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房地产中介贷款有什么风险(房产抵押的贷款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规避)

[复制链接]
[投诉]
65 0
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5-13 09:51:11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通过中介卖房子,买方需要用我的房子贷款,有风险吗
正规银行办理没有风险。
二手房办理按揭贷款的基本流程如下:
1、实地看房;银行工作人员、居间机构、评估员、买卖双方到申请按揭贷款的房屋现场对房屋现场勘察。
2、产权验证;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卖方)带着身份证原件及房产证原件,到房管局交验身份证原件及房本原件,进行验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3、签署合同;银行认真核对校验客户的资料原件,鉴别所有签字人员的真实性,监督客户签字,收取房产证原件及订金(具体数额由买卖双方确定),复印资料,提醒双方在该行办理帐户。
4、填写合同;银行整理资料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合同。
5、缴费义务;银行收取费用预审通过后,通知客户交费。
6、产权过户;买卖双方在房管局的帮助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7、贷款人准备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
8、银行放款。
如何看待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
一、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1、内部操作风险。
一是信贷人员风险意识不够强,总认为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比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要好许多,有看得见、摸得着的房产担保基本不会出现风险。对于我们银行来说,抵押贷款虽是一种很“保险”的贷款方式,当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对抵押物行使权力而收回款项。正是由于抵押贷款的这种特点,易造成信贷人员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到抵押贷款风险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视了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会危及信贷资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设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将会影响其法律效力和实现,并最终给农商行主债权的实现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信贷人员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如在贷款发放之前不进行现场真实性调查、未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后评价、未正确评估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房地产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往往导致贷款决策失误,准入不严谨,贷后管理失效。
2、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
一是贷款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若只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二是光土地使用权抵押,若抵押人购置并抵押的土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建造厂房或进行项目开发,政府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就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3、无效抵押行为风险。
一是按照《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包括房地产)不得抵押,否则属无效抵押行为,可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可以抵押并作出担保承诺,但按照“法律大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原则,抵押行为仍然无效,且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二是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若贷款人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将会使贷款人行使抵押权利无效。
4、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
一是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状况不景气影响,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就可能会大幅度缩水,若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在处置抵押品时将会受到较大损失。二是中介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抵押物在估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为风险,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机构存在任意性,为满足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的需要,故意抬高房产评估价格,当房地产抵押物评估值高于实际价值,在处置抵押物还贷时,就会出现不能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损失风险。三是贷款人违规操作,向借款人超规定抵押率发放贷款,增大了信贷资产损失风险。
5、抵押登记不完备风险。
一是银行未及时办理抵押手续或抵押手续无效而导致抵押物悬空,抵押权力无效,在发生贷款损失需处置抵押品时,银行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二是农商行工作人员未亲自参与办理登记、信息查询,或在借款人续贷期间未亲自办理抵押查询,就无法确定抵押房地产是否已查封冻结、是否已“一物多抵”,更无法确定借款人使用假房地产权证骗取银行贷款,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6、抵押物处置风险。
一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保障民生的考虑等问题,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造成银行抵押权有时难于实现。二是担保法规定,当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倘若此时抵押人不同意银行拍卖抵押物、或根本无法联系到抵押人或抵押人不腾空抵押的房产,抵押权人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抵押人,耗时又费财力,常常受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影响还会出现抵押房产低价无人竞买、流拍等情况,往往得不偿失。三是租赁权对抗的风险。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若抵押人将抵押物“先租后抵”或“先抵后租”,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与抵押人、承租人三方签订抵押物处置补充协议,借款人即便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也很难处置抵押房地产。同时,当贷款人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故意压低房地产的拍卖价格。
房产抵押的贷款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规避
一、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1、内部操作风险。
  一是信贷人员风险意识不够强,总认为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比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要好许多,有看得见、摸得着的房产担保基本不会出现风险。对于我们银行来说,抵押贷款虽是一种很“保险”的贷款方式,当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对抵押物行使权力而收回款项。正是由于抵押贷款的这种特点,易造成信贷人员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到抵押贷款风险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视了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会危及信贷资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设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将会影响其法律效力和实现,并最终给农商行主债权的实现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信贷人员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如在贷款发放之前不进行现场真实性调查、未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后评价、未正确评估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房地产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往往导致贷款决策失误,准入不严谨,贷后管理失效。
  2、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
  一是贷款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若只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二是光土地使用权抵押,若抵押人购置并抵押的土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建造厂房或进行项目开发,政府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就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3、无效抵押行为风险。
  一是按照《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包括房地产)不得抵押,否则属无效抵押行为,可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可以抵押并作出担保承诺,但按照“法律大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原则,抵押行为仍然无效,且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二是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若贷款人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将会使贷款人行使抵押权利无效。
  4、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
  一是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状况不景气影响,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就可能会大幅度缩水,若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在处置抵押品时将会受到较大损失。二是中介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抵押物在估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为风险,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机构存在任意性,为满足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的需要,故意抬高房产评估价格,当房地产抵押物评估值高于实际价值,在处置抵押物还贷时,就会出现不能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损失风险。三是贷款人违规操作,向借款人超规定抵押率发放贷款,增大了信贷资产损失风险。
  5、抵押登记不完备风险。
  一是银行未及时办理抵押手续或抵押手续无效而导致抵押物悬空,抵押权力无效,在发生贷款损失需处置抵押品时,银行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二是农商行工作人员未亲自参与办理登记、信息查询,或在借款人续贷期间未亲自办理抵押查询,就无法确定抵押房地产是否已查封冻结、是否已“一物多抵”,更无法确定借款人使用假房地产权证骗取银行贷款,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6、抵押物处置风险。
  一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保障民生的考虑等问题,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造成银行抵押权有时难于实现。二是担保法规定,当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倘若此时抵押人不同意银行拍卖抵押物、或根本无法联系到抵押人或抵押人不腾空抵押的房产,抵押权人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抵押人,耗时又费财力,常常受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影响还会出现抵押房产低价无人竞买、流拍等情况,往往得不偿失。三是租赁权对抗的风险。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若抵押人将抵押物“先租后抵”或“先抵后租”,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与抵押人、承租人三方签订抵押物处置补充协议,借款人即便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也很难处置抵押房地产。同时,当贷款人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故意压低房地产的拍卖价格。
  7、抵押物灭失风险。
  若贷款人未按规定对房地产抵押物进行贷前足额投保和续保、并明确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的话,一旦发生诸如火灾、自然灾害等毁灭性的事故,将造成抵押物的价值灭失,导致贷款人对抵押物的完全失控,存在抵押物灭失的损失风险。
  二、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措施
  1、重视实地调查。
  贷前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地产要深入现场、房管部门和土管部门作彻底的调查,对抵押物的市场变现价格进行必要的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要详细调查抵押人的房地产在贷前和贷后的租赁情况,及时订补充协议,确保抵押物处置安全性。
  2、合理评估房地产的价格。
  农商行抵押资产评估中心要加强市场调查分析,不断完善抵押资产价值估价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时调整抵押房地产的参考指导价格;辖内机构信贷人员定期对抵押房地产进行重检,从多方面评估抵押物的抵押价值变动和变现能力,掌握贷款发放的主动权,根据风险度合理确定抵押率,同时要避免使用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偏离度较大的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对估价偏高的贷款提前进行回收,并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重新发放。
  3、重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规性。
  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或续贷期间,信贷人员必须亲自参与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和抵押物登记信息的查询,并及时对抵押房地产办理足额保险和续保手续,确保银行抵押权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重视信贷业务知识培训。
  提升信贷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转变抵押贷款风险小或无风险的观念,增强信贷人员对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识别能力,牢固树立起风险防范意识。
  5、确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前,信贷人员要仔细核对抵押房地产的权利归属、核对抵押人公司章程、核对抵押人身份和婚姻状况等资料,要特别关注是否有潜在的财产共有人存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权利义务,杜绝因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房地产而设定抵押或因遗漏共有人签字和董事会(股东会)抵押决议书而造成的抵押无效。
  6、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
  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处置抵押的房产),更要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要对借款人的财务、非财务和现金流量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合理需求和债务偿还能力,审慎准入房地产抵押贷款,从源头上控制贷款风险。
请问我要卖房,但对方要贷款,我该注意哪些事项?
呵呵,其实买卖流程也差不多,只不过要注意细节。(其实也没事情,如果发生了的话 一切以合同上走。比如你同意先过户给他,他的钱在什么时间全部给你。如果违约的他要怎么赔偿你的损失)
首先你们签买卖合同,买家付好首付给你,并且填写他的付款方式,如果双方都没有问题。中介就会在网上备案,好了之后去交易中心交下税。 并且去过户,等产证名字由你变成他的 这个时候银行就会放款给你。一般还会留1-2万来结清一些 水电煤 和维修基金 和户口问题。这一切都好了 那钱也清了。

注意。买卖合同一定要注意买家的付款日期,和去交易中心过户的时间。和如果一方违规所需要付的责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警惕与房产中介打交道的七类风险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置业升级的需求越来越大,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等房产交易也愈加频繁,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日渐兴旺繁荣。但是要自己独立淘选一套满意的房子并完成交易几乎对任何人来讲都是力不从心的。有需求就有市场,于是房地产经纪行业便应运而生了。房产经纪公司即我们通常称的"中介",是通过实施接受房地产客户委托,为其提供信息及其他服务以促成交易达成的居间担保、代理的服务行为收取佣金。这样,一方面需要买卖或租赁房屋的人节省了时间精力,增大了选择范围;另一方面中介公司赚取了佣金,可谓"双赢"。然而,俗话说:"买的不如卖的精",虽然消费者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小心翼翼,但由于房产交易本身程序比较复杂,难免会有疏漏。当中介大拍胸脯,向您保证交给他们一切放心,而您也满心欢喜地在合同面前提笔时,有些事情,也许是您不知道的。

转手倒房,差价我吃、吃、吃

张先生是一家私企老板,最近想把自己的一套两居室卖掉以缓解生意上的资金压力,于是他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给张先生的房屋评估价为50万,按照中介公司的建议,由中介预付现金并将其收购,待签订委托卖房包销协议,把房产证交给中介后,张先生就可先得预支40%%的房屋订金款,而剩余房款承诺30个工作日内打全。后来张先生与一位朋友谈及此事,凑巧这位朋友的亲戚正是通过那家中介买了张先生的那套房子,成交价是55万元!

理财提示:当中介提出对您的房屋现金收购时,必定是您的房子价位低于实际价位而存在可供中介公司吃差价的空间,甚至有的不法中介会化装成个人购房者与业主谈好房价并去公证处办理房屋出售全权委托公证,从而完成收购。而中介在收房后转手的售出价必将让你咋舌,扼腕大叹"悔之晚矣"。

防范措施:一是记住房产过户才是出售房屋的最关键。仅仅做公证并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房产买卖;二是买卖双方一定要见面,坐下来当面将价格谈清楚,并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切不要通过中间人最终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

诱人广告, 先把你套住再说

刘小姐在报纸上看到一个中介公司发布的房源,认为非常理想,就通过报纸上的联系方式对该中介公司进行了咨询,对方称那套房子还在,并极力邀刘小姐面谈。刘小姐到店里后中介人员一面与刘小姐签订委托协议,一面为她大力推荐其他房源,刘小姐一再催问才被告知报纸上那套房子已售出。后刘小姐又在报纸广告上看到一处据称离某地仅10分钟路程的房子,后在中介带领下倒公车花了40分钟才看到房子,而中介称,10分钟路程是按开车算。

理财提示:不法中介通过在报纸、网络发布一些条件好、租金低廉的虚假房源信息,引诱租房人上钩。待租房人表示承租意向时,就以该房已租出为由,向其推荐其他房屋。消费者要对中介的广告宣传加以识别。

你签单我就赚,至少还有违约金

彭先生在一中介公司登记,欲根据自己承受能力购买一套30万左右的房子,在中介公司的推荐下选中了一套40万的房子,并通过中介公司代办转按揭贷款,彭先生一次性的付款刚好够两成首付及中介费。随即彭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中介费和定金,而接下来的变故令彭先生措手不及,银行告知根据彭先生的情况只能提供七成贷款,购房款不足的彭先生不得已取消了合同,并被迫按合同约定被中介扣除了中介费作为违约金。

理财提示:为促成客户成交,中介公司往往淡化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对贷款等专业性相对较强的内容泛泛承诺,而消费者未将诸多细节落实到合同中,致使最后蒙受损失。所以购房者须仔细再仔细。

免佣金失小头,我是为赚你大头

徐小姐初到北京,在一家声称免佣金的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两居室出租房,中介公司告知徐小姐月租金为1800元,付款方式为年付,她须一次性支付租金21600元。急于落脚的徐小姐觉得免去佣金节省了1800元还是很划算的,便匆匆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付款搬进出租房后,才从邻居处得知此房是该中介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从业主处整年租下的。

理财提示: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中介往往抛出诱惑力的宣传口号,使用各种优惠手段,取得业主信任后,以极低的价格代理业主的房屋,然后利用租房人对租房行情不了解的特点,暗地大幅提高房租,获取差价。上面的案例中徐小姐看似省下1800元佣金,却被吃掉了3600元的差价。

防范措施:租房时一定要与房屋业主本人签订租房合同,并对所选房屋价位进行参考比较。

我在合同里埋下了尖刀炸弹,损你没商量

胡先生在某一家中介看中一套房子,房款总额为28万元。当时中介信誓旦旦地保证,房子肯定有71平方米。于是他很快就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之后和卖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约定,其中有"在签署本合同后,若买卖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合同或擅自取消本次交易的,违约双方均应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的规定几天后,在胡先生已经支付了10多万元的楼款后才发现,中介没有提到房屋的公摊面积,实际房屋使用面积只有66平方米,前后整整相差了5平方米,这样胡先生房子每平方米的价格就从3800元上升到4100元。由于胡先生在合同里是以整套房子的价格买卖的,所以并没有如果产生偏差用什么单价来补偿的规定。胡先生说,当时合同上也没有以每平方米来计算,只有以套来成交,没想到就上了当。而当他提出异议时,中介表示胡先生不继续执行合同即构成违约。

理财提示:在目前中介公司的合同文本中,对中介的权利保护条款非常严密,而对中介的义务规定却明显不足。

防范措施:购房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耐心看完全文,适时对不合理的条款提出修改要求,并在空白处填上自己应有权益的内容。如无需填写时,也应划上横线,防止对方在空白处私自填上对其有利的内容。

既然是全包合同,风险当然由你包

小翟准备与女友在去年年底结婚,两人决定选择价格相对便宜而且配套设施完备的二手房,于是通过中介公司在去年3月底选定了一套102平米的二手商品房,房主要求按每平米7000元的价格拿到总额61.2万元的净房款(此价比市场价稍低),而不承担一切其他费用。为促成交易,中介方按当时的各项相关费用收取标准为小翟作了一番预算,保证若由小翟全包,相关手续费用不会超过2万元,加上购房款全部花费仍然没有超出市场价。小翟权衡过后,感觉比较划算。于是经过三方协议,小翟与卖方签订了全包合同。可谁能料到,去年5月,七部委关于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达,将对购买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房屋全额征收成交额5.5%%的营业税。小翟选定的房子,恰在符合营业税征收的范围之内,按合同规定,这部分多出的费用应由小翟承担,也就意味着小翟须在预算之外突然多加3万多元的营业税款。

理财提示:全包的交易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而很多不规范中介为不影响成交而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模糊。

防范措施:对每项费用都在合同中作明确落实,在合同后附《费用清单》详细计算相关收费。

你别激动,房屋的配套设施是我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房地产抵押贷款存在哪些风险以及有哪些风险控制措施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借款人提供房产或地产作为还款的物质保证的抵押贷款。它是房地产信贷业务的主要形式,在贷款业务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当前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存在哪些风险呢?又要如何去控制这些风险呢?有哪些风险控制措施呢?
  一、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1、内部操作风险。
  一是信贷人员风险意识不够强,总认为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比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要好许多,有看得见、摸得着的房产担保基本不会出现风险。对于我们银行来说,抵押贷款虽是一种很“保险”的贷款方式,当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对抵押物行使权力而收回款项。正是由于抵押贷款的这种特点,易造成信贷人员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到抵押贷款风险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视了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会危及信贷资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设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将会影响其法律效力和实现,并最终给农商行主债权的实现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信贷人员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如在贷款发放之前不进行现场真实性调查、未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后评价、未正确评估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房地产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往往导致贷款决策失误,准入不严谨,贷后管理失效。
  2、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
  一是贷款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若只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二是光土地使用权抵押,若抵押人购置并抵押的土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建造厂房或进行项目开发,政府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就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3、无效抵押行为风险。
  一是按照《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包括房地产)不得抵押,否则属无效抵押行为,可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可以抵押并作出担保承诺,但按照“法律大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原则,抵押行为仍然无效,且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二是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若贷款人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将会使贷款人行使抵押权利无效。
  4、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
  一是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状况不景气影响,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就可能会大幅度缩水,若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在处置抵押品时将会受到较大损失。二是中介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抵押物在估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为风险,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机构存在任意性,为满足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的需要,故意抬高房产评估价格,当房地产抵押物评估值高于实际价值,在处置抵押物还贷时,就会出现不能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损失风险。三是贷款人违规操作,向借款人超规定抵押率发放贷款,增大了信贷资产损失风险。
  5、抵押登记不完备风险。
  一是银行未及时办理抵押手续或抵押手续无效而导致抵押物悬空,抵押权力无效,在发生贷款损失需处置抵押品时,银行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二是农商行工作人员未亲自参与办理登记、信息查询,或在借款人续贷期间未亲自办理抵押查询,就无法确定抵押房地产是否已查封冻结、是否已“一物多抵”,更无法确定借款人使用假房地产权证骗取银行贷款,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6、抵押物处置风险。
  一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保障民生的考虑等问题,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造成银行抵押权有时难于实现。二是担保法规定,当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倘若此时抵押人不同意银行拍卖抵押物、或根本无法联系到抵押人或抵押人不腾空抵押的房产,抵押权人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抵押人,耗时又费财力,常常受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影响还会出现抵押房产低价无人竞买、流拍等情况,往往得不偿失。三是租赁权对抗的风险。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若抵押人将抵押物“先租后抵”或“先抵后租”,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与抵押人、承租人三方签订抵押物处置补充协议,借款人即便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也很难处置抵押房地产。同时,当贷款人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故意压低房地产的拍卖价格。
  7、抵押物灭失风险。
  若贷款人未按规定对房地产抵押物进行贷前足额投保和续保、并明确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的话,一旦发生诸如火灾、自然灾害等毁灭性的事故,将造成抵押物的价值灭失,导致贷款人对抵押物的完全失控,存在抵押物灭失的损失风险。
  二、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措施
  1、重视实地调查。
  贷前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地产要深入现场、房管部门和土管部门作彻底的调查,对抵押物的市场变现价格进行必要的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要详细调查抵押人的房地产在贷前和贷后的租赁情况,及时订补充协议,确保抵押物处置安全性。
  2、合理评估房地产的价格。
  农商行抵押资产评估中心要加强市场调查分析,不断完善抵押资产价值估价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时调整抵押房地产的参考指导价格;辖内机构信贷人员定期对抵押房地产进行重检,从多方面评估抵押物的抵押价值变动和变现能力,掌握贷款发放的主动权,根据风险度合理确定抵押率,同时要避免使用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偏离度较大的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对估价偏高的贷款提前进行回收,并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重新发放。
  3、重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规性。
  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或续贷期间,信贷人员必须亲自参与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和抵押物登记信息的查询,并及时对抵押房地产办理足额保险和续保手续,确保银行抵押权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重视信贷业务知识培训。
  提升信贷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转变抵押贷款风险小或无风险的观念,增强信贷人员对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识别能力,牢固树立起风险防范意识。
  5、确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前,信贷人员要仔细核对抵押房地产的权利归属、核对抵押人公司章程、核对抵押人身份和婚姻状况等资料,要特别关注是否有潜在的财产共有人存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权利义务,杜绝因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房地产而设定抵押或因遗漏共有人签字和董事会(股东会)抵押决议书而造成的抵押无效。
  6、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
  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处置抵押的房产),更要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要对借款人的财务、非财务和现金流量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合理需求和债务偿还能力,审慎准入房地产抵押贷款,从源头上控制贷款风险。
房产中介与银行贷款之间的细节?
1.房产中介公司属于服务性行业。帮客户贷款属于后续服务,做了当然更好!
2.银行也属于服务性行业他们也需要客户,也要完成业绩,只要掌握不同银行的政策条件,只要符合他们的政策条件就会会配合。关系是假的!
3.细节?回扣问题?呵呵-----这里就不说了!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或改编自互联网及其他公众平台,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读者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weinxin
爱卡网站长——亚熙哥
若开通会员无法使用
请扫码联系爱卡网站长
本平台不放贷、也不接网贷代做!
上一篇:网贷找不到怎么还款6(手机网贷大大小小欠了6万多,没有办法了,都不知道怎么还了后悔啊)
下一篇:网贷app放款不下款(我刚下载了一个网贷APP,提交了订单,通过审核,显示借款本金利息及还款日,但实际却未放款到我银行卡?)
楼主热帖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收藏
收藏0
支持
支持0
反对
反对0
122329my40v0m19mm281y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qq_login wechat_login1

本版积分规则

avatar

0关注

26粉丝

1091904帖子

发布主题
精选帖子
热帖排行
推荐
162349x8b848x8bpq4qaaz
客服咨询

155-5555-5876

服务时间 9:00-24:00

爱卡网APP下载

app

知识改变命运,技术改变未来!

  • 客服Q Q:70079566     微信:79710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日     9:00-22:00
  • 加入爱卡网VIP会员,菜鸟也能变大神!
15555555876

关注我们

  • app
  • app
  • app
本站唯一官网:www.7177.cn Copyright    2010-2021  爱卡网  Powered by Discuz!  技术支持:亚熙工作室   浙ICP备1704610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