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认定 1、主债务履行期没有或约定不明,根同法六十一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六十二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综上,没有约定履行期或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必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是什么概念? 主债务履行期限是相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期限来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自主债务履行期是啥意思?? 就是务已经到了还款期限对于债务当要履行义务的时候了,对于债权人要伸张权力了,否则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懒人的。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主债务约定履行期限了,约定的期限届满即为履行期限届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6个月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主张债权之日或告知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是什么意思 举个例子吧,如甲方接了乙方一万元钱,并且由丙的车子给乙作抵押担保。约定一年后归还。那么一年到了,主债务到期。所谓主债务是相对从债务来说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债务,担保形成的是从债务。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是什么意思
1、通俗法就是:欠条既有写明还款日期,出有权随时要求偿还,但要给借款人必要时间,保证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开始计算6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可以起诉欠款人,过期则不受保护。 2、这个概念出自《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比如甲借乙5000元钱,约定2012年12月21日之前还清。则2012年12月21日就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主债务) 5、如还有保证人,则保证人有义务在从该日期起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从债务) 6、而在该日期还没到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过了6各月的保证期间后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资料: 1、2013年1月,戴某和应某一起找到马某,希望马某借款20万元救急。马某自己经营一家小厂,手头上有现金存着,便爽快地答应了,并将20万元现金直接交给戴某。 2、借条上写明,戴某向马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截止到2014年2月还款。应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然而借款到期后,戴某由于经营企业失败已不知去向,企业也被法院查封。马某想起当时应某是作为担保人签字的,于是转而向应某追讨借款。今年9月,马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应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20万元,赔偿损失1.5万元。 3、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本案中,马某和应某之间的担保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马某有权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应某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截止到2014年8月。但马某是9月才起诉的,且未能提供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应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因此应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5、因此,法院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网易新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超过6个月债权人诉请被驳回》 债务履行期限是指什么 债务履行期限是指法定或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