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推出最严网贷整改细则是怎么回事?
上周,北京金融监管部门向辖区内网贷平台下发《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整改要求》),其中特别规定禁止网贷平台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该《整改要求》引起了部分业内人士的误读与曲解!部分人士解读为,这是监管者禁止网贷资产端对接金交所、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的产品,认为p2n模式被终止。 基于对银监会2016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理解,以及同一些基于典当等行业开展业务的网贷平台高管的调研和沟通,笔者认为,《整改要求》禁止的是网贷平台对接融资租赁、典当、保理、担保等渠道涉及的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整改要求》真正的意思,是网贷平台不能和这些外部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等业务。原因在于,这些业务经过包装,把借款人和出借人隔离,双方没有形成直接借贷关系,背离了网贷监管的本意。 《监管办法》明确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整改要求》其实只是对《监管办法》的重申。《监管办法》对网络借贷明确界定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这里的个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而通过上述业务的包装,贷款方与融资方之间未通过网贷平台直接借贷,此类业务显然扭曲了《监管办法》基本精神,自然而然要受到《整改要求》的禁止。
如果担保公司、典当行或保理公司向网贷平台推荐借款人(在此类推荐业务中,诸如典当行等可能承担担保与风险控制的责任,并收取手续费),如果此类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直接形成借贷协议,这样的业务模式显然合乎监管规定,符合穿透式管理原则。禁止典当行、保理公司向网贷平台推荐借款人并无法律依据,也不大可能作出此类禁令。当前,有的网贷平台的资产确属小贷公司或者典当行推荐而来的,借贷双方经由平台达成了直接借贷业务,这基本符合《监管办法》的精神。
P2P仍未定性 监管何时才能出 2017年8月25日 银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银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至此,P2P网贷行业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三大主要合规政策悉数落地。银监会方面表示,该信披指引与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共同组成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体系。 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规则,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2017年12月1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此通知比较全面的对现金贷业务进行了规范,包括了资格监管,业务监管和借款人适当性监管,并给出了存量逐步退出的安排。通知涉及的业务主体包括现金贷助贷类机构、网络小贷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P2P网贷类机构等,其中对助贷类机构影响最大。 2017年12月8日 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12月11日傍晚,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12月8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旨在通过专项整治,严格网络小额贷款资质审批,规范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机构。 2017年12月13日 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通知指出,各地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国家重拳出击,P2P大乱走向大治 有这样一种说法,现在监管这么严,P2P是不是国家不支持了,没有前景了,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国家密集出台监管法规,正说明国家对P2P行业的重视,后续还会有更多的监管法规出台,一个没有监管的类金融行业,是走不远的。只有受到强监管的金融、类金融行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御泰金 融P2P平台告诉你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希望题主收到回答能够采纳一下呗,十分感谢您。 网贷整改期间是不是所有网贷都不能贷 对 所有的网贷尤其是小公司都不敢放款 P2P平台备案延期多长时间 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中,明确规定2018年4月,大部分P2P平台备案工作应当结束,6月份则是备案登记的最后期限。 然而,就在众平台还在为法律意见书等准备材料疲于奔命,全力冲刺网贷备案验收之际,有消息称,监管部门在近日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暂停发放网贷备案登记细则(正文及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监管层的思路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验而不收(不断让机构补充资料,加大各种合规成本);二是实施不发牌照的穿透式日常监管(不急于发牌照,但日常监管完全按管理办法执行);三是不再提“双降”,允许合规资产增量。由于P2P整改验收工作量大、难度大、进度滞后,目前最后期限还没有确定,需要等下一步通知。 事实上,网贷行业备案还是一个全新的监管动作,相关机构此前也并无经验,尤其是全国各地金融环境并不一致,对相关企业来说可能并不公平。截至目前,网贷备案的相关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权限由各地金融办(金融局)掌握,但由于各地市场环境的差异和发展需求,各地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的态度也有很大的差别。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P2P银行管存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
网贷监管意见稿是2015年12月发布的,意见稿上明确了平台需要有银行存管,也给了18个月的整改期,按理来说最后限期会在17年6月份左右。但是现在已经有很多平台在网贷整治行动中选择转型或停业了。 银行存管是当下P2P网贷行业最具热议的话题之一。自从2月23日,银监会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来,使得各平台纷纷寻求银行的庇护,银行存管一时间成为了p2p行业的“香饽饽”。据了解,目前国内各网贷平台都在积极对接银行,加快打通资金存管业务,以实现合规。而迪蒙作为P2P银行存管解决方案的业内专家,目前已经携手银行倾力打造的完全符合国家监管政策的整体解决方案,具有专业性强、安全性高、稳定性好、开发周期短等独特优势。 “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效果显著,我们预感到一波全新的销售热潮正在涌来”,迪蒙科技营销中心负责人透露,近两个月迪蒙平均每日接待客户超过30家以上,网络、电话咨询客户同比暴增200%以上。其中,迪蒙P2P网贷解决方案、迪蒙P2P银行存管解决方案、迪蒙互金小贷解决方案等,是目前市场上最受欢迎的产品。“值得一提的是,超过1/3的客户主要咨询迪蒙P2P银行存管解决方案,这也是我们迪蒙科技区别于其他网贷系统的最大亮点和卖点。” 迪蒙网贷系统、P2P银行存管解决方案销售奇迹,是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P2P银行存管大限迫近,企业加速合规布局的市场反应,但最关键的还是迪蒙强大的技术和品牌实力。迪蒙P2P银行存管解决方案由迪蒙科技携手35家银行鼎力打造,具有专业性强、安全性高、稳定性好、开发周期短等独特优势,最快可在30天快速打通银行存管系统,解除了网贷平台银行存管时间紧、技术弱、成本高、安全性差等顾虑和隐患,自然能够得到市场源源不断的关注和青睐。 作为中国最早研发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先行者,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软件开发企业,迪蒙科技拥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美国软件工程学会CMMI3认证等诸多国际顶级认证资质。其中,迪蒙互联网金融系统采用大银行系统架构、独家原生态代码,被视为行业典范,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业界第一,已为山钢集团、海尔集团、中航工业、中国万达、用友集团、兴业银行等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在内的1000多家大中型企业搭建互金平台。 什么原因导致p2p备案延期
之前中央把网贷的备案权下放到地方,但是各地备案标准松紧不一,容易导致监管错位或监管无效。所以中央收回备案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备案标准,可消除监管套利,合理性和真实性更高。 值得一提的是,网贷整改延期的情况已发生过一次。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发,提出给一年整改期限的要求。但到了2017年6月,各地金融办相继发布延期通知,将2018年6月底作为整改的最后期限。 但是最近又有消息显示备案延期。备案延期因素: 各地监管细则存在地区差异,产生监管套利空间。比如部分地区要求银行存管属地化、山西要求债转次数不超过3次、重庆部分区县要求“双清”才能备案,而湖南攸县等地则表现出了极大的宽容。各地的政策差异,导致了突击异地注册、买壳、多地备案等套利现象的涌现。 整改进度不及预期,大平台比小平台难度大。大平台积累了比小平台更为沉重的历史包袱,消化存量需要调动的资源和投入的精力更甚。但是行业头部平台存量都不小。相比较而言,小平台验证了“船小好调头”的古话,违规存量很容易消化或转化为合规资产,相对而言容易满足备案登记的监管要求。但这助长了养壳卖壳,而非实际开展经营的激励。 地方监管顾忌平台无法备案的风险。多年来刚性兑付盛行,不少投资人盲目投资,一旦出现风险就把矛头对准监管部门,加大了地方监管处置的难度和压力。一个个平台背后是无数投资人的血汗钱,有些地方不可避免对无法备案的平台“投鼠忌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