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业务到底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根本区别:是否有监管行为
经常投资的朋友经常会听到这两个名词,资金存管,资金托管。那这两者到底什么关系呢?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 “ 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 中所提,“ 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
去年 9月份银监会高层所提的 P2P 十大监管原则中,第五条为 “ 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
对比两者的表述,再结合《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中对于资金托管业务的规定: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经过观察很容易发现,资金存管和托管之间,区别其实就在于托管方是否有监管行为,即是否对项目资金真实性走向进行核实。包括要核实借款人信息和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也需要跟踪监督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后的具体流向。即资金的流向问题,钱花在了什么地方。
那么现在所谈的资金存管,则至少应该包括两点:( 1) 借贷双方的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平台合作的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2) 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实现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点对点直接流动资金。从而实现平台的手和客户的资金分隔开来。让平台不再干涉投资人的资金。原来的第三方支付托管,实现的也是这部分功能,并没有对项目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相比较之下,银行即使只做资金存管,也比第三方支付托管安全级别高,这也就是为什么监管更倾向于让银行来对 P2P 资金进行存管甚至托管。
可是现在为什么监管只提存管而非托管呢?
关于这一点,现在主要观点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真正做托管有难度。 一方面是体现在对 P2P借款人和项目真实性的判断上,就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来看,这明显不太现实。银行自身的贷款业务对于最终的资金用途也无法进行持续的追踪。那么银行可以做什么呢?银行可以确认并做到的是借款人本身真实存在,并严格审查借款人一系列的相关资料,信用信息,固定资产抵押等来降低坏账的风险。这也就是同样是投资,银行的利率为什么比 P2P 低的一个原因。但如果要他们肩负审核 P2P 借款人的责任,他们的意愿很低。为什么呢?因为 P2P 很常见的几类借款人,都是银行 “ 不愿搭理” 的。我们现在说 P2P 拓宽了借款渠道,同样是借钱,银行利息低,那我能在银行借钱为什么还要去平台借呢?说句不好听的话, P2P 平台相对于银行来说,借款人的质量总是低一点。第二方面是体现在银行要实现托管的系统技术建设上。要实现 P2P 资金托管,银行必须专门重新打造一套系统,所付出的时间和金钱、精力成本都是很高的。我们相信有这样一天,但是请给他时间。
二、银行做托管的态度谨慎。 前面咱们也说了,银行若真的进行托管,需要担负的责任很大,同时还得搭上自家的声誉,付出和收入很难成正比,所以银行其实也不太愿意趟这浑水。之前有声音就提出,央妈改动一字,是为了给银行留下撇清责任的后路,也为后续实践操作预留足够的解释空间。不管是揣测还是事实,我们都应该对此抱着一个客观的态度。
那么如果是银行资金存管呢?
其实不必纠结于到底是资金存管还是资金托管 ,在实际操作中 ,资金存管是 “ 官方标配”, 资金托管是 “顶配 ”, 看就看各家P2P 平台和银行谈的是哪种程度的 “ 配置” 。投资人需注意看清楚银行和平台之间签订的协议到底包括哪些,自己选择合适自己的,一味的揪住概念不放也没有可取之处。
据西瓜理财创始人卡卡罗特介绍 ,银行提供的 “ 配置” 大致可以分为强监管、弱监管两种类型。强监管是对资金、项目全流程跟踪,弱监管就是只负责资金存管,但不跟踪交易流程。
这两种模式,又可分为银行资金账户体系 +支付、银行资金账户体系 +第三方支付两种模式。前者银行不但提供资金账户,而且要监管平台的每个项目及资金流动,后者则由银行提供账户,而支付环节则由第三方支付完成。
目前已经开展资金存管、托管业务的银行中,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均属于第一类,属于托管模式,而建行、中信银行则属于第二类。前一段时间好像看新闻说浦发银行也加入这个队伍了。例如,民生银行在与其 P2P 平台合作时就规定,用户在平台注册后,要跳转接入民生银行页面,才能完成充值、投资、资金划转等流程。如果通过其跨行转账系统完成资金流动,也要进行类似操作。
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同样如此。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平台须在广发银行开设交易资金、风险备用金托管帐户和服务费账户,投资者的资金,将进入平台在广发银行的资金托管账户中。招商银行则是先为平台设立一个大账户,并在大账户下面设二级账户,投资人和融资方的资金都在二级账户里面出入,平台无法动用资金。
而通过银行 +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避免出局风险。目前,建行、中信银行均采用这一模式。根据公开信息,中信银行上述业务,由易宝支付提供支付通道服务,懒猫金服负责系统对接、平台接入,中信银行按监管要求进行资金存管。建行与信而富的合作,则是前者在建行开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建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存管。 P2P,众筹与非法集资三者的区别有哪些 众筹是指用一种团购+预订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但所涉及的项目的回报内容不能是股权或资金,而必须是实物或服务等。而非法集资一般是变相公开地向公众吸收资金,且承诺的回报方式为以货币、股权等。 此外,众筹在整个项目过程中都是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涉及的项目信息必须全方位地公布;而非法集资在信息公开方面却是做得非常不到位。 P2P网贷是先放贷,在获得真实合法的债权之后再进行转让;而非法集资通常资金用途不明确且存在非法占有行为。 其次,要看债权转让的数额是否超过对外放贷的数额。P2P模式对外房贷的数额是不超过债权转让的;而非法集资的对外放贷金额则一般大于转让债权。 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课后测试
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的几点区别: 一、两者在人数上的区别: 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人获得融资。 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 二、两者在行为上的区别: 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 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 扩展资料: 融资是指的资金融通,集资是指合作投资或资金集聚。集资是融通资金的方式之一。简单说:融资是从企业外部获得资金,集资是内部获得。 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占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占有); 3、必须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有正常的借款手续,又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不构成非法集资罪了,借多少钱也不犯罪,而且利人利己。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5、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所以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是不一样的。 p2p网贷与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P2P网贷比较正规,目前类似的平台比较多。
p2p平台与非法集资区别,看完你就明白了
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未经批准)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承诺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公众) p2p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