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网贷(网贷新平台不能备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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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5-6 20:34:03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P2P仍未定性 监管何时才能出
2017年8月25日 银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银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至此,P2P网贷行业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三大主要合规政策悉数落地。银监会方面表示,该信披指引与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共同组成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体系。
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规则,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2017年12月1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此通知比较全面的对现金贷业务进行了规范,包括了资格监管,业务监管和借款人适当性监管,并给出了存量逐步退出的安排。通知涉及的业务主体包括现金贷助贷类机构、网络小贷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P2P网贷类机构等,其中对助贷类机构影响最大。
2017年12月8日 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12月11日傍晚,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12月8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旨在通过专项整治,严格网络小额贷款资质审批,规范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机构。
2017年12月13日 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通知指出,各地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国家重拳出击,P2P大乱走向大治
有这样一种说法,现在监管这么严,P2P是不是国家不支持了,没有前景了,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国家密集出台监管法规,正说明国家对P2P行业的重视,后续还会有更多的监管法规出台,一个没有监管的类金融行业,是走不远的。只有受到强监管的金融、类金融行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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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p2p发生了什么?
2016年,国家鼓励P2P发展,鼓励金融创新,造成了2017-2018年野蛮生长,庞氏骗局比比皆是,受害人达以千万记,好多人由中产变成平民,负债累累,血本无归。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
如果说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年,2016年就是这一行业的整治年和生死年。在互联网发展和创新得到监管认可的同时,非法集资、诈骗、自融等行业乱象不容忽视。从年初开始,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治风暴不断,“驱逐劣币”大洗牌已然开始。网贷行业成交量在加速上扬的同时,收益率开始回归合理区间。小型平台逐渐退出市场,大型平台则转型升级为互联网金融集团。未来行业将何去何从可能无人知晓,但大家都知道网贷行业的出现带动了社会进步。
网贷成交量:突破3万亿
在互联网金融的整治风暴中,整个行业成交量在近几个月出现下降,不过11月环比出现了增长,同比看来仍然创造了“亮眼”成绩。2016年11月网贷行业成交量为2197.34亿元,这也是历史上首次单月成交量突破2000亿元大关。截至2016年11月底,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31847.67亿元,突破3万亿元关口。从数据上看,整个行业状况有所回暖。网贷行业于2015年10月实现了第一个万亿元,用时超过七年之久,第二个万亿元仅仅用了7个月时间,第三个万亿元用了6个月。很多投资者为了避险,纷纷从小平台转向大平台进行投资,带动了整个行业成交量的上升,这个行业并没有想象中悲观。
综合收益率:走向合理区间
2016年11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1%,环比下降了7个基点(1个基点=0.01%),同比下降了264个基点。自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网贷平台资产端竞争加剧、合规调整成本增大,部分平台主动下调综合收益率,不过由于网贷“双11”不少平台加息来吸引投资人,使得11月综合收益率下降速度有所放缓。目前主流综合收益率区间仍分布在8%-12%,平台占比为51.42%;其次为综合收益率在12%-18%的平台,占比为33.44%,8%以下低息平台占比较上月有所下降,为10.08%。不过,网贷行业收益率下行并非坏事,在此前出现的众多跑路事件中,高收益成为投资人误入陷阱的诱饵,未来网贷行业收益区间将更加合理。
集团化:大平台的选择
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出现了“马太效应”,小平台被淘汰,大平台在升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1月底,P2P网贷行业平台融资次数近57次,融资金额超152亿元人民币(含陆金所融资,不含平台自身未公布或未公布投资方的平台)。行业在政策引导下开始“二八分化”,互联网金融企业集团化发展可以通过精细化运作深耕细分领域,各子品牌相互独立,也可以建立一道政策风险的防御墙。但如同硬币正反面,集团化架构对企业管理能力会形成一定考验,很多集团化并不是“破茧成蝶”,可能只是停滞不前。
银行资金存管加速落实
截至2016年10月底,广东华兴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和江西银行等36家银行布局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并共有216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约占同期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0.03%。其中有161家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53家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协议;2家与银行签订银行直连协议。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对接方面,共有102家平台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系统,约占同期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74%,其中有89家平台是于2016年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其中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的平台有68家,完成银行联合存管系统的有32家,2家平台上线银行直连系统。
资料来源:艾瑞
网贷新平台不能备案么

原则上不予登记备案的六大情形有: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从未纳入本次专项整治的机构;8月24日后还违法《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限的机构;在验收到期之前无法化解相应存量的机构;开展过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的网贷机构;在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没有资金存管的机构和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的机构。


网贷害人,难道国家就没有制度管控吗?
国家为规范网贷行业健康发展,与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网贷行业正式开启了监管新时代。后续各级政府金融办相继发布具体管理和整改办法,加以规范网贷行业的发展。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官方地址位置在哪?怎么第一时间查看到?
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监发〔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3日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具体内容在各大网站都能查到,百度知道篇幅所限,不便列出。)
【银监会再对网贷行业出台新规,明确应披露逾期等信息】
2017年08月25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玉敏
距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一周年后,银监会再对网贷行业出台新规。
8月25日,银监会印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要求披露的内容涵盖网贷机构基本信息、网贷机构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投诉渠道等。
根据指引的要求,网贷机构应在每年1月10日之前披露网贷机构备案信息和组织机构信息。其中备案信息包括地方金融办备案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资金存管等,组织机构信息包括网贷机构工商信息、股东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等。此外,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网贷机构财务审计报告和合规性审查报告等。
对于撮合交易的信息,银监会要求网贷平台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披露。具体内容包括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借贷余额笔数、出借人数量、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逾期金额及逾期90天以上的金额及笔数等。
针对一些突发的状况,银监会要求网贷机构应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向公众披露。比如,网贷机构出现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高管涉嫌违法违纪或者业务陷入停顿等情况。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当前网贷行业的现实情况,明确了整改的过渡期限。《信息披露指引》给予已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6个月整改期限,以便网贷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并做好与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工作的衔接。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P2P,那对P2B行业有影响吗?

  《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目前的14项禁令是: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禁止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以及混业经营和证券化;

  (十三)禁止线下门店和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十四)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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