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办理贷款时,银行要求打工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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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2-9-11 11:40: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民营企业贷款难、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是需要大力解决的问题,但是民营企业贷款难有多种原因,有客观的原因,也有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朋友说,民营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
实际上,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清楚,合理不合理事实就清楚了:
第一个问题是,打工者任法定代表人为什么就不能承担责任?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提问者事实上最关键的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打工者,为什么要为企业的贷款承担无限制连带责任?
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前提,你一个打工者为什么要做这个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既然你愿意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你就要为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承担责任,包括承担贷款的担保责任。
一些公司的老板会让自己的亲戚甚至员工当企业的法人,除了老板不愿意让一些琐事麻烦自己以外,更重要的是老板想避免掉一些风险,因为当企业的法人责任重大,要对企业出现的任何后果负责并承担可能出现的任何风险。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和文件都需要法人签字才能生效,而签字人就要对这个签字承担责任和后果。如果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风险,无论作为法人的员工或者亲戚知情不知情,都要面临较大的风险,而真正的老板由于不是公司的法人,就避免可能出现的这些风险。
虽然说,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是企业法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但《民法通则》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是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是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是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所以,不要以为你只是一个打工人、只是挂名当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没有责任,恰恰相反,你需要对老板做出决定的所有后果承担法律和经济的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银行对民营企业授信和贷款时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无限担保责任?有没有道理呢?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银行在贷款时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贷款时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无限担保责任,有的人可能会觉得这是对民营企业的刁难,但实际上这样做也是迫不得已的做法。
毕竟民营企业的老板或者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民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有巨大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民营企业的老板个人决定着企业的发展和诚信状况,所谓企业家责任不仅仅是如何为企业和股东赚钱,还包括如何履行企业的法律责任和诚信责任。这里核心要探讨的问题是,民营企业的贷款能不能偿还?如何偿还?民营企业的老板直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还有一点就是一些民营公司的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一些民营企业、私人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在日常的经营和生活中并没有在公司治理上将二者分开,而是左口袋是公司、右口袋是家庭财产,从而将个人的家庭财产和公司财产混为一谈无法分开,家庭购房可以使用公司的资金,家庭的住房也可以抵押为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因此,以法人个人承担公司债务事实上也是防止公司贷款用于个人家庭消费引发的后果。如果老板的家庭财产与公司资金有牵连,在贷款难以偿还时可以将老板的家庭资产进行清偿,以保全债务清偿能力。
近几年一些民营企业老板甚至一些知名的民营企业都因为企业债务无法偿还而成为老赖,有的债务就是银行贷款,有的债务甚至是企业债券,这些民营企业家成为老赖不仅仅是给国家、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还损害了单位员工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而造成这样后果的原因,除了市场形势变化等客观因素以外,有的企业老板侵吞国家和企业财产的行为、侵犯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权益的行为、转移财产无法无天的行为,面对法院的判决在而拒不履行应有的责任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严重破坏,同时更是对民营企业社会形象和融资能力的破坏。
虽然说,成为老赖的民营企业不是真正的企业家,特别是一些企业老板遇到企业困难就玩失踪、遇到债务偿还责任就跑路、将巨额企业财产据为已有的行为,不仅是法律不容、道德不耻,更重要的是败坏了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因此只能要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家庭财产与企业的偿还贷款责任联结在一起,从而提升企业的偿还责任和压力。这样做既是提高贷款偿还能力的初衷,当然也是为了增强企业偿还贷款的责任和压力。
而一个打工人却让老板推到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位置,你既然名义上享受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待遇,甚至有的还拿了高工资和高福利,你就应该承担法人的责任,这一点没有什么好喊冤的。
第三个问题是,一些民营企业出现债务风险时为什么老板会背上大量的个人债务?
有网友问,现在一些公司特别是民营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制公司,所有的债务都应该是公司债务并以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偿还为前提。即使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好了。为什么一些公司破产时老板自己会背上大量的个人债务?为什么老板自己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又回到了题目中的问题,既为什么银行贷款时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就是为了增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偿还贷款的责任和压力。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从法律上,老板应该只以公司的财务和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并不会与老板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发生关系。但现实中往往公司老板承担了公司很大的负债责任,这是为什么呢?有没有客观的原因呢?
第一个原因是老板或者大股东出资不实,从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人的义务。现实中很多老板为了体现自己的公司的实力,虚假注资、加大注资金额却没有实际资金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公司破产时出资人必须将自己出资的差额补缴。同样的道理,在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就有义务承担贷款的偿还责任。
第二个原因是一些企业老板为了企业的经营或者是在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时,以自己的个人名义进行社会融资和民间借贷融资。这些融资行为事实上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借贷,或者是以自己家庭的财产进行抵押的融资,企业出现问题以后债权人必须会向老板进行追偿。也就是说,公司的一些债务虽然是企业融资行为,但可能成为老板的个人融资行为,老板个人要对企业的融资负全部责任。因此银行在对民营企业贷款审核时无法审核民营企业老板的个人融资情况,只能将老板的个人资产作为担保的补充,从而将来一旦出现偿还风险时可以提供更多的还款可能性。
民营企业融资时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既有民营企业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一些必然性的存款。更重要的是,打工者不要轻易当公司的法人,除非你真的有权利和财产承担公司的经营管理结果。(麒鉴)
民营企业办理贷款时,银行要求打工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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