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 p2p 平台 关闭(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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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1-7 02:21:11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有人知道网贷平台的良性退出是什么意思,投资者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其实就是跑路了,所谓良性退出,就是拖延时间
P2P网贷平台(也就是居间人),他们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你拍拍贷属于P2P平台,P2P网贷平台本身是不具纳存发放贷款的的。所以只能是信息咨询,也就是把借款人的信息发放到他们的平台,出借人进行借款。在法律上属于出借人直接借款给借款人。所以是借贷关系。但是有的网贷平台本身提供平台担保,比如出借人的资金出现问题由平台来承担。有的平台采用第三方担保方式:比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小贷公司等等。拍拍贷并不采用任何平台或者第三方担保方式。所以只是信息提供方。
P2P网贷平台清盘是什么?P2P清盘主要清什么?怎么清
清盘就是平台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市场
网贷平台该怎样做好退出p2p的善后事情
看来是出现资金漏洞了~赶紧想办法解决哦~风控没有做好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P2P退出平台增加是怎么回事?

曾经近似的网贷(P2P)行业,在监管的重压下,大潮逐渐退去。退出与转型,成为不少平台不得不面对的抉择,即使拥有国资背景也不能幸免。

日前,拥有国资背景的重庆惠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宣布,4月1日起关闭其旗下联保通网站功能。曾要做“西部陆金所”的惠民金融,在P2P领域黯然收场。

联保通公告显示,联保通在上线两年多的时间里,实现了14.96亿元的撮合融资规模,“根据上级单位的指导和安排,惠民金融公司决定业务转型”。而联保通平台已于2016年二季度起全面停止P2P项目的发行,正常开展兑付工作。

目前并无正在招标的项目。而已经交易完成的项目,预计年化收益率在8%到9.5%区间内。

不过,按照联保通的说法,该平台是“零违约、零逾期”的国资背景P2P平台,如今突然主动退出P2P行业,在业内人士看来,也许是在网贷行业面临合规大考下的选择。

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不少网贷平台开始出现跳槽潮。一位原网贷平台人士跳槽到了一家旅游公司,他告诉北京晨报记者,以前所在的平台无法达到合规要求,迟早要退出,“不如赶紧抽身来得踏实”。

相对于主动转行,另一个平台的公关职员的跳槽显得有些无奈,他说,以前的平台从网贷转向了私募,“没有网贷业务,私募也不允许公开宣传,我没有用武之地,只能跳槽了。”

跳槽潮从侧面印证了网贷行业的变化。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主动退出以及转型的平台比比皆是。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出现了大幅度下降,截至2016年底,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为2448家,2017年2月底更是进一步下降至2335家。而退出与转型的平台数据仍在上升。

“从去年8月监管出台网贷细则之后,退出网贷行业的平台逐渐开始增多,其中主动退出的平台占多数。”盈灿咨询分析师张叶霞表示,一些平台可能够不上银行存管标准而退出,也有一些因为无法转型成为小额借贷而退出。在监管重压下,到今年年底仍可正常营业的平台数量或下降至1200家左右。

不过,在张叶霞看来,平台转型并不容易。“转型平台有的转向做资产,有的转向做其他金融类的业务,也有一些转型成为电商。”张叶霞表示,平台转型最重要的是原先要有这块业务,并且要对转型方向有一定的理解。


什么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1、借款人直接借款模式:即借款人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地产、股票、债权等投资,而P2P平台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不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帮助借款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2、P2P平台自融模式:P2P平台设立者或运营商在网络借贷平台上通过虚构交易、增加借款数额等方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以获取投资者资金,将获得资金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模式下,P2P平台仅仅是非法集资活动的伪装形式,没有改变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性质。

3、P2P平台资金池模式:平台利用对资金有管理权限的便利条件,采取发布虚假标的、设置特殊理财项目的方式提前聚拢资金,或者擅自改变借款的期限、金额以实现资金和项目的错位,归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形成资金池,用以出借或者投资甚至卷款潜逃。

扩展资料:

特点:

1、因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流程主要在网上进行,所以和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相比,衍生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直接侵犯人身健康安全的衍生犯罪较少,但投资人为笼络、获取资金而诱发的洗钱、诈骗、贪污贿赂等犯罪频发。

2、在服务器选择上,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的P2P公司为了逃避打击,选择使用境外服务器实施跨地域、跨国界作案。这都使得以物理空间中的地域划分为基础的传统刑事管辖规在应对网络非法集资犯罪时出现了矛盾,给侦查破案带来新的挑战。

3、在P2P平台非法集资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成为主要的证据形式。借贷双方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等金融支付工具进行交易,资金往来主要依靠网上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划拨,而且个别网站为吸引用户而专门设计了模拟货币、电子货币交易系统,所以电子证据成为侦查P2P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取证重点。

参考资料来源:-P2P网络借贷平台

参考资料来源:-非法集资

参考资料来源:-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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