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整改方案有吗? 和地区无关的,推荐互贷。 借了十几个7天的网贷,现在全部还不上了。 国家对这样的高利网贷,有没有什么整顿方案 网非就是高利贷,但不合规的网贷,可能会超过法律规定合法范围的利息,爱卡网上曝光过不少次了,如果你对利息有不满,可以先跟机构协商,只还合法范围内的(规定是年利率不得超过36%),如果协商无效,可以向金融监督部门举报。 网贷平台怎样清理整顿存量违规业务 一、禁止资金池模式P2P 特点:直接或间受、归集和管理出借的; 解目前,大多数的P2P平台声称资金第三方托管,一种方式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平台与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平台用户开设托管账户,用户资金充值后,直接进入自己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账户,而且享有一定的收益。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用户资金虽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资金并未实现“独立性”,平台能够随时管理这笔托管资金,而不需要平台用户独立输入密码。可见,用户资金的“自由性”。当然,有的平台,用户资金划转都需要独立输入密码。这要看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具体合作协议。 另一种资金托管方式是由银行作为托管方,合作银行为平台每个用户开设一个二级子账户,资金全部存放在银行的二级子账户,每次资金划转都需要用户独立输入密码,平台不经手用户资金。 根据最新的监管草案第十三条,该项草案直接规定由商业银行托管,要求用户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托管,而未提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目的很明显,限制平台直接或间接控制出借人资金,保护出借人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池模式P2P,但这不符合大多数平台的资金托管方式。其可行性有待进一步商讨。 平台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和管理出借的资金,会给平台无限地操作空间,有的平台卷款跑路与此有很大关联。严重会触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 禁止发放贷款 法律解析:P2P网贷平台无相关金融资质,违规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者高利转贷罪。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由此可见,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向不特定多数人放贷属于金融业务,从事相关的活动需要经过特别的资质批准。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于信息、交易中介性质,在工商局注册的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信息咨询等,负责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搭建起信息桥梁,在满标以后收取信息咨询及服务费,并不包含对外借贷等金融资质。如果面向不特定多数人放贷,轻则收到工商处罚,重则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此可见,P2P平台直接或者间接将公司自有资金放贷给平台用户,牟取非法利润,情节严重,会触犯刑罪。 同时,有的P2P平台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平台作为借款人以其他名义低息借款,然后发放贷款给平台借款人,提中间利差。此种模式涉嫌高利转贷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P2P平台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平台借款人,涉嫌高利转贷罪。 三、 禁止将单一融资项目设立为多个项目分别独立融资;或者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 法律解析:拆标包括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易引发庞氏骗局,涉嫌集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集资诈骗罪需要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借款潜逃等。 网贷平台整改情况不容乐观,对投资人来说影响有多大 凡想生存下来的都在积极迎合国家的监对平台的业务进行整改。但是由于之前业务的各种原因与国家监管的要求可能差距比较大,所以整改起来困难很大。对那些整改结果不乐观的平台来说有两种选择,一继续整改。二可能被其他的平台并购,这对投资人来说是存在风险的。因为一旦确定无法通过国家的备案验收,平台有可能直接跑路,而且现在跑路的成本太低。所以对这样的平台,大家还是尽量不要再去投了。 北京推出最严网贷整改细则是怎么回事?
上周,北京金融监管向内网贷平台下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求》(以下简称《整改要求》),其中特别规定禁止网贷平台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该《整改要求》引起了部分业内人士的误读与曲解!部分人士解读为,这是监管者禁止网贷资产端对接金交所、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的产品,认为p2n模式被终止。 基于对银监会2016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理解,以及同一些基于典当等行业开展业务的网贷平台高管的调研和沟通,笔者认为,《整改要求》禁止的是网贷平台对接融资租赁、典当、保理、担保等渠道涉及的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整改要求》真正的意思,是网贷平台不能和这些外部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等业务。原因在于,这些业务经过包装,把借款人和出借人隔离,双方没有形成直接借贷关系,背离了网贷监管的本意。 《监管办法》明确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整改要求》其实只是对《监管办法》的重申。《监管办法》对网络借贷明确界定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这里的个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而通过上述业务的包装,贷款方与融资方之间未通过网贷平台直接借贷,此类业务显然扭曲了《监管办法》基本精神,自然而然要受到《整改要求》的禁止。
如果担保公司、典当行或保理公司向网贷平台推荐借款人(在此类推荐业务中,诸如典当行等可能承担担保与风险控制的责任,并收取手续费),如果此类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直接形成借贷协议,这样的业务模式显然合乎监管规定,符合穿透式管理原则。禁止典当行、保理公司向网贷平台推荐借款人并无法律依据,也不大可能作出此类禁令。当前,有的网贷平台的资产确属小贷公司或者典当行推荐而来的,借贷双方经由平台达成了直接借贷业务,这基本符合《监管办法》的精神。
国务院下发互联网金融整改方案,互联网金融会前景黯然吗 前是乐观的,据前瞻产业研究中国互联网金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划分析报告》显示,由于“互联网金融”概念出现的时间太短,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对应的管理对策,以P2P为例,P2P网贷准入门槛低且缺乏管理,乱象丛生,不少网贷平台先后曝出“倒闭跑路”事件。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成本控制能力较强及更具资金实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继续生存,其他企业将会被收购兼并,行业正在洗牌。 不可忽视的力量——传统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劵等传统金融机构具备殷实的基础,虽然起步更慢,在互联网思维的引导下,招商银行推出微信银行;近日工商银行成立互联网金融营销中心统筹“e-ICBC”及融e购、e支付、线上POS等相关业务。传统金融正在不断转型和积极应对变革,在政策的支持下,传统金融机构会更有爆发力,更值得期待。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的互联网技术。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尚不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也缺乏实践,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 网贷整改!真的要谢谢它们。欠4万多还不起了,已经跟家人坦白,明天准备面对面收拾。 找她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