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 法律意见书(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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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7-29 23:16:42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网贷逾期法律规定
一,面临网贷平台的花式催收。
二,逾期产生罚息。
三,进入网贷黑名单。
四,金额巨大的话,可能会被起诉。
如果想要查询自己的网贷情况,可以打开,深查数据,进行查询。该数据源自全国2000多家网贷平台和银联中心,用户可以查询到自身的大数据与信用情况。
互金公布网贷情况是什么样子?

7月31日报道,近日,中国互金协会公布了2018年上半年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情况。截至2018年6月末,共有119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接入平台,集中开展信息披露。

根据各家披露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6月末,119家接入机构贷款余额约6828.03亿元,累计交易总额约40440亿元,累计服务借款人数约9318.84万人,累计服务出借人数约3926.75万人。另外,共有93家机构通过平台正式向社会披露了2017年度财务报告,14家机构披露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4家机构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目前,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中国互金协会已完成了网络借贷银行资金存管信息、项目信息等披露功能的开发,并做好了对外开通该项功能的准备。随着平台的功能不断完善,披露内容不断丰富,平台在提高行业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定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三)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扩展资料:

一、网贷违法的行为: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解读:防止非法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

解读:做中介,要诚实。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网上贷款注意事项: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双刃剑,网上贷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总会有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谋取私利。因此进行网上贷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选择知名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知名银行有保障,信誉度比较高。

2、不要被“无息”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没有付出的贷款是有风险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项条款。签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条各项,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认。

参考资料来源:-网贷


重磅!全国首个网贷备案登记暂行办法出台

据侃财妹所知,厦门率先在全国出首个网贷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今年2月4日,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继2016年11月28日中国银监会等三部门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来,在全国各地方政府中贯彻落地的第一份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该《暂行办法》在监管机制方面做了重要创新,采取“互联网+”手段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依托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要求网贷机构将合同业务数据和资金流数据实时上传并进行匹配比对,得出监管企业的综合分值,并根据企业的分值进行分级处理,加强对网贷机构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提示,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

那么,厦门市的《暂行办法》和银监会引发的《指引》又有哪些相似和不同之处呢?

侃财妹查找后发现,两者存在着3处不同之处:

1、《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必须做出主要业务模式说明,此条规定《指引》并未提及。

2、《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必须提供已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3、《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必须持有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否则将不予备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的来看,厦门市将采取“互联网+”手段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对网贷机构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提示。同时,配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网贷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验证。

相似之处:

1、网贷机构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暂行办法》第十五规定,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市金融办;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2、网贷机构需办理银行资金存管

《暂行办法》第十五规定,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协议的复印件在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反馈到市金融办。

3、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材料

具体材料包括: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合规经营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以及董实、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注册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已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以下为《暂行办法》全文:


互金公布网贷情况是什么?

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获悉,近日,中国互金协会公布了2018年上半年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情况。截至2018年6月末,共有119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接入平台,集中开展信息披露。

根据各家披露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6月末,119家接入机构贷款余额约6828.03亿元,累计交易总额约40440亿元,累计服务借款人数约9318.84万人,累计服务出借人数约3926.75万人。另外,共有93家机构通过平台正式向社会披露了2017年度财务报告,14家机构披露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4家机构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目前,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中国互金协会已完成了网络借贷银行资金存管信息、项目信息等披露功能的开发,并做好了对外开通该项功能的准备。随着平台的功能不断完善,披露内容不断丰富,平台在提高行业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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