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贷款有什么要求? 采矿权又称矿业权,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采矿权抵押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审查批准及发证机关的备案才能生效。 采矿权抵押贷款中的采矿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可以设定抵押的采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 (6)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抵押。 采矿权现在是否还能在银行做抵押贷款吗,是几号文件 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啊!
矿业权抵押贷款 一、矿业权的理论依据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具有利用价格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矿业政策和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逐渐发育和完善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变化。 探矿权采矿权是一种财产权,是矿山企业的财产或资产,应按财产或资产来管理和经营,努力使其不受侵犯、不丢失,并实现保值增值,发挥最大经济效益。探矿权采矿权可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探矿、采矿)、出租、抵押等,这也是一种资产经营、资本运作。矿产资源依附于探矿权采矿权而存在,也就是想对某处矿产资源勘查或开发,就必须先拥有该处的探矿权采矿权,占有资源,必须是先占有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对矿产资源这种实物性财产的占有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二、矿业权依法可以抵押 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重要修改就是删除"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的条款。并且明确规定"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可将有偿取得的探矿权以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采矿权人可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以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也可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出租、抵押。"《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通过申请或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法也有规定矿权可以抵押。 三、矿业权价值 矿业权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评估的途径或方法大致有收益途径、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随依附于该矿权的资源勘查工作程度不同而不同。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一般采用收益评估途径,对该矿权未来预期收益进行估算;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一般采用成本途径,这与勘查成本和勘查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的效用有关;市场途径一般在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它是一种类比定价方式。 德化某矿业公司拥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采矿权证,采矿权证的有效期限为20年。经泉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矿业权及附属的开拓系统价值为人民币6138万元。 四、矿业权抵押可操作性 国际上一般在民法中规定矿业权视为不动产物权,准用不动产物权的属性。 台湾的"矿业法"就明文规定:矿业权视为物权,除本法特别规定外,准用关于不动产诸法律之规定。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抵押的,应向抵押权人提交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开发经营现状报告。抵押人可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同时规定:"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天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随之抵押。"明确了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信贷审查指引》:"矿业权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审批发放探矿、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法律审查指引》:"(1)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2)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抵押。(3)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审批登记手续。(4)抵押合同中应约定矿业权许可证被吊销后的补救措施。" 这是矿业权可以作为贷款抵押的银行内部文件。 综上所述,矿业权抵押是可行的,是合法合规的,不仅有理论依据,可操作性也很强。 德化某矿业公司拥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采矿权证,采矿权证的有效期限为20年。经北京矿业权评估公司对该公司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矿业权及附属的开拓系统价值为人民币6138万元。抵押物产权清楚,采矿权市场价值大,且变现能力较好。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已向当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并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备案。 五、矿业权抵押的法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担保法》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条) 4.《矿产资源实施细则》 5.《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六、矿业权抵押办理程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大厅接受申请、登记、受理、审查 3.主办处室审查申报资料 4.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5.审查、复核 6.局领导签批 7.向申请人签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8.备案登记、发备案意见书 七、申报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 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抵押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原证明材料 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6.在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内的采矿权,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矿权价值的证明材料 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探矿权可以作为抵押贷款吗 现在肯定没戏,什么矿? 矿产开采证现在能在银行抵押贷款吗? 您好,我是国家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和房产评估师。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目前法规来看,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用采矿权证进行抵押必须持采矿证到发证单位做抵押登记手续。 依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 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身份证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采矿权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矿山企业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无违法开采行为证明材料; 5、有效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6、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办理程序是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受理—矿产开发科审核—局领导审定或签发—出具审批结果—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领取。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收费。 7、采矿权设立抵押时,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采矿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登记机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设立的采矿权抵押无效。 8、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采矿权人应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同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9、凡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在设置抵押前应依法补交采矿权价款,否则抵押无效。未尽事宜,私*信联系,记得选为最佳答案哦 矿业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 矿业融资是指矿业企业在矿产勘查、开采生产过程中主动进行的资金筹集和资金运用行为。矿业有自身的特点,不同的勘探开发阶段其融资方式与取得资金的来源不同,勘查阶段融资最大的特点是融资风险高,资金需求量小,成功时收益回报率高,可选择的融资方式相对少;开发阶段融资特点是资金需求大,风险程度较低,资金回报率有所下降,可选择融资的方式多;矿山投产进入经营期,是矿业开发的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的资金需求主要是运营资金以及偿还债务。2、项目融资项目融资始于上世纪30年代美国油田开发项目,后来逐渐扩大范围,广泛应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铜、铝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如世界最大的,年产80万吨铜的智利埃斯康迪达铜矿,就是通过项目融资实现开发的。项目融资作为国际大型矿业开发项目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是以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保证来融资的。它不需要以投资者的信用或有形资产作为担保,也不需要政府部门的还款承诺,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专门为项目融资和经营而成立的项目公司。3、股权融资股权融资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私募的方式增加资本,借以融资,无需还本付息,但需要分配红利。股权融资的优势主要表现在:股权融资吸纳的是权益资本,因此,公司股本返还甚至股息支出压力小,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若能吸引拥有特定资源的战略投资者,还可通过利用战略投资者的管理优势、市场渠道优势、政府关系优势、以及技术优势产生协同效应,迅速壮大自身实力。股权融资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股份稀释可能失去公司的控制权、一部分收益权,甚至发生在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经营手法上与新股东有重大分歧而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以至分裂。股权融资方式包括VC、私募、上市前融资及管理层收购等。4、债权融资债权融资主要是指企业从外部借款,按期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计划、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1)银行贷款。(2)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适用范围:委托人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项目本身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信托抵押贷款。项目方将采矿权证或其他可以办理质押的证件抵押给资方,资方委托银行直接放款给项目方。(4)矿产品抵押贷款。江西赣州大余县素有"世界钨都"的盛名。近年来,该县金融机构通过试办、推广钨砂质押贷款,为拓宽资源型地区的贷款金融机构融资渠道,破解中小矿业企业融资难困局开出了一剂祛病除疴的"新药方"。该县金融机构针对县域钨矿资源丰富的特点,加大对钨制品企业的贷款营销力度,在贷款管理上结合实际,大胆创新,对钨企业贷款实行钨产品质押,实现了银企"双赢"。只要企业抵(质)押物价值充足,对采用矿产品质押方式的融资业务都积极介入,支持其发展。 采矿权可以抵押贷款吗?
可以的,采矿权抵押贷款是指将合法的矿产开采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 采矿权抵押贷款中的采矿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可以设定抵押的采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 (6)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抵押。 扩展资料: 第五十五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可见,矿业权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采矿权属无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3、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4、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入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采矿权抵押贷款 采矿业铝矿贷款都需要什么证 开采铝矿需要办与之相关的审批、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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