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资金存管是什么意思 就是投资人的钱不放在P2P平台哪里,有第三方保存,防止P2P平台捐款跑路。 网贷行业中的资金托管与资金存管都有什么区别 与托管的本质区别否核实项目资金走向实性 资金存管一般是指P2P将交易资金或平台相关备付金、风险金等放于如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账户上,第三方机构只负责资金的保管。存管业务,第三方机构并不需要承担监督资金流向的义务,P2P平台可以随时从第三方机构里提取资金。 而资金托管是委托管理的意思,其本义是指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第三方机构开设账户,第三方按照指令做资金划转,除保证资金正常流转外,还需监督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整个过程投资人都能看到自己资金的流向状态,P2P平台无法接触借贷资金。 网贷的运营管理
P2P平台出现跑路和诈件的主要原因是:中间账户缺乏,P2P平台拥有中间账户资金的调。 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交易核实与过账,其设立是P2P平台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国内网贷平台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资金的调配权仍然在平台手里。若是对时间差和条款没有严格控制,“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道德风险极大。 因此,中间资金账户通过监管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归属,详细分析信贷活动实际参与各方的作用,以及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户专款专用”监控,可以避免P2P网贷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的可能性,也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 国内P2P网贷平台普遍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中间的转账结算。而资金托管方的普遍态度是允许开户,但不承诺监管。监管部门或许可以考虑指定托管机构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营专管,使平台本身只能查看账户明细,而不能随意调用资金。此外,成立专业的认证机构对独立于P2P平台的资金安全进行认证也可以尝试。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不得搞资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鉴于P2P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省级监管部门可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电子登记、资金托管制度,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方能推动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一、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严格恪守资金撮合中介的角色; 二、不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 三、明确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严格审核引入的担保机构的资质; 四、坚决制止伪造虚假借款人,反对平台及其关联帐号借款、虚假借款; 五、严守信息安全底限,保护投资人及信息安全; 六、对投资人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七、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明确收费标准,不过分追求高收益; 八、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披露自身运营信息,进行必要风险警示; 九、共同推动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健全信用体系的建设; 十、坚持普惠金融理念,共同致力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适用网贷基金吗
8月24日,银监会、部、公安部、国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布了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被业界讨论已久的“野孩子”终于迎来了正式的监管。 除了明确监管将由银监会及各地金融办联合负责的“双负责制”以外,里面还明确提出了网贷的13条禁止性规定,相当于给网贷机构划了13条不能触碰的“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自融就是指平台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通过平台募集来的资金,或用于自身企业的发展,或为自己所用投资其他社会项目。 对于自融,监管层一直强调是禁止的。此前,网贷行业出了包括东方创投、网赢天下等案例都涉及自融,资金用到了控制人的产业,或者被挥霍掉,造成投资人的损失。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简单而言,就是说P2P平台不能染指资金。所以,监管层要求平台必须做资金存管,让出借人的资金通过线上直接到借款人手上。 P2P平台不能做资金池,必须让资金和项目一一对应。这也是强调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质,不是存款组织,不能吸收存款,否则可能面临非法集资的问题。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人必须清楚认识到P2P行业的风险问题。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本来就不应该承担保本保息。实际上,很多承诺了保本保息的平台也做不到这一点。这也是为什么这次监管意见中提出了出借人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才可以。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强调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这一条对于很多P2P网贷平台“杀伤力”巨大。不过,去年以来,已有很多平台陆续“忍痛”关闭了线下门店。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能是自己发放贷款,只能撮合交易,不能自己成为放贷人。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不能拆标也是监管层一直在强调的内容。此前,投资人偏爱短标,但借款期限往往又比较长,不少平台为了让资金流通而进行拆标。 比如,将12个月期限的标的拆成多个3个月期限,但问题的关键在期初已经将款项放出去,到期需要还款的资金只能靠后期筹集的资金来还款——眼熟吧?“庞氏骗局”也是这么玩的。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平台就面临风险。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强调网络借贷平台的属性,是属于借贷平台,不能涉及过多的金融业务。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还是强调P2P的网络借贷属性,不是其他类资产的再融资的渠道。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P2P网络借贷的属性很明确,是借贷,借贷!不能随便“跨界”!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因为强调P2P的风险要投资人自担,所以监管层在信息披露上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严格的信披才能让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自行判断风险,真正做到风险自担。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这一条说的就是类似去年“股灾”前大行其道的网络配资。P2P网络借贷一直强调的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或者个人消费等需求,而不是让投资者拿去放大杠杆做一些高风险的投资,所以P2P平台的股票配资一直是禁止的。但去年股票市场大热的时候,有的P2P平台推出的配资业务达到5倍左右,这么高的杠杆加大了投资人的损失。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网贷基金肯定会在监管范围内。
判断网贷平台是资金池模式还是托管模式 他能给你下钱,不管什么模式,都是好模式 网贷平台的资金都会交由银行存管是吗? 为防贷机构设立资金池诈、侵占、挪用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银行存管简单地说,就是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合作,在银行开设账户,将平台自身的资金和客户的资金进行分账管理,平台不接触客户的资金,只做金融信息中介服务。这样就杜绝了假冒的平台搞资金池,然后卷款跑路的危险,对整个网贷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是满满的正能量。 银行存管是网贷机构合规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 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是否意味着就没有风险了?
存管使交易过程更透明,存管银行并不对交易负责,管信息流和资金流是否一致、银行的和网贷机构账目是否一致,至于平台背后是假是真,银行不过问。网贷机构本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还需要投资者自己去仔细判断网贷机构和项目。 “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同样适用于网贷行业。应主动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权利保护,特别是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不向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销售不适当的产品。 有些平台已经尝试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比如登记时,要求填写收入状况,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量。投资过程中,对不同收入状况、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分级分类提供投资标的,并进行动态调整,或是要求投资人投资比例不能超过收入的一定比例等,使投资人不至于非理性地追求过高的投资回报。 “投资人也要根据个人资产状况、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等,正确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力,设定合理的目标收益。”一个合适的目标收益至少应具备两个特点:一是符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二是在行业平均水平合理范围内浮动。 同时P2P网贷投资一定要坚持小额、分散的投资原则:在平台上的标的足够小,避免大的不可控风险发生;每笔投资的金额足够小,降低发生大损失的可能性。可以在多个平台分散投资,长短期标的匹配,高低收益产品组合,将多数资金分配在收益稳健的低风险产品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