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偿还部分欠款后为何全额计息? 您好,若是招行信用卡,最低还是指信用卡每月最偿还的金额,显示在信用卡当月上。若您不能一次性还清,可在最后缴款日前按时还足最低还款额,不会影响个人信用,但无法享受免息还款期,当期所有消费从记账日开始计收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时全额还款,刷卡消费是可以享受免息期)循环利息举例说明:●假如您的账单日为每月5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3日;●4月5日银行为您打印的本期账单包括了您从3月5日至4月5日之间的所有交易账务;●假设本期账单内您仅有一笔消费,消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商户请款时间为3月30日;●您的本期账单列印“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不同情况下,您的循环利息分别为:①若您于4月23日前,全额还清¥1,000元,则在5月5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0;②若您于4月23日当天,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5月5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为¥17.85元,具体计算如下:1000元×0.05%×24天(3月30日至4月22日)+(1000-100)元×0.05%×13天(4月23日至5月5日),循环利息=17.85元。如有其它招行信用卡的疑问,请在QQ企业好友中搜索“4008205555”添加“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为好友;或者在微信中搜号码“cmb4008205555”关注"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招商银行的关注与支持! 央视主持人因信用卡全额计息起诉银行是怎么回事?
卡欠费如果没有款日前全部还清,当期账单笔消会被计收利息,这是很多银行通用的一种信用卡计息方式。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刷卡消费18869.36元,仅剩69.36元没有还清,就产生了317.43元利息。李晓东起诉银行,认为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计息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要求银行退还利息。5月26日下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事情经过 去年3月,李晓东用信用卡消费了18869.36元,后来,银行自动从约定的划款账户中扣款18800元,因约定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尚欠69.36元未还。5月7日,李晓东收到了银行新一期的账单,上面显示有317.43元利息。 李晓东签署的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第三条第6款约定,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另在第五条第4款中约定,甲方未在到期划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也就是说,就因为69.36元没按时还,银行按照18869.36元欠款全额计算出了317.43元利息。 在法庭上,李晓东的代理律师逐一指出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不合理”之处。首先是银行将计息规则拆分。“计息规则出现在两个条款中,一个说的是免息期和利率,一个条款说的是计息基数。”律师表示,普通人很难把两个条款联系起来去理解计息规则。其次,银行提供信用卡领用格式合同,应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尽到对对方的提醒义务,尤其是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 代理人拿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37条规定表示,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应该有一项“重要提示”,以醒目方式列示包括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等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银行代理人反驳说,监督办理办法第37条的本意是对重要内容要有明确标识,加重提示。李晓东签署的领用条款中,关于未按时全额偿还要支付全额利息这一条已经加重提示,尽到了提醒义务。至于计息利率是行业普遍规则,不需要特别加重。 银行代理人说,作为一个成年人,李晓东在领用合约上抄写上了“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除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这样一段话,就说明他已经阅读并理解了领用协议的内容。 李晓东的律师说,领用合约的细则在背面,全是密密麻麻的小字,在申领时无法仔细阅读。也没有一式两份的附件,持卡人对权利义务内容无法明确。 在庭审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有意愿调解。银行一方表示同意,并提出将317.43元利息返还李晓东的方案。而李晓东的律师则坚持等待判决。法庭不再主持调解,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信用卡不再全额计息有法律明文规定了吗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谁的欠款,由谁负责偿还。信用卡透支款由透支人负责偿还,亲属不承担偿还义务。但是,对于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如夫妻关系),使用信用卡透支款的,负有偿还责任。 信用卡“全额计息”要翻篇了吗?
,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生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在使用信用费后,由于未能全款产生了很高的利息。“原本以为利息是以欠款为基数,但最后发现银行竟然以全额为基数来计算利息。”龚先生不解地说。 这一怪现象,是银行长期执行信用卡“全额计息”条款所导致的。好消息是,这种类似“霸王条款”的规定或将发生改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信用卡逾期计息问题,最高法拟支持按“余额计息”。 在信用卡透支逾期如何支付利息方面,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消费者而言,这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对银行来讲,短期内虽然可能减少一部分收入,但长远来看,却并非没有好处。”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在未能全额归还信用卡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一时疏忽,有的未还款额只有上百元,甚至只有几十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全额基数计算利息,势必会影响用户体验。如果按照未还部分计息,则既符合实情,也照顾了用户感受。 “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够做到随借随还、按日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信用卡还按照授信额度计息,而不是按照实际欠款来计息,并不符合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容易造成用户流失。”曾刚说。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信用卡业务具有特殊性,如果持卡人按期还款,相当于是银行为用户提供了无利息的资金,而这些资金银行本可以用来放贷。因此,持卡人不按期还款应支付高额违约金。 “国内商业银行收取信用卡违约金,本质上是风控举措,而非盈利手段。违约金针对的是那些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本意是催促持卡人尽快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当然,信用卡违约金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商业原则的一种“对价”给付,也是商业银行加强风险防范的一种措施,同时还要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信用卡利息怎么算,是不是不管别的只要还款日前还全额就不收了
是信用卡透支刷卡消费后只要把每期账单在相应的还款日前全额就不息,但预借现金是要收利息的,具体如下:
如果您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只要您在账单所示最后还款日前全额还款,您的刷卡消费就不会产生利息。不过,如果您未全额还款,则该期账单中,每笔消费自记账日起至还清日止为计息天数,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 举例:某持卡人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在4月1日刷卡消费2000元,4月2日该笔消费入账,4月7日的账单上会显示“本期应还金额”为2000元,“最低还款额”为200元。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4月25日只偿还200元,则5月7日的账单上会显示截至当日需支付的利息,即2000元循环信用本金23天的利息和还款后剩余的1800元本金13天的利息:2000元×0.05%×23天(4月2日-4月24日)+1800元×0.05%×13天(4月25日-5月7日)=23元+11.7元=34.7元。 拓展资料:
最早的信用卡出现于19世纪末。19世纪80年代,英国服装业发展出所谓的信用卡,旅游业与商业部门也都跟随这个潮流。但当时的卡片仅能进行短期的商业赊借行为,款项还是要随用随付,不能长期拖欠,也没有授信额度。 据说20世纪50年代的一天,美国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在纽约一家饭店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发现他的钱包忘记带在身边,不得不打电话叫妻子带现金来饭店结账,因而深感难堪,于是麦克纳马拉产生了创建信用卡公司的想法。1950年春,麦克纳马拉与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资一万美元,在纽约创立了“大来俱乐部”(Diners Club),即大来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大来俱乐部为会员们提供一种能够证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会员凭卡片到指定27间餐厅就可以记账消费,不必付现金,这就是最早的信用卡。这种无须银行办理的信用卡的性质属于商业信用卡。 195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首先发行了银行信用卡,成为第一家发行信用卡的银行。 1959年,美国的美洲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了美洲银行卡。此后,许多银行加入了发卡银行的行列。到了20世纪60年代,银行信用卡很快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并得到迅速发展,信用卡不仅在美国,而且在英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欧洲各国也盛行起来。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香港、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办理信用卡业务。 20世纪60年代,信用卡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等欧美发达国家萌芽并迅速发展,经过50多年的发展,信用卡已在全球95%以上的国家得到广泛受理。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卡作为电子化和现代化的消费金融支付工具开始进入中国,并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得到了跨越式的长足发展。 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以及国内经济的起伏后,我国信用卡市场在2016年有所回暖。截至2016年底,国内信用卡发总量已突破5.9亿张。2016年全国信用卡消费交易金额达到741.81万亿 增长10.75%,信用卡消费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升。 [5-6] 据《2013-2017年中国信用卡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0年以来,为了抑制资产价格过快上涨和控制通货膨胀,中国政府实施了稳健货币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适度紧缩措施,表明宏观审慎和强化资本监管成为当下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核心,各项紧缩性货币供给操作和资本约束政策对中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水平、信贷投放节奏和结构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分析认为,行业格局的演进状况使得产品组合进一步优化、多元化,也加大了对新行业标准和移动支付的研发力度;信贷渗透深化;分期业务向纵深发展。 2012年2月,银行证实信用卡无密码更安全,若盗刷与银行同担责任。享有25-56天(或20-50天)的免息期。刷卡消费享有免息期,到期还款日前还清账单金额,不会产生费用。取现无免息还款期,从取现当天收取万分之五的日息,银行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取现手续费。 中国信用卡市场依然是中国个人金融服务市场中成长最快的产品线之一,虽然行业经济效益充满挑战,但受规模效益以及消费者支出增长的推动,今后10年间中国信用卡发卡量的年均增速将保持在14%左右,盈利状况也将趋向好转,预计到2020年,中国信用卡的累计发卡量将超过8亿张。
参考资料:招商银行官网网页链接 为什么说信用卡全额罚息不合理 国际通行的卡计息方式有两种:是全额计息,另一种是清偿部分计息。国内多数银行都是按照全额计息。所谓全额罚息,就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按照当前银行日常利率,如果采用全额计息的方式,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款,就算只差1分钱,都要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规定利率日利计,并按月计算复利。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对信用卡透支统一收取万分之五的日循环利率,折合年利率接近20%,远高于普通贷款的利率,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方式设置了最低还款额,银行允许并且提示消费者可以仅偿还最低还款额,因此客户还款额高于最低还款金额的,不应视为逾期。持卡人在银行允许的范围之内部分履行了还款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受到银行高利率的惩罚。 信用卡全额计息法律无禁止 银行有告知义务?
针对银行计息的争议经很久了。2008年,艾先生因忘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少还了61.76元。1个月后,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份的逾期利息高达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艾先生的起诉被称为全额计息第一案,法院最终驳回艾先生的诉讼请求,指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按合同履约,而且这一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求;此外这一条款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取现的一种手段。尽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银行全额计息仍是最具争议性的条款。全额计息是不是霸王条款,是讨论中的一个关键点。在记者的采访中,法律专家表达了不同看法。 全额计息的方式是没有道理的,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双方本来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实行意思自治,但是银行一方处于强势地位,银行与持卡人不是对等的状态,就不能等同视之,持卡人是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认为,持卡人一方在开卡时,对于全额计息的格式条款失去了进行协商的话语权,持卡人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对等,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讲,全额计息方式有失公允。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持相同的观点,“消费者违了多少约,就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不能附加过多不公平的违约责任,这是履约的基本前提。”在他看来,逾期事实发生后,银行损失的只是未还款部分的利息,已经还款的部分显然不属于其主张利益的范畴;此外,大部分消费者逾期还款不存恶意,大多属于过失。 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取消全额计息,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2013年7月起施行的新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出台了“容差还款”的新政:把账单内到期欠款的小额零头自动滚入下期账单中,不进行全额计息,这一公约要求银行在信用卡还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内的”,都可视为按时还款。尽管大多银行并未跟进中国工商银行的做法,法律专家对于全额计息的合理性看法不一,不过,呼吁银行业逐步改变全额计息的方式,相对一致。 “尽管全额计息从法律的角度、道义的角度无可指责,但是客观上可以适当调整改善,这也有利于改善公共关系或者客户体验。”王卫国表示,从金融普惠、服务的角度,银行自身也应加强改善,各家银行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模式,要求各个银行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提升服务、重视客户体验是发展的趋势,全额计息的问题可以靠市场竞争解决和改善。在他看来,针对格式条款的争议和讨论,对于银行来说,应以个案作为契机,重视客户的体验。提高交易模式的精细化,提升金融的普惠性,将得大于失。冯果认为,全额计息的方式,法律并无禁止,银行在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之后,双方进行自由选择,是一种商事行为,不过政府可以进行有效引导。“自律公约的规定是一种让步。”在刘俊海看来,行业协会应该进一步发挥作用,清除行业潜规则和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正常的金融借贷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