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不能否续贷的原因 一帮子缺了娘的诈骗玩意,全国各地市县你们都发,不怕你妈被卖那里去了 网上的各种这个贷 那个借的,大部分是诈骗信息的,,别的基本都是高利贷的玩意的,你上去了就算是被坑了 网上的各种帮你办手续贷款 办卡 提额 什么的,统统的都是虚假的,诈骗的 不要想着借钱过日子,那不是生活方式的, 最大的问题是,你后面用什么还,平时连花的都没的花的,后面用什么还,还有利息呢
没钱的想过有钱的日子, 就是有钱了你也不知道怎么花的 用借款还借款,呵呵,都没钱还利息,还不是越借越多 另外说一句,这个贷款,是人死债不烂的, 就是人死了,也要你父母 家人给你还的 还不起进了牢,出来你还是要还的 再说一句,踩我的不是家里死了娘的没钱出殡的,就是黑心烂肚肠的搞网贷 高利贷的玩意们 什么是并购贷款,你知道么
“并购贷款+并购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组合可以解决上市公司并购哪些实际问题? “并购贷款+并购债务融资工具”的产品组合将信贷业务与非信贷业务结合,可以将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压力将至最低,降低并购融资的不稳定性,在保证融资利用率最高的同时也保证了并购交易的及时安全进行。 对于前期不能直接通过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上市公司,可以先行筹措并购贷款,在未来恰当的十点,用并购债券置换并购贷款,降低自身融资成本,降低企业担保抵质押成本,提高融资规模。 并购贷款 是什么贷款种类
工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扩展资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二十一条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第二十二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对本指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了解和掌握并购交易的经济动机、并购双方整合的可行性、协同效应的可能性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提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参考资料:人民网 ---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并购贷款是什么贷款 过桥贷款有什么作用?过桥贷款助推企业IPO 和并购。中国私募网小编为你分析过桥贷款有什么作用?过桥贷款助推企业IPO 和并购。 过桥贷款经常用于商业性的房地产购置,很快地出售一笔财产,从丧失赎回权的抵押品中重新得到房地产,利用短期融资的机会为获得长期融资提供担保。从房地产市场来看,过桥贷款是对个人出售房产权益而提供的短期银行贷款,它以个人目前的房产特别是准备出售的房产作为抵押。个人使用过桥贷款或过渡期融资可以摆脱这样的困境:在你出售财产之前想要购置房产。此时过桥贷款是为购置新房提供短期融资,在出售完旧房时还清贷款,基本上能使个人在处置完旧房以后有地方。 更多的信息点击下载文档:过桥贷款有什么作用?过桥贷款助推企业IPO 和并购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