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全面整治网贷法律规定》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就是,网贷风你被,借不出来钱了……大量贷款都逾期,被爆通讯录,恐辱骂,暴力催收等一系列手段! 你可以去聚投诉看看…… 然后,想想后果,其实这就是民事经历纠纷,派出所管不了,弄得沸沸扬扬到头来你还得还。借的钱总要还。 本人网撸36家!欠5万!昨天回家坦白,父母今天答应帮我还。也就是说今天我要上岸了。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家人,对不起自己…… 劝你早日坦白! 最新校园贷法律规定是如何的呢 银行办理的流程是:首先,借款人需向银行除身份证的一系列材料,包括(1)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人在贷款机构直接填写)(2)居住地址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或缴纳的水电气缴费发票)(3)工作和收入证明;(4)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其次,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最后,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有关钻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问题,可以使用以下服务:向TA提问 关于网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法》第424条规定:居同是居间人向委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 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四)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2)2010年5年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从现有法律法规如何规制校园贷 网 贷平自身建设仍要加强。大学生以选择网 贷,就是了便利和低门槛。很多针对大学生的网贷无需抵押,只需要身份证、手机号、学校专业等基本信息就能贷到款。看似便捷,却有很大风险。一些网 贷平台开始发展线下调查队伍,对大学生借 贷进行更为严格的资格审查。更加严密的风控措施,对平台和借 贷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安全保障。 网 贷进校园,给一些有需要的同学解燃眉之急,将钱花在提升自己上,或者增加理财投资知识,都不是坏事。但从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大学生借 贷不少都是花在了手机、电脑、衣服等炫耀性消费上,甚至还有赌博等违法行为上。这说明大学生亟待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把金钱和时间花在最具长远利益的事情上。此外,还要补上大学生“财商”教育短板,学会驾驭金钱、建立风险意识,把提前消费、信 贷投资等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校园贷方面的法律政策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国家明令禁止校园贷,禁止任何金融机构向学生提供贷款服务。 法律是这么说,实际上没人管。 望采纳谢谢! 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定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同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三)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扩展资料: 一、网贷违法的行为: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解读:防止非法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 解读:做中介,要诚实。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网上贷款注意事项: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双刃剑,网上贷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总会有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谋取私利。因此进行网上贷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选择知名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知名银行有保障,信誉度比较高。 2、不要被“无息”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没有付出的贷款是有风险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项条款。签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条各项,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认。 参考资料来源:-网贷 有没有关于网贷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424条规定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扩展资料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监管思路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不得搞资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鉴于P2P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省级监管部门可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电子登记、资金托管制度,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方能推动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