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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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2-11-16 12:17:2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亮点解读

                  
              △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日LPR数值变化
2020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为3.85%,较上一期下降20个基点,是自2019年8月LPR改革以来,降息幅度最大的一次。2020年4月20日至今,一年期LPR一直为3.85%。
合同成立的时间该如何认定?
根据《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从第九条中我们不难看出,无论以什么方式进行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都是在借款人收到款项,或者得到可支配财产的权利之后,合同才成立。
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等是否可以额外计算?
很多出借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息,经常会在借贷合同中以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手续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际利率。也许从字面上看,上述项目并非利息,但是根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本金来看,其实上述项目的本质就是利息。
根据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出借人在借款合同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四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部分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以支持。
因此,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和保证金等各种项目,是不可以额外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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