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无息贷款的条件
农村无息贷款5万元,需要这五项条件,看看你家符不符合贷款条件? 什么是政府贷款?特点是?风险如何? 张立群:我国宏观调容与传导机制趋于复杂
本轮宏观调控之所以比以往更,与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发育有很大关系。然而,要深入领会本轮调控的意义,有必要回顾一下以往的历程。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的方式从直接转向间接,调控对象从企业转向市场,调控活动从条块集中到中央。初步形成了在中央统一协调下,以计划、财税、金融部门为主,以间接手段调控引导市场活动的宏观调控模式。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也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当前,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宏观调控体系面临的新问题主要是:财政金融政策伴随的风险加大;宏观调控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宏观调控各部门间的关系还不够协调。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通过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进一步理顺宏观调控体系内部的关系;完善规则,强化监督,加快立法。尽快将宏观调控活动纳入规范、有序、合法、透明的轨道。
我国宏观调控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宏观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加大。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变,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从控制需求过热、治理通货膨胀转向刺激需求、消除通货紧缩。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转变为积极的财政政策。近年来连续发行建设国债,保持较大规模的国债投资,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增加的也较多。此外由于财政性投资还缺少规范和严密的管理和监督,透明度也较低,国债投资也存在一定的低效率、伴随一定的资金回收风险。货币政策从"适度从紧"转变为"稳健",由于金融制度和监管还不完善,因此在扩大货币供给,增加信贷投放的同时,不良贷款的风险也在增加。此外,在财政收支紧张的情况下,一些财政性风险在向银行转移。例如以出口退税额作为抵押条件取得银行贷款资金等。总体看,当前的财政货币政策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二、行政手段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仍然偏多。当前宏观调控中仍然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特别近年来市场偏冷的形势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增加,行政干预的色彩也有所增强。一是政府直接投资规模扩大,持续时间较长。政府部门对投资的调控偏重项目审批,由于投资决策与风险责任不对称,决策者利益与项目效益没有密切联系,影响了投资的效果。二是在一些方面出现了过度干预的现象。如不恰当地限制市场准入,控制市场价格,限制竞争,保护落后。三是当经济开始升温时,为了防止新的过热,在信贷资金和土地批租方面有些数量、规模控制等直接管理的方法又开始恢复。而一些市场调节措施,例如减税、调整利率等使用的较少,效果也不明显。总体看,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和直接管理的方法仍然较多,一些经济手段的调控效果也还不够好。宏观调控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调整。
三、宏观调控各部门间的关系不尽协调。经过1998年和2003年的两次政府机构改革,宏观调控部门机构重叠和职责不清的问题得到缓解,但并未彻底根除。宏观调控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一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互配合还不够。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时,由于传导不畅,货币政策难以及时配合;货币政策的一些操作措施对财政政策的操作有时则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央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导致国债利率降低,给财政的国债发行造成压力;财政政策的一些操作措施增大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例如出口退税转为银行的抵押贷款。二是某些调控活动还不够统一。例如预算编制中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管立项,其他相关部门管标准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相互脱节,产生管理漏洞的可能。
宏观调控体系改革的方向
宏观调控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宏观调控的方法、对象取决于经济体制的性质;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取决于特定时期经济发展和运行的特点。因此,探讨宏观调控体系改革的方向,首先需要考虑未来政府职能转变、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等诸方面的情况。
一、经济运行特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刺激需求、控制风险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在综合国力有巨大提高的基础上,到1990年代中期,长期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商品供应普遍紧缺已经转变为相对过剩。市场供求总格局的这种变化,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转折,表明经济增长已经由供给约束为主的阶段转入需求约束为主的阶段。当前虽然国内消费和投资保持较高的增速,但供给跟进增长的能力比较强大。一些需求热点,例如电子通讯、汽车、房地产等,价格不升反降。基础原材料和电力紧张的情况,在市场价格的调节下,预计也会很快改变。如果考虑到国际市场的情况和增加进口的潜力,应该说持续的供不应求和通货膨胀不会再次发生。随着经济总量关系的转变,我国经济运行的特点必然发生变化。经济的周期性繁荣不再是结束于过热和严重的通货膨胀,而是新的生产过剩。与此联系,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也必须在刺激需求和控制经济风险之间相机抉择。刺激需求时,要尽可能缩小政策措施伴随的风险;在控制经济风险时,要尽可能不影响市场的活力。这些都要求宏观调控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实施调节。
二、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加快发育和完善要素市场时期,宏观调控的内容和传导机制趋于复杂。随着基本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产权关系、财产关系会进一步明确,在此基础上,要素市场体系会得到较快发展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不仅表现在商品生产方面,而且将深入到生产要素配置方面。在金融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间的资金将相互流动、相互制约;在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融合的程度会不断提高,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间也会形成更密切的关系。利润、利息、税率等影响资本收益的因素对社会资金供求总量的影响会不断加大。财政货币政策的调控内容和传导机制都趋于复杂。
三、我国经济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与国际接轨,对宏观调控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必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这就要求宏观调控不仅要考虑国内经济运行的情况,也必须考虑国际经济运行的情况;宏观调控的方式不仅符合国内情况,也要与国际规则接轨。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若干建议
一、理顺宏观调控各部门的关系,规范稳定各自的职能。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要根据报告的精神理顺计划、金融、财政等宏观调控部门间的关系。计划的职能目前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从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全局进行谋划,提出调控目标;其二是具体安排政府的直接投资项目。由于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由政府提供,因此从未来看,这两个方面的职能都要保留。从改革方向看,计划今后突出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政府支出的安排则宜集中到财政部门。从财政职能看,重点要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各级财政支出首先应保证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由财政支出的也应尽可能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财政资金不能再投入一般竞争性产业。金融方面,从提高货币政策制定的透明度,针对货币市场、资金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控角度看,应该加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减少对货币政策调整的直接行政干预。政府主要通过调整宏观调控的目标协调财政和货币政策,财政收支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则需要在财政和央行各自的规则范围内按程序进行。
二、加强立法,在法律规范下实施宏观调控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应该逐步用法律方式稳定和规范宏观调控的模式,包括部门设置、部门职能和权限的界定等。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国家计划法、投资法、财产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规则和决策程序,规范协调宏观调控手段和机构的活动。适应产业升级的要求,还应该加强促进新兴产业特别是关于知识经济方面的立法,例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信息法、电子商务法等。政府要在法律规范内,依法进行宏观调控活动。
三、加快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当前宏观调控中经济手段的作用不理想,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都与宏观调控的基础不完善有关。例如银行和金融企业的内在机制不完善,权、责、利关系不对称,造成了国家承担大部分的金融风险责任,同时以行政手段(控制不良贷款比例等)约束大多数的金融活动,使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又如财税体制不完善,财政支出还不够规范和透明、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够一致、税收体制也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增加了财政政策的风险,限制了减税措施的实施。要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金融体制、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本等要素市场发展,尽快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 张立群) 如何向政府申请创业贷款 申请贷款在法动年龄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自主创业职工。 个人借款额度一般为1-3万元。 对信用良好、有较强C 还款能力的,可提高到5万元。 创业人员创办新兴经济实体,属于个人领办或合伙经营,并且能够安置10名以上下岗职工就业的项目,借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关于创业贷款的发放,根据相关介绍,职工创业小额借款实行以区为主,市、区两级操作模式,市总工会向各区及市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工会下拨300万小额借款启动资金。受市总拨款的各单位工会按比例配套资金,并对本辖区和单位内符合借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独立审核办理。其他符合借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可按规定向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申请。 如果是大学生,应该这样做: 到市人事局申请。 1《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审批表》;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报到证; 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可以为企业提供担保吗 《担保法》规定: 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人,但经国务院批准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政府担保的叫法 一、政府担保是指地方政府担保的机构、单位或企业的各款或发行的债包括经地方政府批准,由国有经济单位以政府专项预算等作担保的各种借款。 二、政府贷款担保的特点: 贷款的对象是政府本身,则多使用具有担保效果的规约条款。如使用限制性条款,贷款使用控制条款以及消极担保条款等。 政府贷款的对象是政府之外的公私部门,则贷款方大都要求借款方所在国政府、政府机构或借款方母公司提供保证。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1793718.htm#3 民事诉讼法第几条规定政府不能为企业担保贷款 第一条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政府担保贷款的问题 无效。在《担保法二章,第,第八、九条里明文规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另外,《担保法》内部分规定与《物权法》有冲突的,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