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贷款合同(中国银行个人经营贷款贷款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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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8-10 11:30:01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签银行贷款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银行借贷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银行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追究银行的责任。
(二)要注意银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在发放贷款时,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将剩余款项作为本金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一部分的本金,却是按照全部的本金来收取利息。按照《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要注意银行借贷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三)注意银行有权中止合同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时,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注意,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证据,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则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应当履行两项义务:一是通知义务,即将停止发放贷款的事实、理由及时告诉借款人二是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即继续按约发放贷款。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个人经营贷款贷款合同变更
因各个分行业在差异,贷款合同的具体办理手续及需要的相关资料,请您联系贷款经办网点进行咨询。如需查询贷款经办网点电话,您可进入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提供网点名称或具体地址,工作人员可为您查询。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用什么合同
经营性贷款是指银行向自行开发或购置的经营性物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虹信贷款抵押物或者第三方提供充足担保,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但不限于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准入条件:
  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拥有的物业已投入运营,并对该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贷款用途:
  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其中包括置换负债性资金以及物业存续期间的装潢、维修、管理等费用支出。
  适用范围:
  已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办公、生产、仓储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仓库等物业形式。
  所需资料:
  信贷业务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资料: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贷款卡、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财务资料等
  物业对外出租的有关协议、合同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经营性物业贷款,须提供产权证书;性质为租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建造物业证明资料

法律直通车的小编回复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谢谢
银行贷款合同没给我怎么办

金融法: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主容
  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 贷款的用途
  借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贷款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规定。
  明确此项条款,对借款人而言,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对贷款人而言,可以监督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回笼,控制风险。
  对贷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如果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即使贷款人在贷款的使用时对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贷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必须阻止借款人继续提款。其次,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来源。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再者,贷款行内部经营方针可能对发放贷款的行业或部门有限制,政府规则、法令有时也有类似规定。最后,限制贷款的用途还可能因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贷项目中,贷款用途就仅限于特定的支付对象。
  《贷款通则》还规定了以下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1) 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 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4) 借款人不得提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2. 贷款币种、金额
  贷款币种、金额,是贷款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体货币及其数量。这是计算贷款利息的主要依据。
  外币的贷款在贷款价格构成等方面存在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熟悉,但不属于本指引的讨论范围。
  3. 贷款的种类
  按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 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 委托贷款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 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有独资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按归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 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比较灵活,期限短、流动性强、周转快、需要量大。从金融机构的具体做法看,主要有6个月期、1年期。短期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2) 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按贷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 所谓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基础,不必提供担保物就可以从银行提取贷款。
  (2) 担保贷款指以担保合同作为贷款合同从合同的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 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上述几种贷款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一般在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类型会同时涉及上述几种类型。在贷款实践中,直观机械的划分贷款种类并无实质性意义,主要是通过这种区别正确规范贷款行为。
  4. 贷款期限
  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5. 贷款利息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允许浮动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利率也可以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1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票据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率于贴现时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贷款利息的计算通常“算头不算尾”,即提款日计利,还款日不计利。每年的基础天数固定为360天,以此由年利率计算出日利率。生息天数以实际天数为准。
  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6. 担保条款
  对于担保贷款,贷款合同可以设置担保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为防止担保的落空,双方可以在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从合同仍然有效。
  7. 提款
  (1) 贷款合同应规定,借款人提款时应具备的先决条件。
  贷款合同并不都是在签字后立即执行提款,有些必须等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些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执行提款,甚至在贷款开始执行后,通常还要求在以后每次提款时还要满足进一步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提款的先决条件。先决条件的内容可以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另一类是涉及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
  设定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的目的,是为了使贷款人在收到令人满意的书面证据和有关文件,证实有关贷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经安排妥帖,而且他所要求的担保已经得到落实以前,暂时停止承担给予贷款的义务。这对于保障贷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这类先决条件通常可能包括:
  ① 提供借款人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② 提供借款人对于借款的一切必要的文件,包括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授权委托书等;
  ③ 按照约定由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场所开立账户;
  ④ 提供律师意见书;
  ⑤ 提供有关的项目协议;
  ⑥ 办妥约定的担保手续、监管手续等;贷款人经核保确认担保合同的订立是担保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⑦ 提交提款通知、提款的授权委托书;
  ⑧ 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在其提取贷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确,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⑨ 借款人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有可能构成违约的其他事件。
  上述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的提款的先决条件,并非合同成立的条件,而是合同已经成立的前提下借款人在提款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只要借款人一旦具备约定条件,贷款人就负有放款之义务。
  (2) 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可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并规定借款人应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贷款人。贷款合同一般不规定借款人承担提取贷款的义务,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资金时有提取贷款的选择权,但如果借款人届时不提取贷款,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笔贷款人承诺贷款的费用,以补偿贷款人因所承诺贷款的资金搁置而造成的损失。
  (3) 如果贷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可以要求给予损害赔偿,但一般不能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订约时可合理预见的因违约而自然地引起的损失。
  8. 还款
  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9. 提前还款
  贷款合同中对于该条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规定的较为详尽,主要是因为贷款人为了保证其投资能得到预期的收益。具体内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规定:
  (1) 自愿提前还款,一般适用于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提前还款,根据情况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2) 强制提前还款,一般适用于因借款人违约或预期违约而实行的违约制裁;
  (3) 自愿取消授信额度;
  (4) 特定原因导致的提前还款和取消额度,如为税务、市场紊乱和成本增加等。
  10.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对与借贷有关的事实,包括其法律地位、财务状况、商务活动等是贷款人评估贷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据。对借款人上述情况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说明,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使银行得出错误的结论,做出违反其真实意思的贷款决策。因此,贷款合同中通常会给借款人规定严格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即要求借款人对其法律地位、签约能力和交易的授权、政府审批、诉讼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项目合同情况、违约情形等多方面内容做出陈述与保证。并且该等陈述与保证不仅要求在贷款合同的签署日做出,通常还要求在提款日重复做出。对于陈述与保证的违反将被视为违约事件,银行会进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强制执行有关担保。
  律师应当了解对于评价借款人的企业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并可以在合同条款中作出对于借款人的特定的符合中国颁布的财务目标和衡量标准的财务约定。
  陈述与保证条款任何不确定的用语,都会造成双方的争议。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双方及双方律师都会尽力将有关问题的表述按有利于本方的用语书写。一般情况下,条款内容的最终确定,取决于借贷供求关系的紧张程度和洽谈人的谈判水平。这一点,也适用于合同其他条款的设置和表述。
  11. 违约
  贷款合同中的违约可分两类:一类是违反贷款合同本身的约定,如到期不还本付息、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不正确等;另一类是所谓预期违约,即从某种征兆看来,借款人已经丧失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
  预期违约主要包括:
  (1) 交叉违约。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贷款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它颇有“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糟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以使贷款人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 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凡借款人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或明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向债权人让与财产或提出让与财产的建议,即视为违约事件。这是一项警报性的违约事件,因为当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后,如果无法摆脱困境,就不可避免地会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
  (3) 借款人的状况发生了其他的重大不利变化。由于违约条款是用于应付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情况,既然从贷款人角度事先无法预料,也就无法穷尽,因此,从贷款人方面来说,就需要这样一个兜底性的保护条款,以保护其利益。在违约条款中一般规定,不论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也不问是借款人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或者是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规章的规定所造成的,都应视为违约。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张违约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借此解脱其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鉴于上述原因,贷款人应在贷款合同中争取约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①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② 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③ 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提贷款人资金或授信的;
  ④ 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⑤ 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⑥ 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12. 协议管辖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本合同提起的诉讼约定管辖法院。
  13. 合同的生效条件
  在贷款合同中,可以约定该合同的生效条件。例如担保文件的取得、担保合同的签订、抵押登记的办理、质物的交付、公证书的出具等。
  14. 对于合同中出现的一些术语,应当在附则中作出双方一致认可的定义。
借款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区别
借款合同是贷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目前借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
1、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这部分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意思表示后合同就成立。
2、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这类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概念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还包括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个人经营循环贷款需要签订什么合同
个环综合授信贷款:
  个人贷款是指由自然人提出申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或信用条件(一般以房产作为抵押),经银行审批同意,对借款人进行最高额度授信,借款人可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循环贷款优势:
  余额控制,循环使用:该贷款为余额控制,在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以自行搭配每次使用的金额,贷款归还后,可以继续循环使用,直至达到最高余额或期满;
  超高额度:贷款额度仅受借款人资信及担保方式限制,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房产评估值的7成,远高于信用卡的透支额度;
  随借随还、用款灵活:客户可随时办理,方式灵活,还款亦然;
  利息的最大节约:贷款利息为银行基准利率(5.31%-5.94%),(现在上浮15%)客户在获得额度时并不计息,只有在实际用款时才按实际天数计算,客户用款的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约;
  理财功能:按需使用,既解决客户短期周转困难,又不增加使用外贷款利息。
  个人循环贷款特点:
  贷款额度:抵质押物按照银行认定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7成;
  额度期限:额度有效期最长为1-30年,到期后自动作废,不可继续使用;
  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挡贷款利率及银行有关利率浮动规定;
  还款方式:客户可以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按月(季)付息,或利随本清。
  举个例子,100万20年,现以房产做抵押贷款100万额度的循环授信贷款,在此额度和20年之内可以循环使用,打个比方说现在仅需要40万,那么就只使用40万,想用多久就用多久(不能超过20年),而且只支付40万的利息,这样就节省了利息,余下60万还是您个人的,如果此40万在第5年还清了,那么您的可使用资金额度还是100万,这就是循环使用。从开始办理到拿到款项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循环授信贷款)抵押贷款:收额度百分之二。
  办理流程
  1、被授信人携资料向银行提出申请
  2、银行进行授信前调查
  3、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
  4、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止付及公证手续
  5、开立存款及贷款一本通账户  
6、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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