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借款限额的监管逻辑是什么?落地难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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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2-8-22 21:40: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上周六,网贷之家和澎湃新闻的两则新闻引发热议。这两家媒体分别援引“知情人士”和“互联网金融高管”的说法称,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即将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P2P监管细则”)设置了借款上限: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澎湃新闻的稿件显示,该消息是“数月之前,在政府和学术机构、业界的一次座谈会上”由监管层透露的。网贷之家稿件中的图片看上去也像是在某次非公开会议中展示出的PPT,这张图片还显示出了借款限额在细则中所处的位置(见下图)。
P2P借款限额的监管逻辑是什么?落地难在哪?
逻辑是什么?
可以看出,新曝出的这则消息进一步体现出了此前监管层对网络借贷的定位:应当以小额为主。
此前,去年12月28日下午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了这一点: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规定体现出了监管层推进P2P网贷(下称“P2P”)服务小微实体经济的决心,也体现出监管层防止在P2P资产端出现系统性风险的谨慎态度。
梳理与P2P相关的政策文件可以发现,近日流传的P2P监管细则有关P2P借款限额上限的规定其实体现了监管层对P2P的进一步接纳:
如果说民间借贷此前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空间,2015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是在法律层面接纳其存在的证明。而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则将在P2P网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纳入民间借贷范畴,这是监管层对网络民间借贷的接纳。后来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给网络民间借贷进行了定位:以小额为主。近日P2P借款限额的新闻是对上述定位的定量阐述。
一些业内人士的焦虑在于,按照限额监管的原则,大额业务似乎就不能做了。换个角度,这至少明确了哪些业务是能做的:个人低于100万元、法人低于500万元的借款P2P是可以做的。
或者说,在这个额度范围内的借贷业务已经获得“豁免”。这意味着监管层明确了P2P在小额范围内的合法从业;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对P2P营业范围的认可都是“灰色的”或者说是“空白的”。
“500万”的限额,也是能从金融监管的“传统”中找到依据的。在2010年银监会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评优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上,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将重点对单户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加大支持力度。2011年10月,时任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表示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银行存贷比考核。目前公开资料显示,多家银行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设定的上限正是500万元。
大额业务还能做吗?
那么,大额借款业务P2P还能做吗?
从P2P借款限额来看,P2P至少是不能直接做了——不能通过p2p平台撮合借贷双方直接成交。我们能够理解的基本逻辑是,大额的借贷,应该纳入到“正规的”(或者说非民间的)金融体系中,以“持牌经营”的方式纳入监管。如果把这两项事实联结起来,不排除P2P跟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促成大额借款的可能。
如果政策允许,P2P可以设立子公司获取小贷等牌照(有些P2P网贷平台的母公司本身即拥有小贷等牌照),通过合法的债权转让等金融交易形式,对接投资人资金;或者帮助投资人通过委托其他持牌机构(银行、信托、融资租赁等)放款给大额负债方。
限额监管落地猜想
  
此前P2P监管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和近日热传“即将发布”的“正式版”表达的应当控制同一借款人借款余额上限的责任主体都是P2P自身。
  
那么,P2P如何获知借款人在其他P2P的借款余额信息?这需要打造出一个能覆盖所有P2P的信息共享系统,该系统应具备对借款人借款行为的监测功能 。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打造这样一个系统:一是将借款人在P2P的借款信息接入到现有的央行征信系统中,这样P2P和商业银行的在征信方面可以打通,央行征信系统的数据丰富程度将会增加,功能也会更加强大。二是另行建设p2p的信息监控平台,其监控的信息种类可能远不止借款人信息。
  
如果说监管层打造的信息共享系统暂时无法P2P借款限额监管要求,市场化机构的可以吗?7月31日,芝麻信用总经理胡滔援引芝麻数据称,11%的P2P类消费金融用户最近6个月在互联网渠道向10家及10家以上的机构申请过贷款。这在某种意义上表明,市场化机构已有监测多头借贷的实践,不过由于我国征信法律体系仍不完善,机构获取及使用用户借款信息等行为仍需法律规范,而且市场化机构的数据覆盖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也不够多,其亦无法满足P2P网贷借款限额监管要求。
另外,单从借款人信息角度而言,该系统是一个强制要求各P2P提交信息的征信平台。这样的系统很难在短期内通过商业化的方式建立起来。
因此要尽快落地限额监管的话,最大的可能性是由政府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机构来组建相应的信息系统。
  
澎湃新闻援引“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的说法称,“P2P监管细则的落地时间应该是明年2月左右,也就是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结束之后。”P2P网贷借款信息共享系统还有打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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