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最低立案标准是多少
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1、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扩展资料: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十二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间借贷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人,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违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保证人。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对这些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认为其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担任保证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6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7、1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民间借款担保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4、能履行担保义务。 个人民间贷款要注意什么 民间贷款自古有之,近几年,民间私人贷款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蔓延到全国各地的区域范围内于不清楚贷款要注意什么,使许多借贷行为极不规范,给一些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纠其原因,一方面是经济发展使民间资本越来越多,银行信贷实行从紧的政策,为民间不规范的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运作空间;另一方面借贷产生高额利息给资本拥有者带来巨大诱惑,使民间借贷行为逐渐升温。下面来看一看呢? 案情通报 庄某在做生意的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遂向同学张某贷款20万元,约定一年后以高于银行利率的标准归还本金及利息,并打了借条。一年后,庄某的生意并未好转,张某不好意思催要,就让庄某重新打张欠条即可,庄某重新出具欠条后,原欠条并未要回。三个月后,同学将庄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二张欠条上标明的合计金额共四十万元,并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分析此案例发生的原因,就是庄某碍于面子,没有索要第一张欠条,贷款过程也没有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律师提醒,任何人在进行私人贷款前,都要先请专业人士讲解贷款要注意什么,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按照法律规定遵守诉讼时效,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出现假贷款、真借条、当事人恶意串通让第三方担保等现象出现,使自己蒙受损失。 第一:借款必须留有书面借据,对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进行详细标注,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均视为无需支付利息。借款合同必须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担保人的责任要一并写清,担保人本人签字。借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有担保人的,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 第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当双方对是否约定利率发生争议时,需提供证明,如无证明,则按照无息贷款处理。利息如果超过按本金计收的标准,法律则不予保护。 第三:双方中有一方是以胁迫、欺诈等违法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时,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均无效。由于出借人行为造成的无效,借款人只返还本金;由于借款人行为造成的无效,借款人既需返还本金,又要返还利息。第四: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要从事非法活动仍给予借款的,这种借贷关系属于违法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有担保人的借贷,当债务到期时,应由债务人及时偿还,如果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则由担保人负责清偿到期债务。 不规范的民间私人贷款除了损害了借贷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对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冲击。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难以准确控制,所以一旦发生了经济纠纷,给司法裁决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借贷双方一定要熟悉法律法规,多问贷款要注意什么,决不能轻易实施借贷行为,以避免产生风险。 民间贷款需要什么手续吗? 找我 借贷关系成立条件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下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的关系成立是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降低借贷之间的风险性,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一些条条框框限定。这样才能保证借贷者的双层利益,借据的标准写法是非常重要。 法律是公正正义的,为了不让借款人(要借钱的人)无辜负债,要让借贷关系合法成立需满足借贷关系成立条件,借条只是构成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司法判定 民间借款成立的条件? 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已从贷款人账户转至借款人账户或现金已经交付,借款人出具借条,贷款不能是银行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