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企业股权质押后是可以进行贷款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权质押贷款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融资怎么办?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腾讯众创空间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如下: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 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扩展资料: 股权出质流程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 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股权质押贷款的手续和程序? 上市公司吗? (1)股票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签定的质押合同(须经公证); (3)出质人的股票帐户; (4)质押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5)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详情可以咨询中登公司。 如何用股权质押贷款
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 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 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 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建议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我国目前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有何规定 你好,很高兴帮助你 为你解答问题,疑问 祝你生活愉快,幸福 : 从空间上看,大盘上方大的压力位就是年线和上方的缺口,再向上就面临前面的箱体压力,而短线压力位就在3270点和3330点一线,这里有效站住就有望回补上方缺口,但这里强劲反弹后已经不再允许后市再下探2900点下方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