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涉农贷款(土易网是如何解读安徽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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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4-10 18:51:04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今后中国安徽农村土地会转包吗
现在农村土地经营权就可以转包。
针对县域以下涉农贷款的财政补贴有哪些?
财金[2010]116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我们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年度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农商银行客服电话是多少?

客服电话是96668。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于2004年6月6日,履行对全省农商银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目前,全省共有110家农商银行,营业网点5080个,员工6.7万人,是全省营业网点和从业人员最多、服务范围最广、资金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

截至2018年末,全省农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1793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1702亿元,存贷款总量连续多年稳居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首位;涉农贷款余额7299亿元,涉农贷款余额、增加额连续多年位居全省金融机构以及全国同行业前列。

扩展资料:

截至2018年末,全省每10位银行贷款客户,就有6位选择与农商银行携手合作;每4家小微企业,就有1家与农商银行并肩同行。2018年缴纳税金93.13亿元,社会贡献度全面提升。

加快推进干部人才提升、信贷结构调整、资金业务规范、经营网点布局、核心银行系统升级等“五大转型工程”;进一步做实做强行业审计、信息科技、资金清算、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电子商务等“六大平台”。

省联社继续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持续强化服务,把全省农商银行建设成为经营合规、服务便捷、业绩优良的百姓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企业简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首页


农村商业银行存在哪些风险 新闻
如果你知道农村商业银行目前的资产质量的恶化程度,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央行对农商行吃独食了。从去年开始央行对地区金融机构实施定向再贷款,再到日前对农商行和农合行实施定向降准,现在又要对农商行农合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进行定向将准,原来是有些农商行已经坏账累累,快揭不开锅了。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9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0%;不良贷款率为1.68%,远高于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的0.94%和0.92%。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在众多农商行里,不良贷款率高达10%甚至接近30%已经不是新鲜事,而3%至4%也是很常见的现象。近期公布2013年年报的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去年不良率26.76%,且资本充足率已经转为负。
作为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的连云港农商行,截至去年末营业利润为-49.31万元,归属于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162.56万元,资本充足率降至-4.56%,其不良率已从2011年的1.75%上涨至2012年的13.02%,进而上涨至2013年的26.76%。截至2013年末,连云港农商行1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案件多达273件,涉及诉讼本金11.8亿元,连云港农商行均是原告,其2013年利息回收率仅44%。
连云港农商行的存款增速都在放缓,连云港农商行2013年存款总额为70.6亿元,同比下降15.17%。与2011年数据相比,存款规模已连续两年下降,导致其2013年的存贷比达到108.86%,远高于2011年的71%。
整个农商行的资产质量都在下滑,今年一季度农商行不良余额是2012年一季度374亿元的2.13倍,是2011年一季度299亿元的2.65倍。这一比例高于城商行和大型商业银行,但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今年一季度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余额为1215亿元,是2012年同期608亿元的2.41倍。
除了连云港农商行之外,多家农商行不良率也较高。例如,2013年,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余额22.9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2.13亿元,不良率接近10%;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2013不良贷款率为4.28%,比年初上升0.48个百分点;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不良贷款占比4.10%,比期初上升0.25个百分点。
分析认为,农商行贷款集中度高是一个重要原因,一是行业集中度高,一是地区集中度高,鸡蛋被放在了一个篮子中,风险不能分散,很容易形成大面积坏账。
农商行贷款一般都在本地区,区域范围较小,如连云港农商行则是经济较发达地区;而行业在集中在批发零售、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投向制造业的贷款比例高达42.07%;连云港农商行2013年投向批发零售行业的贷款比例高达44.64%。
虽然规模较大的农商行分散程度略高,但集中在房地产、制造业等领域的比重依然靠前。北京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房地产行业贷款329亿元,占比13.94%,仅次于占比20.11%的票据贴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涉及房地产贷款395亿元,占比17.96%,仅次于占比18.49%的制造业。
可以肯定随着资产质量的下降,农商行的发展进入恶性循环,其贷款增速也会下降,按照贷款创造存款的原则,其存款也必然显著下降。江苏一家农商行副行长表示:“去年以及今年一季度,贷款违约情况明显增多,银行贷款逐渐变得谨慎。”
以连云港农商行为例,2013年末,连云港农商行贷款总额为76.85亿元,同比仅增长2.48%,这一增速远远低于高达14%的行业平均水平。
央行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新增额1597亿元,同比少增加了471亿元;而去年一季度,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同比增加了2068亿元,同比少增加1384亿元。
显然,对于农商行目前的不良资产,在稳定地区金融秩序,进行再贷款和定向降准支持的同时,一定要搞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地区经济系统性下滑造成的?还是贷款违规造成的?是贷款风险控制不力?还是内控薄弱?是公司治理、地方政府一股独大造成的?还是贷款定价等技术性原因等等造成。
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了,农商行,包括农合行还有诸多的城市商业银行将再次成为由纳税人填充的无底洞。
我们注意到,监管层对农商行的支持,都是以支持三农为目的的,但是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贷款力度有多大呢。
从全国数据看,2010年、2011年、2012年全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分别达11.77万亿元、14.6万亿元和17.6万亿元,呈逐年增长之势;而同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分别为3.9万亿元、4.6万亿元、5.3万亿元,分别占涉农信贷总额的33.34%、31.51%和30.11%,占比却呈逐年下降趋势。农商行对三农的信贷支持,显然是有瑕疵的。
而我们也注意到就在央行对农商行下调村准率2个点的时候,同时,银监会公布的11号文(整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非标资产的投资),银监会官员甚至表示放宽涉农银行的贷存比要求。据中金公司的研究报告测算,11号文意味着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超标约3000亿元。同业模式这样的金融创新令大量县域信贷资源流向了产能过剩的领域(包括房地产)。
而中国农村正规信贷需求十分旺盛,有借贷需求的家庭比例达到19.6%,但他们的正规信贷可得性仅为27.6%,低于40.5%的全国平均水平。
而我们还注意到,在央行最近两次定向将准中,第一次定向将准2个点的农商行存准率,而农合行只有0.5个点,而两次降准,竟然都没有农村信用社。当然这于农信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较低有关,但是其超储率过高也是客观现实,是因为农商行过于激进还是农信社过于保守?
有报道提到,有些农商行的风控机制不够健全,所以容易被有瑕疵的非标业务钻空子。比如项目通不过股份行的风控,而为找农商行出资,项目发起行或融资方会给农商行的相关负责人‘返点’,一个2个亿的项目,返点5‰就是100万,而项目实际风险却由农商行自己承担。在该高层人士看来,类似的利益输送现象在农商行的非标业务中或并不少见,而其操作方式具有较强隐蔽性,监管亦难于认定。
去年债市整顿银行间市场丙类账户的时候就揭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债券“代持”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即给那些进行高杠杆高风险久期投机者提供了资金(或资产负债表)的支持。
在非标业务中,农商行等农金机构常扮演的角色正是出资方。例如在部分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中,农商行就常作为“乙方”出资,而非标资产的项目则多来自其他机构,并由这些机构打包、安排保函后出售给农商行。
那么以上案例可以揭示,对农商行进行定向支持,是因为其资金缺乏,还是因为其内控薄弱,违规操作,答案显然就要重新考证了。
因此,监管层在进行资金支持的时候,一定要分清责任和问题,对于那些故意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员要让他们承担责任,而对于经营合规,成绩优异的管理者要有一定的奖励,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同时引导或者强制他们合规依法经营,改进目前地方政府一股独大,农商行对地方政府依附性过强,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比如,有分析认为,农商行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支持问题,是其坏账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土易网是如何解读安徽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的?
近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遵循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工作总体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各地要以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下同)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契机,全面清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变更的,要重新签订;对承包合同遗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采取标准规范、农民认可的技术方法,开展农户承包地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照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新建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依法颁发权属证书,建立健全规范的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推进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2016年底,建立健全省市县乡互联互通的四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信息化。

  (二)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承担好全国试点省任务,认真总结2014年试点经验,2015年在65个县(市、区,下同)扩大试点,力争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强化市督促指导、县负总责、乡镇推进、村为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强化宣传培训,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在工作中,要坚持稳定承包关系,依法规范操作,尊重农民意愿等基本原则。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民承包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测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集体。坚持“服务式”确权,不搞“运动式”确权,进度不强求“一刀切”。严格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技术方法和技术标准。注重发挥村民民主协商的作用,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快建立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和确权常态化工作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给予补助。

  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三)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体系,对流转期限3年以上、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奖补。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全程土地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服务托管。稳步推进金寨等6县(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抵押价值评估和抵押资产处置办法。

  (四)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严格土地流转合同审核把关,确保土地流转意愿、价格确定、形式选择均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制定规范的土地流转委托书格式文本。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流转对外招商经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土地流转政策执行情况。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农民承包地流转金,以及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的行为。

  (五)强化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出台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流转合同审查、登记、备案、建档和土地流转监测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委托流转等服务。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把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统筹规划,加快建成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引导流转双方合同签订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产权交易资源,重点打造县乡联动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研究制定完善土地流转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六)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七)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适时提高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研究制定扶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配套办法。

  (八)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九)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办法,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作出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重点对企业经营范围、投资能力、科技水平、土地复垦能力进行审查;对租赁规模、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赁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进行审核。要依据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和土地流转退出机制,及时对土地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评估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给予政策扶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要实行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继续重视和扶持普通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积极培育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建立“青年农场主”培训和孵化基地。以县为单位,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一)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继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示范社创建工程健康规范发展。实行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十二)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三)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支持村组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发展物业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或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十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要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整合农机购置补贴和秸秆禁烧有关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优先扶持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落实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用水、用电、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用地政策。继续落实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拿出不低于省下达总量2%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的政策。

  (十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县域征信体系建设,金融部门和机构开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做大做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降低“三农”融资担保门槛,降低担保费率,确保“三农”贷款在保余额比重逐年提高。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现的担保代偿,在按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企业出现的贷款损失及担保代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鼓励市县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扩大家庭农场“直管直贷”试点覆盖面,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地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扩大政策性保险附加商业性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提供保费补贴,省财政给予以奖代补。

  四、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出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意见。利用现有服务设施,健全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服务站点。大力培育合作服务组织、服务型农业企业和社会服务组织。加快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和农产品流通服务平台。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含国有农场)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

  (十七)推进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积极探索构建以农技推广机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为主体,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学、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强化专兼职师资队伍,优化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将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作为重点教育培训对象。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十八)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农垦系统的优势和作用。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畅通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推进技物结合。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扩大基层供销社股份合作试点,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定单式服务。积极推进农垦改革,支持农垦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依托农垦搭建省级农业投资平台,促进垦地合作发展,充分发挥在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十九)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各级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指导意见。

  土地问题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基层和群众的创造,搞好分类指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坚持规划引领,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美好乡村建设规划、优势农产品产业带规划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相衔接。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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