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严不严,华泰金融的监管怎么样? 他们在监管上做的很好。 目前我国的P2P网贷都存在着哪些问题 楼主,让我来告诉你吧 如何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体系 这个还真不知道,你百度一下吧 如何完善P2P网贷行业的监管 明确 按照现在监管这么严格的形式,2017年p2p理财情形肯定是更好的。应该来说,大平台变动不会太大,但也很难说不会有中小平台成为黑马脱颖而出。就比如说做抵押的企额贷等很多投资人称之为小而美,风控严的小平台。我觉得借贷还是要有抵押的平台发展前景会好些。 P2P网贷监管到底面临哪些问题 在2015年下半年,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针对P2P的法规,但相应的监管细则还未出台。综合起来,网贷监管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准备金问题。作为金融服务企业,P2P网贷公司 前并没有被要求提取准备金。 第二,虚假信息。P2P网贷公司的生存面临重大压力,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一些平台给投资者提供着虚假或者不实信息。 第三,非法行为。这里说的非法行为不是纳储、吸储等央行明确表示反对的行为。 第四,自律问题。由少数P2P平台参与的组织又在为自身的利益设置不同的行业进入门槛,以期加强自身的竞争力。这与互联网普惠平等的理论有着天壤之别。 第五,风控问题。风险控制是任何涉及金融业务公司的核心。 第六,征信问题。目前央行征信信息并不对P2P平台开放。不但如此,央行征信信息内容有限,贷款者的非银行贷款也没有被完全纳入央行的征信体系。 第七,来自传统金融的挑战。P2P网贷无法满足大中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过度局限于风险高的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业务直接提升了其风险。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p2p监管现状是个什么情况 随着时间的推移,P2P线上贷款问题的平台逐渐增多,但增长速度逐渐下降。其中2016年问题平台增长速度较高,从2016年10月问题平台增长逐渐放缓,说明从2015年12月监管制度逐渐设立,行业监管力度加大,问题平台逐步退出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积极配合监管整改来加强业务能力。在2017年9月高增长一次后,2018年6月又出现突增。2018年6月比2018年5月问题平台增长3.06%,恢复到2016年1-9月的增长水平。其中比较典型的平台有唐小僧、联壁金融。 从监管角度看,目前的监管模式很难适应P2P的快速发展。首先,跨越市场的交叉性产品越来越多,如P2P借贷与汽车金融结合、P2P借贷与供应链金融结合等,单个机构的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难以覆盖。其次,有些P2P建立资金池,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赋予某个监管机构对这种形态的金融模式进行监管,同时没有赋予地方监管权,导致出现监管真空的情况,最终使得行业风险不断积累和增加。 目前规则不健全,将导致未来规章制度不断提升,进而使得合规风险涉及的规则存在较大的变动性。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在加强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政策出台的密度和频率明显提升,合规整改成为现阶段最重要的问题。各监管部门纷纷制定了对P2P行业的监管制度(见下表),使得P2P行业有法规可以用来纠正非法经营平台的存在,依法禁止违法平台。《办法》界定了P2P行业的12条红线,禁止:自融、归集用户资金、提供担保、期限拆分、不合格投资人、发放贷款、发售基金等传统金融理财产品、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从事股权众筹。《备案登记指引》明确了新机构设立、存续机构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管理等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