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实施, 这些规定您要重视!_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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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2-9-16 13:55: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二、帮助降低企业融资门槛,缓解融资难问题

为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对此作了慎重权衡,规范了关于流押、流质的相关问题,虽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以担保物抵充债权,但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若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的价值超过了债权数额的,债权人应当将超出部分归还抵押人或质押人;反之,不足部分则应仍由债务人清偿。

在抵押、担保物的范围方面,此次《民法典》将动产抵押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现动产抵押的范围已经扩展至: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在权利出质的范围方面,民法典将应收账款进一步明确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这就为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各类收费权担保提供了制度依据。

第二部分

民法典对于公司运营的具体影响

一、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新增“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款可谓是本次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章节的最大亮点,通过民事法律的形式来禁止高利贷,在单独的民事案件中,给予认定高利贷合同无效以明确的法律依据。毕竟启动刑事程序有相对严格的立案标准,民法典施行后,对于受到小额贷款公司高利放贷迫害的个人或者企业,理论上可以不依靠刑事程序,也能达到民事案件中维权的目的。当然,理论和实践会有一定差距,但是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达到以上效果,起码已经通过民事立法的形式禁止高利放贷。由此对于公司运营需要向民间游资借款时,也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民法典》正式实施, 这些规定您要重视!_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利息约定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这次改动,是将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的主体,从自然人扩大到包括金融机构等法人主体在内的所有主体。

这就意味着公司若作为贷款人,若与借款人约定了利息,但约定不明确的,还可以根据民法典前述规定,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连利息都没有约定的,直接认定为没有利息。这就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谨慎对外出借资金,迫不得已出借资金时,也要务必对利息约定要明确、清晰,否则将面临资金被免费占用的不利后果,这就对公司日常的资金拆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电子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指出,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在《合同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法典的规定比合同法的表述更加清晰明确。尤其是在网络交易日渐成为主流的当下,电子合同规定的完善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四、订货任务或指令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同时也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有专家认为,对国家订货合同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完善,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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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位权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六、第三方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想要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一定要明确写在担保合同内,否则视为一般保证责任。

七、优先承租权

类似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相比《合同法》,此条增加了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三部分

民法典对于公司内部管理的具体影响

一、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责任后可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用人单位做背景调查要取得劳动者同意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并且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畴。用人单位因工作和管理需要搜集员工个人信息,本身并不违法,但应该明确经过劳动者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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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有防范“性骚扰”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赋予了“性骚扰”受害者依法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也,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预防和制止对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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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续沿用“年满十六周岁”的法定劳动年龄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继续沿用了《民法总则》中有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最低法定年龄限制在了年满十六周岁,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因此,今后用人单位依然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普通劳动者。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章 | 整理自《民法典》

图片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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