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企业无息借款的一些处理事项,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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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2-10-17 12:45:00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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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期限跨年,会计上作其他应收款科目,年底是否需转回借款?免增值税,是否免所得税?在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公司关联企业无息借款的一些处理事项,你都知道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 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 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 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三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都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服务,如果不是集团企业借款需要视同销售服务,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计算利息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提供的是无偿服务,未收取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也是需要视同销售的,但是关联企业之间不减少税负理论上不调整,但是实务中借款还是有些争议,建议企业所得税还是和咱们税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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