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83号文件全文(网赌负债83万,网贷,信用卡账单,全部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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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11-14 16:15:00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谁知道国发[1989]83号 文件内容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企业性公司贯彻国发 〔1989〕8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劳薪字〔1990〕1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安排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的精神,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企业性公司贯彻国发〔1989〕83号文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已明确为企业性公司(包括经营性公司和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全民所有制公司),应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企业性公司中现仍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公司,应改行企业工资制度。 二、明确为企业性公司的原则是:(1)成立时批准机关已明确为企业性质,或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已明确为经济实体;(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3)从经费来源上,已实现或基本实现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费全部或主要依靠自身经营收入。 这次对少数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确需列入国家机关调资范围的,由人事部门会同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分别报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列入国家机关的调资范围。 三、原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制度的企业性公司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套改办法。这些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一九八八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减五元后就近套入企业工资标准,接近副级套副级,接级正级套正级,工资额相同的不动。上述公司按照规定套改企业工资标准后,可以同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发给职工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为便于公司干部在套改工资标准中减少矛盾,在现行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级以上的各级之间加设了副级(工资标准表附后略)。 四、企业性公司的职工工资标准,按照一九八五年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附发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执行。公司的干部应按照本地区同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执行。其中,需参照执行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的,应报劳动部审批;需参照执行大型企业工资标准的,应按工资管理体制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和中央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需参照执行中、小型企业工资标准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企业性公司领导干部的工资,应先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报劳动部门审核后,再按照干部按理权限审批。公司工人应按照所在地区同类产业的企业工人工资标准执行。 五、原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制度的企业性公司,应选按上述规定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然后再按照国发〔1989〕83号文件有关规定,给职工增加工资。 对未经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劳动部门正式批准,自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按企业工资制度的公司,应先经劳动部门审核认可后,再按照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执行。凡按企业工资制度自行套改,工资增长高于按本文规定套改办法计算的工资,要一律纠正过来,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企业性公司这次增加工资的实施方案,均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其中,全国性公司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各地区所属的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各地区劳动部门审批。 公司调资所需资金按照国发〔1989〕83号文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性公司这次增加工资的实施方案,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八日 发布部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0年0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0年02月28日 (中央法规)
国家对p2p网贷整治出台了83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文件编号为“整治办函[2019]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

在注册资本方面,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出资形式应为货币。而全国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的要求。

“83号文”也强调,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这意味着,已经宣布清盘退出的网贷机构,无法再通过该方式向小贷公司转型。

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拟转型的网贷机构,经申请并通过区、市、省级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网贷机构可凭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扩展资料

《意见》明确了拟转型网贷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是合规条件。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结合合规检查情况,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及财务管理较为规范,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最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严重违规处罚和违法犯罪记录。

不存在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投诉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积极配合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

二是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和管理团队。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三是转型方案具有可行性。网贷机构提出的转型方案要充分考虑出借人的利益,事先与出借人充分沟通,获得大多数出借人的支持配合;

要得到有权机构(如出借人大会,股东会等)的有效同意,并且有能力、有相关机制确保方案有效执行。网贷机构要公布线上线下联系方式,畅通与出借人的沟通渠道。

四是金融科技实力强,符合线上经营要求。对于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有较好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

具备全流程线上完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条件,且能与监管系统对接,满足非现场监管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网贷之家-重磅!P2P网贷转小贷指导意见出炉(附全文)



国办发[2001]83号文件内容

【字体:大 中 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01年11月03日来源: 
【颁布日期】2001.11.03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11.0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工商管理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2001)8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市场监管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前提。对这一重大原则问题,绝不能有半点含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脱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工商总局要继续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
     (工商总局,  二○○一年十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2001年7月27日朱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视察工商总局时指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尽快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积极行动,在1995年以来与所办市场基本实现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确保限期完成任务,现针对各地在实施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完善国家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确保市场监管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高效,切实履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职责的重要保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企分开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决定,顾大局,识大体,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坚决纠正明脱暗不脱、藕断丝连等错误做法,坚决克服“情难却、利难舍”的本位主义思想,把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

    二、脱钩的范围和方式
    (一)凡至今尚未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完全脱钩的市场或其他经济实体,均属此次彻底脱钩的范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兴办的各类市场(包括市场服务中心、市场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市场中介机构,下同);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
    3.虽已实行“四分离”或产权已移交地方政府,但仍继续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兴办或代管的各类市场;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
    (二)对上述各类市场或其他经营实体,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现彻底脱钩: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兴办的各类市场,要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或由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移交方式应以地(市)或县为单位,将辖区内所有需要移交的各类市场(包括市场的人员、产权、债权及债务)一并移交;个别情况特殊的,经协商也可以单一市场为单位移交。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可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等方式实现脱钩。其中,由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拍卖、转让后,所得收入应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未投资但牵头组建并负责管理的各类市场,由投资人依法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出其经营管理。
    4.已经实行“四分离”但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必须彻底移交人员和产权,并解除市场代管关系。
    5.已经向地方政府移交产权,但仍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代管关系。
    6.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拥有产权或股权的市场和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进行拍卖、转让。其中,由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拍卖、转让后,所得收入应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在各类市场和其他经营实体中任职或兼职。

    三、脱钩的时间和步骤
    根据市场办管彻底脱钩工作的总体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须于2001年12月中旬以前完成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工商总局将派出督查小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并于12月底派出验收小组逐省进行检查和验收,向国务院写出正式报告。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脱钩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需要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财政、银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积极稳妥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分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负责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的领导,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完成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作为“一把手”的责任,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在脱钩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利用脱钩之机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的,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移交市场产权时,要及时到有关银行办理债务确认手续;涉及银行贷款债务转移的,要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四)增强政治意识,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中,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到通过市场办管彻底脱钩,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实现职能转变,强化监管执法,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五)从严治政,严格纪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态度要坚决,行动要积极,措施要得力,要求要从严。对工作不力、拖延不办,阳奉阴违、顶着不办,以及违反规定继续兴办或代管市场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上级机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严肃查办,确保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如期完成。
【字体:大 中 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01年11月03日来源: 
【颁布日期】2001.11.03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11.0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工商管理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2001)8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市场监管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前提。对这一重大原则问题,绝不能有半点含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脱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工商总局要继续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
     (工商总局,  二○○一年十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2001年7月27日朱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视察工商总局时指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尽快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积极行动,在1995年以来与所办市场基本实现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确保限期完成任务,现针对各地在实施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完善国家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确保市场监管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高效,切实履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职责的重要保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企分开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决定,顾大局,识大体,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坚决纠正明脱暗不脱、藕断丝连等错误做法,坚决克服“情难却、利难舍”的本位主义思想,把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

    二、脱钩的范围和方式
    (一)凡至今尚未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完全脱钩的市场或其他经济实体,均属此次彻底脱钩的范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兴办的各类市场(包括市场服务中心、市场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市场中介机构,下同);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
    3.虽已实行“四分离”或产权已移交地方政府,但仍继续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兴办或代管的各类市场;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
    (二)对上述各类市场或其他经营实体,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现彻底脱钩: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兴办的各类市场,要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或由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移交方式应以地(市)或县为单位,将辖区内所有需要移交的各类市场(包括市场的人员、产权、债权及债务)一并移交;个别情况特殊的,经协商也可以单一市场为单位移交。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可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等方式实现脱钩。其中,由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拍卖、转让后,所得收入应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未投资但牵头组建并负责管理的各类市场,由投资人依法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出其经营管理。
    4.已经实行“四分离”但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必须彻底移交人员和产权,并解除市场代管关系。
    5.已经向地方政府移交产权,但仍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代管关系。
    6.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拥有产权或股权的市场和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进行拍卖、转让。其中,由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拍卖、转让后,所得收入应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在各类市场和其他经营实体中任职或兼职。

    三、脱钩的时间和步骤
    根据市场办管彻底脱钩工作的总体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须于2001年12月中旬以前完成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工商总局将派出督查小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并于12月底派出验收小组逐省进行检查和验收,向国务院写出正式报告。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脱钩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需要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财政、银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积极稳妥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分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负责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的领导,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完成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作为“一把手”的责任,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在脱钩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利用脱钩之机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的,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移交市场产权时,要及时到有关银行办理债务确认手续;涉及银行贷款债务转移的,要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四)增强政治意识,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中,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到通过市场办管彻底脱钩,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实现职能转变,强化监管执法,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五)从严治政,严格纪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态度要坚决,行动要积极,措施要得力,要求要从严。对工作不力、拖延不办,阳奉阴违、顶着不办,以及违反规定继续兴办或代管市场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上级机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严肃查办,确保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如期完成。

【字体:大 中 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01年11月03日来源: 
【颁布日期】2001.11.03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11.0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工商管理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2001)8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市场监管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前提。对这一重大原则问题,绝不能有半点含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脱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工商总局要继续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
     (工商总局,  二○○一年十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2001年7月27日朱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视察工商总局时指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尽快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积极行动,在1995年以来与所办市场基本实现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确保限期完成任务,现针对各地在实施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完善国家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确保市场监管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高效,切实履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职责的重要保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企分开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决定,顾大局,识大体,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坚决纠正明脱暗不脱、藕断丝连等错误做法,坚决克服“情难却、利难舍”的本位主义思想,把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

    二、脱钩的范围和方式
    (一)凡至今尚未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完全脱钩的市场或其他经济实体,均属此次彻底脱钩的范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兴办的各类市场(包括市场服务中心、市场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市场中介机构,下同);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
    3.虽已实行“四分离”或产权已移交地方政府,但仍继续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兴办或代管的各类市场;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
    (二)对上述各类市场或其他经营实体,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现彻底脱钩: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兴办的各类市场,要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或由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移交方式应以地(市)或县为单位,将辖区内所有需要移交的各类市场(包括市场的人员、产权、债权及债务)一并移交;个别情况特殊的,经协商也可以单一市场为单位移交。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可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等方式实现脱钩。其中,由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拍卖、转让后,所得收入应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未投资但牵头组建并负责管理的各类市场,由投资人依法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出其经营管理。
    4.已经实行“四分离”但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必须彻底移交人员和产权,并解除市场代管关系。
    5.已经向地方政府移交产权,但仍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代管关系。
    6.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拥有产权或股权的市场和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进行拍卖、转让。其中,由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拍卖、转让后,所得收入应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在各类市场和其他经营实体中任职或兼职。

    三、脱钩的时间和步骤
    根据市场办管彻底脱钩工作的总体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须于2001年12月中旬以前完成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工商总局将派出督查小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并于12月底派出验收小组逐省进行检查和验收,向国务院写出正式报告。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脱钩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需要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财政、银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积极稳妥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分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负责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的领导,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完成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作为“一把手”的责任,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在脱钩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利用脱钩之机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的,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移交市场产权时,要及时到有关银行办理债务确认手续;涉及银行贷款债务转移的,要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四)增强政治意识,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中,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到通过市场办管彻底脱钩,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实现职能转变,强化监管执法,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五)从严治政,严格纪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态度要坚决,行动要积极,措施要得力,要求要从严。对工作不力、拖延不办,阳奉阴违、顶着不办,以及违反规定继续兴办或代管市场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上级机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严肃查办,确保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如期完成。

辽政发(2003)83号文件的全文是什么?
我在辽宁政府网上没找到这个文件,我把网址给你,你找找看能不能找到!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wj/index_8.html
网赌负债83万,网贷,信用卡账单,全部逾期?
额,逾期的后果就是征信受损+坐牢。其中网贷的逾期,可能还不至于让你坐牢,不过信用卡的逾期,最坏结果是坐牢。
其中,使用信用卡资金进行犯罪活动(赌博也算),是属于恶意透支的一种。而恶意透支5万元可以入刑。其中恶意透支5-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量刑标准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20万元。
恶意透支50-500万属数额巨大,量刑标准是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50万元。
谁有(国发[1991]83号)文件全文文本,谢谢了,另求教该文是否废止
应该是国发[1991]33号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

[1991]33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

以后在一

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作了修改。

近年来,

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

改革的需要,

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取得

一定成效。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的要求,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

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

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

况,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和个人

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对现

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

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

随着经济的发展,

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

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

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

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

一筹集。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

《职工养老

保险手册》。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

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

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企业逾期不

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

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

3%



以后随着经济和职工工

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企业在发

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五、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

构在银行开设的



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银行应按规定提取



应付未付利息





对存入银行的基金,

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

款率计息,

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

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

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

划、

审计、

银行、

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

六、

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

今后可结

合工资制度改革,

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

逐步提高

养老金的数额。

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指数增长情况,

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

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

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

开支。

七、

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

要积极创造条

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

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

取,

合并调剂使用。

具体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部属企业,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

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

八、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

为本企业职工

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

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国家提倡、

鼓励企业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并在政策上给予

指导。同时,允许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

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

(国家标准

GB11643-89



记入职工个

人帐户。

九、

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

(包括不在城

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



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并受养老保险基金

委员会委托,

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现已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

险业务,

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

愿选择经办机构。

十、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

费,

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

由当地劳动部

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

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等费用。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

务费,不计征税、费。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

各项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当地

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

并接受财政、

审计、

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十一、

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

参照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

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是保障退休职工生活,

维护社会安

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

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以及

合理引导消费有重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

要切实加强领导,

根据本决定的精神,

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

方案,极积稳妥地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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