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纠纷解决风险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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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2-11-3 15:35: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文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当前,网络借贷行业进入全面清退与转型期。妥善化解矛盾、防范社会风险,不仅事关投资人的利益,也事关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大局。但是,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有效应对如何追缴财产、催收海量债务等现实问题。如不能及时探索其他路径妥善化解矛盾,则可能爆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对营商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诉讼是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网络借贷可能爆发的海量纠纷如果全部涌入法院,对全国法院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因此,必须秉承“总体统筹、多方联动”的解决思路,坚持在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下,依托属地党委政法委领导,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坚持多元化解程序前置、联合信用惩戒督促、第三方清收为主的处理思路,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最大程度维护投资者利益。
当然,法院仍要做好必要时诉讼“兜底”的准备。鉴于当前的诉讼模式无法有效应对海量的网络借贷纠纷,因此,对于未来可能进入诉讼的案件,要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在部分法院开展立案试点、探索集中管辖、激活督促程序、探索网络借贷案件的批量执行等方式,实现纠纷的公正、高效、快捷、低成本解决。
网贷纠纷产生背景与现状
网络借贷是互联网背景下的产物,泛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2007年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传统的民间借贷借助于“互联网+”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成长为新的商业模式。由于监管与法律更新滞后,其规模扩张过快的弊端逐步显现。随着经济环境不断趋紧,高收益产品难以为继,网贷行业风险迅速暴露,各种问题平台也不断曝光,倒闭、跑路、提现困难、延期兑付等情况不断出现。在互联网金融频频“爆雷”的情况下,政府密集出台了各项监管政策。2018年12月,《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以网贷平台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网贷平台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
经过整治,截至2020年1月初,网贷之家网站收录的平台数达6610家,但仍正常运营的平台仅343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达到了6267家。其中,北京以94家的运营数量位居榜首,待还余额2709.02亿元。
实践中,目前的平台清退主要有三种路径,即:转型、良性退出及刑事责任追究。最后一种路径也可以说是前两种清退方式失败直接引发的结果。而无论平台是选择转型、良性退出,还是已被刑事追责,都面临着对平台债权债务的全盘清理,网贷行业面临海量的潜在纠纷。
当前虽没有官方权威统计数据显示可能产生的网络借贷纠纷数量,但从相关统计数据中可以管中窥豹、见微知著。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系网络借贷行业进行信息披露汇总的权威平台。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在营343家网贷平台中有82家系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员,并进行信息披露。课题组假定:纠纷数量=逾期笔数=累计借贷笔数×逾期率,网贷行业的逾期率参照商业银行的逾期率1.8%进行计算。初步估算,整个行业的潜在纠纷数量为500万件以上。加之受网络借贷市场“逃废债”不良风气的影响,纠纷数量将呈现惊人的态势。

网络借贷纠纷解决风险机制研究
网络借贷纠纷具有案件数量多、金额小、当事人地域分散等特点。这就意味着与之匹配的纠纷化解程序不仅需要高效、便捷,能够快速处理海量纠纷,而且要在有限的成本基础上突破区域限制,以克服管辖、送达、应诉等成本问题。而现有的诉讼、仲裁、公证、调解均存在明显短板及不足,无法有效适应网络借贷纠纷量多、小额、分散的特点。
通过强制手段被刑事立案的平台,虽然能够达到遏制网贷刑事犯罪的效果,但刑事案件的处理周期可能更加漫长,加之同样存在资源有限、人手不足的问题,也无法满足高效、便捷化解海量纠纷的需求。
综上所述,现有的民事、刑事纠纷化解路径在网络借贷退出背景下均面临巨大挑战,稍有不慎则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风险,探索适应当前背景下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
以联合信用惩戒为督促手段
联合信用惩戒是督促债务人按期还款、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利器,可以有效地实现资金回流,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自觉履约,也从根本上避免了纠纷的大量爆发。
2019年9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加大对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同时,加大“对已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对已经进行合法、必要的催收的借款人,可按标准收集、筛选失信信息并转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
鉴于信用惩戒的权威性,管理人应当协助网贷机构依法合规收集相关信用信息,整理报送失信人名单,辅助征信系统进行惩戒督促,在数据口径、数据质量等方面高标准、严要求。同时,必须畅通异议处理机制,确保失信名单能进能出。
以多元化解程序为前置条件
网贷平台管理人应当加强与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沟通和对接,积极推动行业协会等设立行业调解组织,提供行业调解服务,完善调解规则和对接程序,发挥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优势。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在线接受调解、在线发表意见、在线达成协议、在线签名盖章等方式,完成纠纷过滤。对于部分需要线下调解、确认的,亦可通过线下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由行业协会与人民法院进行数据对接,依法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纠纷分流亦可利用网络仲裁实现。平台管理人可以与仲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出现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下交由特定仲裁机构先行仲裁,从而畅通仲裁渠道,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纠纷快速化解。鉴于网络借贷纠纷的合同签订、履行均可通过电子证据形式表现,为网络借贷纠纷的批量导入提供了便利。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利用在线仲裁平台完成案件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的全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批量开展网络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一方举证质证、发表意见的基本程序权利。在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过程中,应当充分释明电子送达的方式、途径、效力等,力争使双方能够实质性参与到网络仲裁中来。
以刑事追赃挽损为过渡程序
现有法律框架下,网络借贷平台涉嫌刑事犯罪的,投资人的权益需要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加以解决。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网贷平台,管理人应当积极协助追赃挽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整理“逃废债”名单并向公安机关报送。同时,实时关注借款人动向,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人员、企业及财产线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也应自行向借款人催收,实现债权债务的市场化清收。
引入第三方清收机制统一管理
对于需要退出、转型的平台,经管理人市场化清收后仍然无法化解债务纠纷的,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清收机制,将余下未处理的债权债务交由第三方机构统一管理。
如果网贷平台尚有经营能力、资金充足,应先由管理人代表平台对投资人兜底清偿全部债务,收回债权并转让给第三方机构。此时,平台退出,第三方机构转变为债权人向借款人清收。
如果网贷平台已经无法收回债权,平台管理人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催收。此时,平台还是债权人,第三方机构仅代表平台清理债权债务。第三方机构应定期将清收情况向管理人报告。
在以上两种模式下,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工作专班中的有关部门应出台优惠政策,支持第三方机构清收。例如,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应在网络通讯方面对第三方机构给予技术支持。
以“互联网+诉讼”为“兜底”方式
通过网络进行全流程在线诉讼,一直广受关注。课题组认为,可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纠纷。
一是在个别法院开展立案试点。目前,需要进入纠纷解决程序的网络借贷案件数量巨大。因此,为了一定程度上克服司法障碍、提高法院案件受理率,可以本着“少量、精细”的原则,在个别法院试点受理网络借贷案件,考察试点效果。
基于网贷行业的地域集中性,建议率先在网贷平台集中和风险频发的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和浙江杭州开展立案试点。在数量上,法院应当以少量受理为原则,对案件受理总数进行控制,优先选择受理平台涉众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个别案件,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于在同一个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应由管理人统一提起代表人诉讼。法院审理一案即可解决一系列纠纷,从而避免海量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二是指定部分法院利用互联网技术集中管辖。网络借贷纠纷产生于互联网,而消解之道也蕴含在互联网之内。互联网法院具有审理网络借贷案件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有效打破时空限制,实现全流程在线办案,提高审判效能。因此,指定互联网法院或其他部分法院利用互联网技术对网络借贷案件进行集中管辖,能够有效整合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发挥“互联网+诉讼”的作用。通过网络庭审直播、自媒体平台信息推送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加大对网贷纠纷案件的宣传力度,起到督促债务人清偿的震慑作用。
随着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通过网络进行全流程在线解决纠纷已初步成型。例如,在举证及质证环节,系统会自动提示证据交换动态,便于当事人利用空余时间完成诉讼;庭审以视频方式进行,当事人只需一台电脑或者手机,足不出户便可参与庭审;庭审时,电子证据通过诉讼平台在线展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调查和辩论,语音识别系统实时生成电子笔录。通过互联网、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总结提炼法律规则,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让诉讼更加公正,实现司法规范化。为进一步规范在线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确立了“以线上审理为原则,以线下审理为例外”的目标。网络借贷纠纷具有量多、小额、分散的特点,适宜进行线上庭审。对于少部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辅以线下诉讼活动。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适用简易程序,有效进行繁简分流,优化司法配置。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借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三是激活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两线并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有异议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针对借款合同纠纷适用支付令的并不多见,而网络借贷案件更是凤毛麟角。但是,网络借贷纠纷以借款人逾期为主要类型,借款合同已近于标准化,一般情况下双方对事实争议不大。债权人起诉的目的主要是进行债权确认和债权实现,适用支付令这一非诉程序具有极大的优势。此外,相较于诉讼、仲裁程序,支付令这一非诉程序在司法资源投入和当事人诉讼成本上具有相当优势。人民法院在化解纠纷中,应当充分利用此项制度。支付令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也需要债务人不提出异议。考虑到当前送达难、支付令生效率低的现状,可采用两线并行模式来处理支付令与诉讼程序的关系衔接。即,在网络借贷纠纷中,人民法院立案后可以将起诉状与支付令一并向债务人送达,债务人没有异议的,支付令生效;债务人有异议导致支付令无法生效的,继续进行民事诉讼程序。
四是完善司法确认与简易程序。完善诉前委托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经过行业协会、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等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依法予以司法确认。同时,对简易程序的庭审规则和裁判文书进一步简化。针对网络借贷案件,可考虑适当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金额上限,实行一审终审。
五是探索网络借贷案件的批量执行。“互联网+”技术下的强制手段“兜底”,最终离不开强制执行措施的保障。在执行阶段,应当充分发挥网络查控系统的优势,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一键查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同时,平台管理人应当充分发挥能动性,参与司法查控工作,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及时向法院汇报。
十余年间,网络借贷市场经历了萌芽、生长、监管、整顿、清退转型的全过程,也留下了许多值得反思的教训。尽管“互联网+”与资本的融合中产生了问题,但其中也暗含了解决之道。网络借贷的纠纷化解与风险防范,需要在“总体统筹、区别对待”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以期实现纠纷的高效、快捷、低成本解决。人民法院作为诉讼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命重大。
(课题主持人:马来客;课题组成员:李利、陈实、郭帅、苑珊、曲建婷、李晓桐)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1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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