担保这两种基本方式不同,非主权支持融资可以采取直接贷款、联合融资(参与贷款和银团贷款)、直接股权投资、间接股权投资、担保、承销等多种方式,在财务条款和合同安排方面也更为多样和灵活。
  (三) 环境和社会政策及标准
  《环境和社会框架文件》包含《环境和社会政策》(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Policy)及《环境和社会标准》(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Standards)这两份主体文件。环境和社会标准涵盖范围广泛,其中环境标准涉及生物多样性、重要栖息地、自然栖息地、保护区、土地和水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污染防治、资源效率和气候变化等诸多方面,社会标准则涉及脆弱群体和歧视、性别、土地和自然资源的获取、文化资源、工作条件、社区卫生和安全、童工和强迫劳动、建筑安全、交通和道路安全等诸多方面。《环境和社会政策》要求亚投行对项目逐个进行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调查方式要与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并与项目潜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程度成比例。在尽职调查中亚投行需要评估该项目根据环境和社会政策及标准能否实施,评估项目对亚投行构成的潜在声誉风险,考虑缓解和监督措施的成本和责任,并审查缓解和监督活动在项目实施时间表中的开展时机。亚投行可以聘请独立顾问来协助其进行尽职调查。若亚投行认定项目存在潜在的负面环境风险和影响,则将要求客户针对这些风险和影响进行环境和社会评估,并制定适当措施来避免、减少、缓解、抵消或补偿之。
  此外,《环境和社会框架文件》还附有一份“环境和社会排除清单”(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Exclusion List),明令禁止亚投行在明知情况下对涉及以下内容的项目提供融资:(1)强迫劳动,或者有害或剥削性地使用童工;(2)生产或从事项目所在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和协定认为非法的产品或活动;(3)买卖野生动物或者生产或买卖野生动物制品;(4)国际法所禁止的跨境废物转移;(5)生产或买卖武器和军火;(6)生产或买卖酒精饮料(啤酒和葡萄酒除外);(7)生产或买卖烟草;(8)博彩、赌场及其功能等价物;(9)生产或买卖无粘结石棉纤维;(10)项目所在国法律或国际公约所禁止的、与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或文化资源有关的活动;(11)商业伐木业务;(12)在可持续管理的森林之外生产或买卖木材或其他林业产品;(13)海洋或沿海捕鱼活动;(14)用不符合国际海事组织要求的油轮运输石油或其他危险物质。
  (四) 非政治性
  《亚投行协定》第31条明确规定:“银行及其行长、高级职员和普通职员不得干预任何成员的政治事务,也不得在决策时受任何成员政治特性的影响。决策只应考虑经济因素。上述考虑应不偏不倚,以实现和落实银行的宗旨和职能。”《融资业务政策》第3.1.6和3.1.7条重申了亚投行业务不干预政治这一原则。
  总体而言,亚投行对于商业性质的财务条款和条件以及贷款合同安排的规定较为详细具体,符合亚投行商业化运营的基本定位和保本微利、确保资金安全的运营目标。与此同时,适应国际社会日益重视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和利益攸关方参与的整体趋势,亚投行制定了较为全面和严格的环境和社会政策及标准,在此方面表现出较强的“条件性”。但亚投行贷款条件不包含政治因素,不涉及公共部门治理和改革等政治性条件,坚持了不干预政治的基本原则。
《法学杂志》 作者:廖 凡
跨境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跨境融资业务的主要形
1、直接融资,单一投资者租赁,体现着融赁的基本,是融资租赁业务中采用最多的形式。而融资的其它形式,者是在此基础上,结合了某一信贷特征而派生出来的。
2、转租凭,是指由两家租赁公司同时承继性地经营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即由出租人A根据最终承租人(用户)的要求先以出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B 租进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转租给用户使用的一项租赁交易。
3、售后回租,又称租租赁,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再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对承租企业而言,当其急需现金周转,售后回租是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有效手段;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通过对那些能够升值的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还可获得设备溢价的现金收益,对非金融机构类的出租人来说,售后回租是扩大业务种类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
4、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高级形式,适用于价值在几百万美元以上,有效寿命在10年以上的高度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凭业务,如飞机、船舶、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通讯卫星设备和成套生产设备等。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 100%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无追索权货款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员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项租赁交易。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交易程序及法律结构比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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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融发展与监管问题

沈光朗 王吉树 发表于:《金融》2005年第7期

近年来,中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离岸商业运作”,同时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离岸金融市场也已在深圳和上海悄然兴起。如何正确地认识离岸商业活动和离岸金融业务,并选择适用的模式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其成为积极的生产力,是我们当前需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一、经过16年的“试点”与发展,一个初具规模的离岸金融市场已在中国形成。
1989年5月,招商银行获准在深圳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中国离岸金融服务之先河。其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牌照,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开始发育。1998年底,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银行离岸资产质量恶化,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资产业务。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文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全面恢复离岸业务,同时允许总行设在上海的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离岸金融市场在上海起步。尽管有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业银行对经营离岸业务抱有极大兴趣和渴求,但到目前为止,中央银行只对上述四家中资银行发放了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而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试点”和“试验”的标准进行审慎监管。以2004年6月30日的数据为例,四家持牌银行离岸业务的经营状况见表一。
表一 四家持牌银行离岸业务主要经营指标一览表
截止2004年6月30日 (单位:万美元)
项目 招商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交通银行
存款余额 38,426 29,996 33,458 19,071
贷款余额 7,352 5,756 10,425 7,150
不良贷款余额 37,511 1,951 0 0
利润 305 147 50 55
结算量 368,298 122,150 91,068 51,041
数据来源:《离岸中资同业共享数据统计表2004-6》
确切地说,上述四家银行是目前国内离岸银行业务的“全面持牌中资银行”。因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总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许可从事离岸负债业务,即有限持有离岸业务牌照或持有“半块牌”,它们的总体业务规模大约在15亿美元。除中资银行外,在中国大陆可为非居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外资银行的在华分支机构和一些合资银行(如华商银行和厦门国际银行)。外资银行的国内分行大多数是以所谓“全球服务”即“国内接单,境外处理”的方式和名义,通过其内部电子系统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2004年底,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余额近90亿美元,保守估计,如果上述存款中有1/4来源于非居民,就是23亿美元,再加上中资银行的33亿美元离岸存款,中国大陆的离岸存款规模就达到60亿美元。这已是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金融市场,不能不引起我们尤其是监督部门的重视。

二、离岸商业运作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客观存在,它对中国经济正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离岸金融的概念产生于离岸商业运作。后者指非居民主要是国际商业公司(IBC),在注册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取得商业利润。IBC公司注册简单、税费低廉,且能回避运作地政府和法律的监管,因此成为许多大公司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广泛使用的商业及投资工具。逃避监管和经营上的便利及低成本运作决定了离岸商业活动存在的必然性,有市场需要就有它存在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对待“离岸现象”的态度应该是首先承认其客观性,积极面对,以一种开放的心态参与这种国际上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商业和金融活动,并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
近20年来,中国大陆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并形成了一种 “磁铁石”效应,吸引着全球的离岸公司从事和中国有关的贸易。日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六大贸易国(2004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11.15万亿美元)和世界第一大FDI接受国(2004年中国吸引FDI总额超500亿美元)。统计数据显示,在上述FDI来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HK、BVI、CAYMAN等“离岸岛”,来自美国、日本、欧盟的也大多数以离岸的方式操作。此外,中国的对外投资也在迅速增长,IBC必将成为最佳的运作工具。可见离岸概念以不可逆转的势头进入我们的经济生活,而且中国大陆的离岸商业活动会继续蓬勃发展,并对中国的经济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我们已不能回避这客观存在,只能认真研究它、因势利导,规避其不利影响,化外部有利条件为内部发展动力,使其为我们的经济建设服务。

三、以我国大陆为中心的离岸金融资源是我国必争的国家战略资源,我们必须要培育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中心。
离岸金融活动服务于离岸商业运作,离岸商业活动反过来又促进离岸金融的发展,它们构成了我们所说的离岸金融资源。
目前金融资源已成为被各国竞争的国际战略资源。美国长期以来虽然在经常项目上显示为巨额赤字,但经济却能保持高速增长的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国际金融资源竞争中保持了绝对优势的地位。大量低成本的国际游资平衡了美国国际收支的逆差,拉动了美国的经济增长。国际金融资源不仅包括国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资源,也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游离在境外的离岸金融资源。以中国大陆为实际投资目的地的离岸商业活动就属于能而且应被我国利用的重要国际战略资源。
在中国大陆运作的国际离岸商业机构在选择金融服务时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简称OFC),包括国际金融中心(IFC)、地区金融中心(RFC)和簿记中心;二是中国的离岸金融机构。显然,如果监管当局不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大量的离岸金融资源就会流向OFC,我们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这些离岸商业和金融活动的运作并在中国取得巨大商业利益。
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将吸引到大陆的境外资金和游离在境外的国内资金纳入中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提供与国际金融市场同质的服务,可以使我们也有机会利用国际上低成本的资源发展我们的经济,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培育一个公平竞争的、健康的离岸金融市场,进而构建一个离岸金融中心应该是监管当局的一个战略选择,不能因为存在风险等负面因素而忽视该类资源在中国经济生活中显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熟悉和掌握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并顺应有关国际惯例是我们对离岸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的原则和出发点。
从欧洲货币市场形成至今,离岸金融市场已走过了半个世纪,其间世界上各主要离岸金融市场逐渐分化,并形成四种监管模式,其各自特点详见表二。
表二 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模式 典型市场 特点
内外一体型 伦敦、香港 不设单独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并账运作,资金出入无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平等。
内外分离型 美国的IBF
日本的JOM
离岸业务只能在专门账户(IBF)中进行,离岸交易与在岸交易分开,严禁离岸在岸资金渗透。
避税型 开曼、巴哈马百慕大、BVI 薄记型(Paper company,Shell branch)英美法系,税赋低,基本无管制。
渗透型 雅加达、曼谷
新加坡的ACU 三种情况:OUT→IN型、IN→OUT型、IN=OUT型。
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哪种模式更适合“今日中国”。
先看看“内外一体型”,其特点告诉我们该种监管模式对监管能力和市场成熟度要求非常之高,在这种模式下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没有明显区分,资金可以自由往来,实质上就是本国货币资本账户完全开放,与国际市场融为一体。这对仍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下开放尚时间表的中国显然不合适。
再来看“内外分离型”即“隔离型”模式,该种模式严格区分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禁止离岸与在岸资金自由往来,将离岸市场分离出来单独监管。目前,我国对离岸银行业务试点采用的就是这种监管模式--“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银行的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隔离型”监管是否有效?这种分切式的简单管理是否意味着整体经济巨大机会成本的丧失?是否还要继续这种监管模式?
有一点我们得承认,在离岸银行业务开办的初期,大家都摸着石头过河,央行进行保守的隔离型监管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无知者无畏”可能带来的风险,对新生事物是一种必要的保护。但随着离岸业务的不断发展,这种“隔离型”监管的有效性和能动作用已受到置疑。经验告诉我们,只要在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之间在运用上存在着成本和收益的差异,隔离策略的效果就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因为市场上的资金跟水一样,需要“吸蛀管”式的平衡流动,不同领域资金的相互渗透是一种自然的需要,它是永恒的和绝对的。商务部有关课题(梅新育. 2004年)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大约300?500亿美元的巨额资本外逃,打击逃套汇仍然是我国外汇管理当局的重要任务。资本外逃就是在岸资金通过非法渠道向离岸市场转移,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栖身。反过来看,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本质决定其不受任何条件的制约,只要中国大陆市场资金的价格能满足资本跨境流动和投资收益对资本转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巨额资本就可能被吸引回中国市场。最近因人民币升值预期,大量外逃资本又“潜逃”回国的现象就说明在实行外汇管制的中国,对离岸业务进行隔离型监管是有限的,或者说是部分失效的。
Mundell-Fleming模型认为:一国不可能同时实现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固定汇率和资本管制。我国目前人民币汇率名义上是“有管理的浮动”,实质上实行的是与美元挂钩的盯住汇率(Pegging)。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执行的是一种固定汇率,所以在人民币政策独立性不容怀疑、执行固定汇率的情况下,资本的跨境流动在理论上不可避免。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隔离型监管对外汇管制国家的不现实性,也进一步要求在离岸业务的管理问题上,我们必须与时俱进,走松紧结合、“适度渗透”的路子。大禹治水,最终是“百堵不如疏”,在资本管制上亦然。即使在不久的将来人民币真正实现了“弹性浮动”,资本管制的放松也是大势所趋。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外投资审批权”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大大削弱了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和贸易领域的竞争力。在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短期资本不断涌入的形势下,严格管制短期资本流入、放松资本流出应成为当前外汇管制的政策方向。
新加坡的“ACU”账户的例子可以给我们点启示:在吸引短期和中长期国际资本以国内需求为主时,可以适当放开“OUT→IN”的账户交易,让国际离岸资本在规模、时间、投资期限和投资领域等方面纳入监管范围;在国内资本以走出去需求为主时,放开“IN→OUT”交易,合理引导对外投资,促进国际投资便利化。
理论分析和国外经验都告诉我们,在现阶段采取“适度渗透”的监管模式,对离岸业务采用“科学调控、严格监管、分步放松”的监管,是监管当局需要考虑的事情。笔者认为,“因势利导、疏堵结合”的方法是当前管理离岸国际资本真正有效的,也是最具操作性的管理模式。
五、中国离岸金融的监管模式选择:应考虑从“严格分离型”向“适度渗透型”模式的转变。
中国的离岸金融业务本身是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国际化是其本质和特征。而国际离岸金融市场自成体系、自有惯例地运作,从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起源、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国际离岸金融市场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
一是逃避监管。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结果。逃避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最大动因。没有管制就没有放松,就没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离岸市场。只要在岸业务存在着准入管制、信贷管制、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就会出现一个相对应的离岸市场以逃避这些管制。因此,试图将离岸业务纳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违背了离岸市场逃避监管的客观本质,是徒劳的和不切实际的。
二是经营自由化。离岸金融市场是自由得“相当充分”的市场,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其运作完全遵从自由的市场规则,没有市场限制与市场准入,没有信贷利率管制,没有外汇管制,基本没有税收管制。其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方面都拥有绝对自由的创新能力,只要你能在离岸市场上找到金融需要者,你就可以随时创新出任何金融供给。比如离岸银团贷款市场,一个Syndicated 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额是可以自由确定的,利率是自由协商的,甚至其贷款方式、风险保障、资金运用、还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议的,而且从头到尾包括安排、分销和转让都有约定俗成的规范。离岸金融市场是金融自由主义的最大试验地和样板间。
我们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必须要充分研究离岸金融市场的上述特点和规律,突破在岸思维,确定行之有效的管制措施,而非僵化、死板的审批、审查制度。
六、对当前经济形势下离岸金融监管重点的几点建议。
随着经济对外开放、国际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中国大陆离岸商业和金融领域的问题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在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和国内现有资本项目控制及人民币外汇管制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离岸银行的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和监管和离岸银行的风险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首先要将所有正在从事非居民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无论是外资银行、中资银行,还是合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只要从事非居民业务,就应该一并纳入监管,对未获许可的机构应勒令其停止超范围经营;其次疏理政策,对中、外资离岸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树立“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的监管理念。在对离岸银行的风险监管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资本充足率应成为监管核心。这是离岸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最终防线,也是监管的综合指标。建议在法人资本统一监管的前提下,核定离岸业务的授权资本,并以此衡量离岸业务的规模和质量控制范围。
2、资金的流动性是监管重点。目前的离岸业务已体现出批发性即“大进大出”的特点,因此对离岸银行流动性指标的监控是保证离岸银行日常正常运作的需要。
3、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监管。在要求历史形成的离岸不良资产逐年下降的同时,应严格要求离岸银行控制新增资产的不良率。监管部门不能因为离岸资产不良率高而对离岸业务领域和业务品种进行限制,应在接受国际惯例化和业务自由化理念的基础上,对离岸资产实行审慎的监管。
4、严把监督检查关。在加强现场监管的同时,重视非现场监管,指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离岸业务内控制度,促使商业银行提高尽职能力和水平。
(二)外汇监管重点应放在对居民外汇管制政策的有效执行方面,不能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境外非居民。资本项目为当前外汇监管重点,同时应防止混杂在经常项目下的资本的非法流动。为此,一是要严格监控国际离岸短期资本的流入,主要监控好居民收汇账户及其用途的审查;二是管理好资本流出,既要打击非法逃汇、套汇,同时也要鼓励居民合理的对外投资的资本支出;三是严把业务政策关,对离岸资产跨境流动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链上的相关政策要因势、因时调控,将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风险拒之门外。如近期应重点关注国际离岸资金流入国内货币市场冲击人民币汇率,流入房地产市场冲击房地产价格。
(三)税收监管重点为居民对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离岸公司享受注册地的相关税收优惠,这不是我国税法所能管理和调控的范围,所以税收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在岸公司与离岸公司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上。除了审查离岸、在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应重点监管交易价格,防止用“高进、低出”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逃税。同时应在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的基础上改革税制,建立我国的“价格事先预约机制”(APA),并建立税收征管的国际磋商机制。
(四)加强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将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制度是长期的过程,也是必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2010年国家金融政策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 新闻出版总署 银监会 会 保监会
关于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金融引导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服务经济社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实施重要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各金融部门要把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作为拓展业务范围、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重要努力方向,大力创新和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

(二)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对于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对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融资,促进产业链整合。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租赁演艺、展览、动漫、游戏,出版内容的采集、加工、制作、存储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和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三)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和完善银团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有效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

(四)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各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针对部分文化产业项目周期特点和风险特征,金融机构可根据项目周期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列入国家规划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各金融机构在确定内部评级要素,设计内部评级指标体系、评级模型和计分标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要充分借鉴外部评级报告,建立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评级体系。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业务考评程序和考核方法,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在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贷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企业和项目,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满足金融机构授信客户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可对举办培训的企业和接受培训的人员予以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加强合作,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推出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做好文化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

(七)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培育文化产业消费信贷市场,通过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的消费信贷需求。可通过开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扩大对演艺娱乐、会展旅游、艺术品和工艺品、动漫游戏、数字产品、创意设计,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等出版产品与服务、印刷、复制、发行,高清电视、付费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电影产品等综合消费信贷投放。加强网上银行业务推广,提高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和休闲娱乐等行业的网络支付应用水平。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和征信系统的作用,加快完善银行卡刷卡环境,推动文化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广告、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八)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便利文化企业的跨境投资,满足文化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促进文化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我国文化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

(九)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已上市的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宣传文化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适合于创业板市场的中小文化企业项目的筛选和储备,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十)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债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一)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

(十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并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应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十三)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各保险机构应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服务业融资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应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六、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

(十四)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推动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和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财务管理能力,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十五)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注资引导,鼓励金融资本依法参与。

(十六)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研究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服务文化产业融资需求。探索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

(十七)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抓紧制定和完善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流转和变现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订有关质押登记规定。积极培育流转市场,充分发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为文化企业的著作权交易、商标权交易和专利技术交易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各类无形资产二级交易市场,切实保障投资者、债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十八)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发布更新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信息。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纳入《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文化产业项目,金融机构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文化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十九)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通过组织论坛、研讨会、洽谈会等形式,加强文化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促进银、政、企合作,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

(二十)加强政策落实督促评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同级宣传文化、财政、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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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互联网行业可以申报哪些政府扶持项目?
【深科信】为您解答:
2010年,国家在“十二五”中明确提出,加快三合、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相关产业发展,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因而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智能终端、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被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那么,在深圳,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企业,到底有哪些扶持项目是可以申报的呢?其主要有:
【深圳市经信委】
一、深圳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
资助资金:最高300万元
支持领域:
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以下简称两化)融合项目,重点支持企业生产环节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升企业数字化、信息化水平。包括以下4大类共8个小类:
(一)企业信息化建设类
1.生产过程信息化项目。
2.研发设计信息化项目。
3.绿色制造信息化项目。
4.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项目。
5.其它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
6.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三)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
7.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省级以上项目奖励类
8.省级以上两化融合项目。
二、深圳市应用及创新奖励(设计开发及模式创新类)
资助资金:最高300万元
支持方向:
支持企业创新研发设计,促进时尚创意,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高端产品;支持企业创新技术工艺,在生产流程、供应链管理等方面进行优化升级,包括但不限于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智能化等手段,应用3D打印、机器人等先进生产和加工工艺;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创建高端体验店、高端定制店等新型线下交易模式,“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线上交易模式,“店商+电商+零售服务商”等线上线下结合交易模式,以及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云制造等,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深圳市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扶持计划
资助资金:最高200万元
支持领域:
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电子商务活动或通过线上线下(O2O)深度融合,实现创新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
1、企业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2、企业借助O2O解决方案、移动商城、微信营销、APP应用等方式开展交易、物流、配送、专业服务等各种自身经营活动(单纯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的除外)。
四、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
资助资金:最高200万元
支持领域:
为支持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仅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和自营交易平台)规模化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平台型企业,依申请给予奖励。
五、深圳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计划
资助资金:最高500万元
支持领域:
对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深圳,并在我市交易结算的,依申请给予奖励。
六、深圳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扶持计划
资助资金:最高100万元
重点领域:
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和推广、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创建项目、电子商务领域标准研制和推广等。
七、深圳市电子商务示范奖励计划
资助资金:最高100万元
支持领域: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提升我市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对获批成为商务部、省商务厅或省经信委电子商务示范试点企业、示范基地的,依申请给予奖励。
八、深圳市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扶持计划
资助资金:最高300万元
审批内容:
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以及电商共同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等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项目给予资助。
九、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建设项目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一定的资金支持
十、深圳市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普及应用项目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一定的资金支持
支持领域:
为减少深圳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成本,对首次借助经认定的深圳第三方平台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本地企业会员所缴纳的服务年费给予一次性补贴(此计划仅限经认定的第三方服务商申请)。
十一、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指南服务平台
资助资金:最高20万元
支持领域:
资助对象指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统筹境内、境外资源,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区域、行业或综合性的对外投资合作指南,不直接产生现金流或经济效益、面向企业不收取费用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十二、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项目
资助资金:最高400万元
支持项目:
1.服务贸易人才培训支持。
2.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支持。
3.服务贸易示范项目支持。
4.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5.服务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支持。
十三、深圳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资助资金:最高300万元
支持内容:
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产品开发质量,完善产业研发支撑环境为目标,对已建成运营的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予以资助。
十四、深圳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入驻原特区外园区租金补贴项目
资助方式:一定的资金支持
支持内容:
引导产业积极向原特区外布局拓展,推动原特区外产业转型升级,对入驻原特区外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十五、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备案资助
资助资金:最高300万元
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软件方面:通用操作系统和数据库、中间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软件;通信、金融、能源、物流、医疗、教育、北斗时空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大型应用软件;面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平台软件和关键应用软件。
集成电路方面:高性能通用芯片(CPU、DSP、存储器),FPGA,高性能信息安全芯片,通信设备、工业装备、物联网、数字家庭、医疗和汽车电子、显示驱动和触控、北斗卫星导航等领域芯片。
十六、深圳市企业品牌培育项目奖励
资助资金:最高200万元
支持领域及方向:
(一)企业品牌提升奖励。
企业品牌提升奖励主要支持品牌设计策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策划、品牌市场调查等品牌规划咨询活动;支持专业展会、品牌网络推广、媒体宣传、品牌宣传资料印刷等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等活动,以质量促品牌,提升深圳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铸就深圳品牌,推动深圳品牌国际化进程。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
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主要支持品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性质的区域品牌规划咨询、形象设计、品牌价值评估、媒体宣传和资料采编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宣传推广活动;支持品牌公共服务机构通过讲座培训、交流研讨、论坛等方式推广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和方法在企业的应用,提升企业的品牌管理水平。
【深圳市科创委】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资助方式:政策支持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资助方式:资金+政策
三、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资助资金:最高300万元
审批内容:
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和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四、孔雀计划
(一)孔雀团队(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团队资助)
资助资金:最高2000万元
审批内容:
对来深圳市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二)技术创新资助(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技术创新)
资助资金:最高100万元
审批内容:
对来我市工作并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资助。
(三)创业资助(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创业资助)
资助资金:最高500万元
审批内容:
对来我市创办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业项目予以资助。
(四)创业场租补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创业场租补贴)
资助方式:一定的资金
审批内容:
对已获得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创业资助、团队资助或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的企业予以场租补贴。
五、深圳市技术攻关
资助资金:最高1000万元
审批内容:
对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优先主题、重大专项的关键技术攻关予以资助。
六、深圳市创业资助
资助资金:最高100万元
审批内容: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予以研发资助。
七、深圳市企业研发资助
资助资金:最高1000万元
审批内容: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八、深圳市创客创业资助
资助资金:最高100万元
申请内容: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竞赛等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项目的资助以及创客企业的资助。
九、深圳市安全生产科技专项技术攻关项目
资助资金:最高1000万元
十、深圳市深港创新圈
资助方式:资金支持
(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
审批内容:
深港两地机构合作进行的科技研发项目。
十一、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
资助方式:资金支持
(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
十二、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配套
资助资金:最高3000万元
十三、深圳市重点实验室
资助资金:最高500万元
十四、深圳市工程中心
资助资金:最高500万元
十五、深圳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资助资金:最高500万元
十六、深圳市银政企合作
资助方式:资金支持
(根据实际贷款金额、银行信用风险、当年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具体贴息比例,最高100%。)
十七、深圳市科技保险
资助资金:最高50万元
十八、深圳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资助资金:最高100万元
十九、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
资助资金:最高50万元
二十、深圳市股权投资
资助方式: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十一、深圳市委托无息借款(贴息转贷)
资助资金:最高500万元
(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年;每家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每家企业累计资助不超过3次。)
二十二、深圳市科技应用示范项目
资助资金:最高500万元
二十三、深圳市科技创新券
资助资金:最高20万元
【深圳市发改委】
一、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资助资金:最高3000万元
重点支持领域:
(一)下一代信息网络
(二)移动互联网
(三)物联网
(四)三网融合
(五)卫星应用
(六)平板显示
(七)集成电路
(八)新型元器件
二、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资助资金:最高1500万元
重点支持领域:
(一)基础服务
重点支持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和网络加速服务(CDN)等领域。
(二)云计算
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等领域。
(三)大数据
重点支持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大数据行业应用等领域。
(四)电子商务
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大宗商品网络交易、综合型电子商务等第三方服务平台。
(五)数字内容
重点支持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网络媒体等领域。
(六)移动互联网
重点支持移动支付、移动搜索、移动位置服务(LBS)等领域。
最近国家出台的政策拜托各位了 3Q
近年来,为支学生创业,国家和各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涉及融资、开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了解这些优惠政策,会让大学生感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力度,更加坚定创业的决心. 。 2009年7月国家出台的主要宏观调控政策 策名称 政策要点 金融政策 7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27条。 7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 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30条,详细规定了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则。 7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 (1)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2)促进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3)因地制宜,积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普及;(4)夯实基础、畅通渠道,拓展支付清算网络覆盖面;(5)顺应需求、多措并举,不断完善支付服务市场;(6)注重风险防范,增强支付服务环境的安全性;(7)加强宣传、重视培训;(8)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讲求实效。 7月18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 (1)明确项目融资业务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支付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2)在借鉴新资本协议关于项目融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国内项目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项目融资定义;(3)针对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项目的风险特征,提出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指导性措施;(4)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对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同一项目融资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7月23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 (1)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2)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3)切实实现三年总体工作目标。 7月23日 中国银监会印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1)总则;(2)受理与调查;(3)风险评价与审批;(4)合同签订;(5)发放与支付;(6)贷后管理;(7)法律责任;(8)附则。 7月27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 (1)深刻认识结构调整的内涵和意义;(2)坚持结构调整的原则和方向;(3)多层次、全方位规划结构调整;(4)科学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5)正确处理好调结构和防风险、稳增长的关系。 财政政策 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 (1)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2)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 7月13日 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 (1)总则;(2)补贴范围和标准;(3)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4)补贴资金管理;(5)保障措施;(6)监督管理;(7)附则。 7月16日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 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7月16日 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9]48号) (1)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2)对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以及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按现行政策规定,除新成立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外,一律照章补征关税。 价格政策 7月6日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 (1)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2)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3)完善水价计价方式;(4)理顺水价结构;(5)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6)加强宣传解释。 7月20日 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 (1)规范风电价格管理;(2)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3)有关要求。 7月28日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 (1)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220元;(2)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3)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4)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5)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6)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7月28日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3号)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适当降低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涉农政策 7月10日 商务部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2009年第50号) (1)将鲜奶、奶粉和乳清纳入《目录》,自2009年8月1日起对上述品种实行进口报告管理;(2)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鲜奶、奶粉和乳清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3)进口鲜奶、奶粉和乳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4)进口鲜奶、奶粉和乳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5)每半个月一次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7月23日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 (1)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2)加强工程建设管理;(3)进一步完善有关体制机制;(4)加强资金筹措和计划管理;(5)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 产业政策 7月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工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09]294号) 加强原材料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和协调,促进原材料工业平稳健康运行;做好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统筹规划原材料工业发展;认真研究行业发展政策,促进原材料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继续做好原材料工业技术改造工作,促进内涵集约式发展;大力开展原材料工业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加强支农工作,提高农资保障能力;加快修订和完善原材料工业技术标准体系,提高原材料工业产品质量;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控制原材料工业产能盲目扩张;加强原材料工业利用外资管理,统筹协调对外资源开发工作;完善原材料工业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加快信息化步伐,促进原材料工业“两化”融合;切实加强原材料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发展;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明确职责,建立统一高效的原材料工业管理体系。 7月1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一些规定;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环保政策 7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 加强目标责任考核;推动重点工程实施;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相关经济政策;加快法规和标准建设;强化节能减排监管;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开展规划编制等重大问题研究;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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