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公司担保网贷(我是借款方,办理的是网贷,我想知道是不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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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6-27 14:17:44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在网贷平台借款是否合法?

在由相关部门监管的网贷平台借款是合。

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等于是“认同”了P2P平台进行的各种担保行为,承认了网贷平台借款的合法性。

扩展资料:

网贷平台上的借款协议属于电子证据,经过审查后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也即可以利用网络平台上的借款协议来行使债权。 

判断网贷公司合法方法:

1、企业资质和团队实力,包括成立时间、企业相关证件、网站ICP备案、管理团队背景、注册和实缴资本、是否有自己的技术研发团队、年化收益率等;通常,正规的网贷其营业相关证件齐备,年化收益率一般维持在12%-18%之间,可以参考下银河创投。

2、保障模式,目前网贷有有三大保障模式:自担保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无担保模式。而第三方担保模式,是最好的,一旦融资方违约或逾期,第三方担保将负责向投资人代偿,该模式是目前较受成熟投资人信任和推崇的。

3、资金流向,网贷的本质提供中介服务,本身应该是不涉及交易的,之所以出现提现危机,极大可能是因为该企业把客户的沉淀资金挪作己用或他用。

参考资料:  ——网贷


网贷公司打电话过来说我是担保人,如果借贷人不还钱我的征信会有影响,我压根都不知情,请问该怎么办
影响个屁,直接报警。
我是借款方,办理的是网贷,我想知道是不是骗人的?
截图我看看是那个APP
刚刚被一个说是办网贷的骗了我的个人信息然后拿去某平台借款了怎么办
你好!
争议是不是QQ给你发来的合同你签字之后需要多少钱办理信用保障金等等的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P2P网贷 担保公司
P2P贷款模式首创国。在欧美等国,P2P机构很普遍,因为其个人信用透明。伴随着银行传统的增长模式遭遇发展瓶颈,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小额贷款需求却日益强盛,P2P小额借贷方式迅速在中国发展强大起来。

 
 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小额度的贷款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及创业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式,它最大限度地为熟悉或陌生的个人提供了透明、公开、
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的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不仅仅是一个创新的商业模式,
它更为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创造就业、实现经济长期发展、社会和谐作出了重大贡献。

  P2P网络借贷企业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对这一新型借贷模式做了一些本土化的改进和创新。

 
 1、开展本金垫付业务。国外有完善的信用制度,每个人的信用程度都有据可查。而在国内,信用体系建设薄弱,加之网路交易的虚拟性很高,借款人根本不敢放
心地把钱借给陌生人,这使得P2P网络借贷模式很难得到快速发展。考虑到这一情况,如国内的晋商贷网站推出了担保业务,如果发生违约,网站将用担保公司大
德通来偿付出借人本金甚至息。

  2、担保机构的加入。P2P网络借贷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为国内的金融业带来了无限商机,吸引着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加入。

  2、P2P个人借贷的特点
  1)、直接透明
  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签署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合同,一对一地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出借人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和生活状况的改善,最真切、直观地体验到自己为他人创造的价值。
  2)、信用甄别
  在P2P模式中,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选择,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将得到优先满足,其得到的贷款利率也可能更优惠。
  3)、风险分散
  出借人将资金分散给多个借款人对象,同时提供小额度的贷款,风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分散。
  4)、门槛低、渠道成本低
 
 P2P借贷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用的传播者和使用者,信用交易可以很便捷地进行,每个人都能很轻松地参与进来,借助网络将社会闲散资金更好地进行配置,
将中高收入人群的闲余资金合理地引向众多信用良好且需要帮助的中低收入人群及创业人群,其有相当大的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
一、可以借款给个人但是需过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
二、如果借款建议开支票转账,如果金额较少可以写借条,金额较多建议写借款协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你做个人借款的吗?需要什么资质?我网贷借不出来了可以借吗?
通过招行贷款,贷款金额较小(5万以下),如是用户,并且了招商银行手机银行APP,您可试通过登录手机银行,点击“我的”-“全部”-“贷款”-“我要借钱”,通过此界面尝试申请。若符合招行信用卡条件,可尝试申请信用卡。
如贷款金额在5万以上,若您所在城市有招行,可通过招行网点尝试申请贷款,由于各贷款项目所需条件及申请材料有所不同,目前可贷款用途如下:购车、购车位、装修、教育学资、大宗消费购物、旅游等个人或家庭合法消费;以及生意方面周转的用途。您可在8:30-18:00致电95555,进入人工服务,提供贷款用途及城市详细了解所需资料。贷款申请是否通过,请以经办行个贷部门的综合审核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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