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侵权(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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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7-18 11:34:16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p2p网贷违法吗

什么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1、借款人直接借款:即借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用于房地产、股票、等投资,而P2P平台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不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帮助借款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2、P2P平台自融模式:P2P平台设立者或运营商在网络借贷平台上通过虚构交易、增加借款数额等方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以获取投资者资金,将获得资金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模式下,P2P平台仅仅是非法集资活动的伪装形式,没有改变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性质。

3、P2P平台资金池模式:平台利用对资金有管理权限的便利条件,采取发布虚假标的、设置特殊理财项目的方式提前聚拢资金,或者擅自改变借款的期限、金额以实现资金和项目的错位,归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形成资金池,用以出借或者投资甚至卷款潜逃。

扩展资料:

特点:

1、因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流程主要在网上进行,所以和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相比,衍生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直接侵犯人身健康安全的衍生犯罪较少,但投资人为笼络、获取资金而诱发的洗钱、诈骗、贪污贿赂等犯罪频发。

2、在服务器选择上,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的P2P公司为了逃避打击,选择使用境外服务器实施跨地域、跨国界作案。这都使得以物理空间中的地域划分为基础的传统刑事管辖规在应对网络非法集资犯罪时出现了矛盾,给侦查破案带来新的挑战。

3、在P2P平台非法集资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成为主要的证据形式。借贷双方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等金融支付工具进行交易,资金往来主要依靠网上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划拨,而且个别网站为吸引用户而专门设计了模拟货币、电子货币交易系统,所以电子证据成为侦查P2P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取证重点。

参考资料来源:-P2P网络借贷平台

参考资料来源:-非法集资

参考资料来源:-涉嫌


p2p网贷平台属于银监会监管吗
是的。

 8 月 24 日,中国银监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机构业务活动管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就办法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份监管文件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监管要求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
P2P网贷违法吗?
当然不违法P2P网络借贷是国家认可并支持的互联网金业。
  P2P理财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指以平台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投资者通过平台投资给借款方,而中介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
P2P网贷平台性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P2P网络借贷在实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为一种新型间金融模式,在具有传统民间金点的同时,其网贷平台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仅限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身份,一些P2P网贷平台还充当了居间人、担保人等身份P2P网络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借款合同。关于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随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采取了有条件认定有效的思路,但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为生产、经营需要”的标准,则需要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明确。关于标准的认定,建议采取从宽掌握的原则,如果掌握过严则容易使该条款没有实际意义。
2、居间合同。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按照倾向性意见,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需要承担责任。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否承担责任,应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以居间人是否尽到如实报告义务为标准来判定居间人是否承担责任。关于责任大小,应当结合借贷双方及居间人三方各自过错大小来确定居间人的责任。
3、保证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在不具有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无效事由情形下,第三方提供担保应认定有效。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P2P网络平台引入的第三方在提供担保之时,资金有限,并不具备清偿全部债务能力,则网络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P2P网贷受法律保护吗?

p2p理财平台为什么发布逾期用户的个人信息
的身份证号、手机和住址等信息属于个私,但在快速发展的网络,这些个人信息却时刻面临着被泄露的风险。前不久,一家名为“中国信用黑名单”网站发布了四千多名网络借贷逾期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父母信息等,一时引发舆论关注。虽然这家网站已经无法打开,但类似的不少网站依然存在。除了第三方平台以外,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在自己网站上也设置违约客户黑名单,其中包括大量个人信息。尽管属于催收借款途径,但讨债“软暴力”也引发侵权质疑。
在一家名为“网贷信用黑名单”的网站上,汇集着多个网络借贷平台的黑名单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证件号码、逾期本金和状态等。点击每条信息,还能部分显示个人户籍地、现居地以及学校、公司等。而在该网站“追踪老赖”版块,一些网友发布欠款者信息则让人一览无余。截至今天,该网站显示黑名单数据量已接近99万条。
除了第三方平台,一些P2P理财借贷平台也有自己黑名单。在一家网站公布的信息中,不仅包括逾期客户姓名和住址,甚至还有客户肖像和身份证照片。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你在我们平台(借款)只要逾期了,我们会不停地催收。借款逾期超过一个月,就会上黑名单。这个不是公布,是(系统)自动产生的。”
而另一家名为网贷网站工作人员表示,不同网络借贷平台之间有时还会相互共享逾期客户信息。工作人员表示,借款平台都有资源共享渠道,该渠道输入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到信息。“如果您在我们平台有过逾期肯定会查询出来的。”
这些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否属实,客户逾期情况又是否存在呢?记者在这些网站上随机挑选了几条用户信息,能够顺利取得联系的几位用户,被公布的信息均正确。但有人却否认自己曾向借贷平台贷款。网上信息显示,山东刘女士曾向“开开贷”平台借款6000多元,但刘女士声称,自己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也不知道谁套用我资料,我又没用过这个钱,我绝对不愿意,绝对得告(起诉)它。”
为了防止发布黑名单信息有误,一些网站声称,如果信息主体人已还清欠款,可联系发布者更正黑名单信息;如果主体人发现信息有不属实之处,还可向网站“申诉”,网站在核实后会进行妥善处理,并追究提供虚假信息者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些网站公布借贷逾期者的信息,是否会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借贷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发布的是个人信息,如果前期已经得到用户同意,来源合法、信息真实,并不涉及侵权。“在2014年10月10号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12条明文规定,对当事人各种信息的公开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如果不当公开可能出现侵权后果,但是有个豁免条件,如果双方有个书面约定,且公开范围在约定范围以内不认为侵权,现在网贷平台发贷款前跟当事人之间都有合同,合同中明文规定,一旦失信,信息可能会公开给第三方平台,当事人之间都是认可的,所以这样的公开不宜认为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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