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里有骗取贷款罪吗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 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 犯罪分子诈骗数额较大的,会被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会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那么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甚至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几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 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骗取贷款罪案例: 牡丹区一男子与人合伙做生意急需用钱,因其名下已有贷款而无法再次申请。于是,他安排父亲以购车为名,伪造相关证件,在菏泽某金融机构贷款20万。贷款逾期,其父亲无力偿还,近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2012年6月7日,李强(化名)与人合伙做生意急需用钱,但是,其名下已有近5万元贷款仍未还清,而无法再次申请贷款,于是他找到父亲李申武(化名)“帮忙”。 李申武自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曾经营客运生意。他在2008年和其他3人合伙购买了车牌为R05XXX的客车,当时车主登记信息为3名合伙人中的徐某,车辆挂靠在菏泽某公司。 2011年6月,李申武与3名合伙人商定,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并由张某自己经营,此时,该车已与李申武无任何关系。 李强认为自己父亲有从事经营客运的经历,应该容易从银行贷出钱来,于是李强安排父亲以购客车的名义在菏泽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20万。 办理贷款时,李申武提供了他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车牌鲁R05XXX)和某交通公司证明(经查证,皆为伪造),以及提供了3名担保人相关信息。 经该金融机构外核人员考察,授信期为2012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2012年6月29日,待该金融机构向李申武发放贷款20万后,他便将全部钱款交由儿子李强使用。2013年6月28日贷款到期当天,李申武偿还了本金20万和利息。 还款后,李申武又申请了贷款。由于在授信期内,2013年7月2日,该金融机构又给他发放贷款20万元,期限为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6月1日。 而此次贷款到期后,李强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将贷款本金和利息交给父亲。至2014年9月5日,贷款逾期。李申武因拒不偿还本金和利息,近日被警方逮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老子贷款儿子花 逾期不还父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抓 参考资料来源:-骗取贷款罪 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但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省联社政策法规部 耿春翔 林朋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法条文 按诈骗罪论处,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