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网贷管理办法(有没有关于网贷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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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7-7 12:37:53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从扩大税基的角度出发,大多坚持第一种观点。纳税人从节约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则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小额货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从金融企业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不允许办理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与金融企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机关是地方政府下属的金融办,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特别要求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就是一种金融企业或者是一种准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者是准金融企业,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就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小额货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
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这些企业很难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承担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2-3倍利息,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融资。这种表面上“自愿、平等”的借贷关系,却掩盖着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并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据。若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这些中小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则是严重相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税收障碍。
再换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收到高于周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已经依法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借款企业将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相反,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意味着同一笔收入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企业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征税。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量涌现的新的企业类型,它究竟属于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全额扣除”争论关键点。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这类企业的性质,否则,将引起税、企之间不必要的争议,也给主管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发挥提供了空间,不利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遵从度的提升。
银监对网贷监管情况进展如何?

5月15日,银监会网站发布的《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显示,今年拟完成46项立法项目,其中3项涉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立法加速落地

银监会2017年拟完成的46项立法项目中,11项标注为“修定”,其余35项均为“制定”。在这些立法项目中,3项涉网络借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由普惠金融部及法规部负责制定。

3项网贷立法计划中,《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已于今年2月23日由银监会正式发布,对P2P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职责及业务规范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距离贷整改大限规定的8月24日仅有3个多月。但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5月8日,已有39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共有38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含已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平台和签约嵌入式存管平台),约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7.57%,其中有205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9.26%。

而小贷公司尚处于鱼龙混杂的局面,目前小贷公司接受所属辖内地方金融办监管,但随着互联网金融浪潮,小贷公司纷纷成互联网小贷平台,跨区域限制被轻松打破,由此也引发了催收外包等系列问题。对于网络小贷行业的监管政策尚不明朗。此次银监会拟定中的《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将直接决定地方何时发放牌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则将对网贷信息披露方面提出统一规范。网贷平台信息披露透明度低一直备受诟病。日前,也有报道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搭建的集中式信息披露平台将于近期上线试运行。

除了银监会外,央行为了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近日已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央行表示,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均有涉及

在当前重点防范金融风险大背景下。银监会今年要完成的46项立法项目中还包括非法集资、债转股、银行理财以及银行流动性风向等诸多领域。

面对当前爆发的区域性企业互保风险,2017年银监会将要落实的31项规范文件中包括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未来中国金融体系出现危机,一定是在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的混乱程度、杠杆高低程度、期限适配程度,以及它带来的风险没有很好在股票市场定价出来。这些特征,实际上是我们当下迫在眉睫的问题。” 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在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2017年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一季度报告》发布研讨会上指出。

而对于当前风险点较为集中的影子银行风险,此次银监会文件显示,2017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也将加速落地。

银监会表示,2017年将针对突出风险,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监管规制,加快对银行股东代持、资管业务、理财业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与此同时,3月以来银监会密集下发的7份监管文件以及截至4月份开出的470份罚单,一系列监管政策也使得近期市场笼罩在紧张气氛中。

不过,在上周,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喊话,市场没有必要紧张,应该更加轻松起来。肖远企指出,前期出台的金融政策,在指导思想和目的上是要开正门,不走旁门,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所有监管制度和规定,都不是限制业务,只要合法合规经过批准的业务,其实都是受到鼓励和支持的。


我有30个网贷逾期 银监会这次出手 所有网贷都要逾期了 怎么办 死了给家里个交代吧
坦白 和家里人说清楚 自己打工慢慢还 网贷同意不同意 都得同意 协商还本金 不协商 不还 先还上征信
8月24日银监会发布p2p监管细则后对宜信有什么影响?
细则中对p2p的信息中介定位,银行存管,十三条红线……8月24日正式落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宣告P2P网贷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对行业而言,网贷平台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展业务,但同时也进一步加速了行业的优胜劣汰。易通贷CEO康文对媒体表示:正式稿发布标志着行业已经正式进入“淘汰赛”阶段。
《办法》明确重申了P2P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并以行业始料未及的借贷上限将P2P网贷框定在小额范围内。多位行业专家分析,这是监管层强调P2P网贷与传统金融行业互为补充的地位,希望划清P2P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共同服务经济发展。
针对个人20万元、法人和组织机构100万元的限额,行业普遍认为是参照刑法中对非法集资的量刑且,该量刑确定的时间较早,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何况100万元就目前来说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略显杯水车薪。
而从平台运营角度看,大部分平台都会面临为适应新规而需要调整业务模式的压力,或许会因此有更多平台转型或者退出行业。
实际上,行业的优胜劣汰开始于今年年初。据第三方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7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为2281家,相比6月底下降了 68家,环比下降2.89%。虽然行业平台数量有所减少,但是另一个关键数据却说明P2P行业洗牌并不意味着P2P行业在走下坡路。数据显示,2015年 P2P行业成交规模达到了9000亿,而2016年1-7月累计成交量就达到10252.58亿元。平台的淘汰出局,以及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将不断促进行业的发展,但同时也考验着P2P平台的运营能力和应变能力。可预见的是,在监管细则落地后,还将会有相应的条例等逐步公布,届时,P2P行业将面临更深层次的管理和更为严峻的考验。
所以,监管细则对宜信影响肯定是有的。
目前已经有一些平台对监管条例做出反应,可能会选择转型或者退出,但也有一批坚持P2P的平台在积极调整。以易通贷为例,易通贷定位纯线上信息中介,目前已经在行业内平稳运行了5年,始终没有触及监管红线。早于2014年,易通贷即获得ICP许可证,目前银行存管也正在系统调试中。易通贷的官网和APP显示,在监管落地之前,易通贷已经开始小额化趋势,尝试上线了小额信贷业务。目前,易通贷自然人借贷的新标的均低于20万的最高限额。对于此,易通贷负责人表示,易通贷的定位和经营策略均基于对行业的基本分析,致力于成为“小而美”的网贷平台,本次监管细则的公布只是促使他们更快推进小额化进程。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扩展资料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政府信息公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没有关于网贷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扩展资料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监管思路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不得搞资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鉴于P2P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省级监管部门可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电子登记、资金托管制度,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方能推动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银监会解冻网贷要钱规定?
你是做网贷,网贷告诉你被冻结了,让你交钱解冻是吧?
如果是这样,你遇到骗子了,他们就是为了骗你的解冻资金,或者其他名目的费用
搜集证据,聊天记录,语音,准备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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