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 比高利贷还狠 深圳破获多起 套路贷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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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8-4-22 19:29:51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本来想借钱用作资金周转,让龙某万万没想到的是,钱没到手,债就欠下了,期限一到,放贷人马上向法院起诉,申请查封龙某用来作抵押的房产。“他们就是冲着房子去的,当时签的都是空白合同!”龙某怎么说都是空口无凭,在他手里没有留下任何单据。

  4月17日,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向公众披露近期破获的一系列“套路贷”案件。据介绍,该类案件近期呈现不断增多的态势,其所采取的“套路贷”手段隐蔽,貌似合法,容易与高利贷或者普通民间借贷混淆,给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定罪定性都带来一定的难度。


  首宗“套路贷”还只是初级套路


  2017年12月6日,经过三个月的侦查,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和桂园派出所民警联合行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通过审讯成功突破主要犯罪嫌疑人高某,犯罪团伙的基本信息和涉案证据全部掌握,深圳市第一宗“套路贷”案件成功告破。


  2017年9月,龙某、伍某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派出所报案称,其被民间小额贷款公司诈骗,称全市跟他们一样情形被骗的人在福田、龙岗、罗湖还有十几个,且小额贷款公司都去相应的法院对他们提起了诉讼。


  办案民警曹探长给记者介绍了案情和作案手法。2017年,龙某开公司急需50万元做资金周转,通过中介介绍认识了深圳市阿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福田办公,从事所谓民间放贷金融服务。


  犯罪嫌疑人高某作为该公司法人,指挥其公司业务员范某、李某放等人先后到借款人龙某家里考察、将龙某的财产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由此骗得龙某的信任,让龙某相信其公司有很大放贷诚意。


  高某得知借款人龙某上钩后,答应通过房产抵押的方式借款给龙某,同时要求龙某“帮忙”做“资金走账”,提高高某公司在银行的资金流水量。龙某同意后,高某即安排谭某假扮成出资方与龙某签订借款合同。


  谭某在与龙某见面后,答应龙某用600多万房子做抵押借贷,并想方设法诱导龙某签订了“空白合同”。


  据龙某自己说,“空白合同”可以说是民间借贷的一个潜规则,在急需资金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龙某签了。


  此后,谭某在其同伙配合下,通过交替转账方式,向借款人龙某账户转入50万元。


  至此,这50万元不但在龙某账户产生了银行流水痕迹,谭某还将借款金额50万元写进了“空白合同”,为后续的虚假诉讼做足了证据。


  收到钱后,借款人龙某马上按照高某的要求“帮忙”做“资金走账”,将其中30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打入高某同伙的账户,高某承诺这30万元随后会再打回给龙某。


  接着,高某利用借款人急需现金的心态,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龙某将19.25万元取现后,交给业务员范某、李某放。


  龙某此时账户仅剩7500元,随即要求高某将做“资金走账”的30万元作为借款打回给自己,但高某通过各种借口拖延。


  随后,高某安排业务员致电给龙某,以查询到龙某有多处不良借贷为由不给其放贷。


  几天后,高某以龙某隐瞒债务为由,认定龙某违约,威胁龙某偿还债务本息。


  在几次勒索不成的情况下,高某、谭某等人直接向法院出具实际未履约的借款合同、虚假证明等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企图非法占有龙某作为贷款抵押的房产。


  据罗湖公安分局通报,犯罪嫌疑人高某、高某明、谭某、范某、李某放、万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隐瞒真相,故意制造虚高过账记录及以预先支付保证金、利息等费用为借口,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高某、高明、谭某、范某、李某放、万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房产已被同伙掌控、被害人有虚高过账记录的事实,并以提请民事诉讼相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


  目前,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已被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放贷人利用各种手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贷合同


  “套路贷”越玩儿越深 有律师做帮凶


  “套路贷”的玩儿法可谓越玩越深。中级套路是,通过借钱给无经济能力的被害人做购房首付款(“首付贷”)、再诱使被害人多方借款“平账”,最终被害人无力偿还大部分债务,放贷人转卖被害人房产或申请法院查封。


  高级套路也称“连环套路”,以虚增债务、利滚利、多次“转单平账”为主要犯罪手段。罗湖区黄贝派出所侦破一起案件就是这样,被害人欲借款5万元,在经过一年时间,经过11手的“转单平账”套路之后,被害人债务本金及利息累计达到340余万(实际到手共36万余元),被害人无力偿还,放贷人起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被害人房产。


  是什么让“套路贷”变得这样高深,罗湖公安分局法制科民警魏淑兵介绍,“套路贷”隐蔽性强,等到借款人真正意识到被骗时,作案人已经制造完成了对借款人不利的法律证据(如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更重要的是,借款人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急于求成,为能尽快拿到贷款,已不计任何后果,本身已经债务缠身,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去借款、签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对其而言已经没有太大意义,甚至愿意在空白合同、借条上签名。


  作案人一般不将合同、借条、收条等给借款人,导致借款人不掌握任何书证。而作案人掌握的:虚高借款合同、制造的银行流水、收条等书证物证能相互印证,形成一套完整的借贷“证据链”。最终使得借款人在民事诉讼中举证不能,刑事报案不被警方接受。


  另外,“套路贷”屡屡得手,个别律师可能成为“套路贷”犯罪的共谋或“军师”,全程参与,并给予专业的“法律指导”,以逃避法律打击,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这也让作案人无比嚣张。


  龙某回想自己的做法,他说非常后悔。他本来已经通过正规银行得到两笔贷款,但放款需要一段时间,但自己急于得到资金周转,跌入“套路贷”的圈套。现在他的公司因为有案件诉讼,银行的两笔贷款也没有下来,


  “有了这些案件,以后银行估计也不会贷款给我了,如果我知道是这么大危害,我当初肯定不会去借这个钱。”龙某说。


  套路贷五步套路


  1、放贷人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


  2、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借贷假象


  3、刻意制造被害人“违约”,让被害人陷入困境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让被害人陷入“平账”循环


  5、软硬兼施“索债”,侵占被害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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