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一年以上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能退还已交的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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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一年以上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能退还已交的个税吗?
股东一年以上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能退还已交的个税吗?
关于股东个人所得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4
咨询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股东一年以上的借款已归还,并已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以后应纳个税中抵扣。请问,股东在日后的收入申请抵扣个人所得税有何限制?是否只限于在原代扣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应纳个税中抵扣?此外,股东若在其他企业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红利等方面的收入,是否也可以申请抵扣个人所得税?
附件        
股东一年以上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能退还已交的个税吗?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26
答复内容      
广西税务12366答复: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五、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借款归还后是否退还税款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解析:
很明显,广西局在2019年8月26日的答复是“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纳税人提问所附的河北局冀地税函【2013】68号认为,“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可是冀地税函【2013】68号是否失效?查了半天也找不到该文件已失效的规定,只好向河北局提问,这个文件是否继续有效?2020年9月2号,河北局12366回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目前全文有效。”
股东一年以上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能退还已交的个税吗?
支持河北局的做法,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希望其他省局能够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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