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贷监管细则148条(2016年最新出台的P2P网贷监管细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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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9-5 09:17:42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6年最新出台的P2P网贷监管细则有哪些
一、明确上限:同一自然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额不超人民币100万。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网贷备案细则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金融部门对网贷平台的监管要求非常严格,好多指标都需要平台从成立初期开始准备。要想在短时期之内对平台进行整改,完全达到国家监管的要求基本是不可能的。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一、明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台借款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p2p网贷监管细则要求对企业放贷不能超过100万
错误,请注意是借款余额个人不能超过20万,企业不能超过100万,并不是借款总额!!!上面的回答非常不专业
如果是网络P2P的话,建议慎重,现在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暴雷的网络理财比比皆是,很多人血本无归?
目前不监管要求的平台需要全部清退,但有一部分个内平台收到牵连。目前在选择P2P平台需要选择位置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平台。判断一个P2P平台的合规性主要看如下几点:
1、信息是否足够透明;
2、三证,也就是银行存管,ICP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3级等保。
三证是网贷行业入门的资格凭证,好比餐饮行业需要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是一个道理。
3、完成108条监管细则的整改工作。
例如禁止平台设立理财计划,禁止期限错配,禁止代卖信托、资产管理、基金、银行业务、股票、外汇等,禁止对接金交所等等
网贷监管细则正式落地!对真融宝有何影响?

  主要的影响有几点:


  《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构作下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目前的14项禁令是: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禁止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以及混业经营和证券化;


  (十三)禁止线下门店和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十四)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网贷监管细则是否意味着房地产股权融资不能做了
其实,根据我国金融法定及实践操作,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基本模要有类: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以及混合型融资(即融合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而其间,又可以根据适用范围及风险点控制等因素的不同具体细分出十数种操作方式来满足房地产企业或项目的不同融资要求。笔者认为,开发商融资难点并不在于缺乏融资渠道,而在于不了解融资渠道或是缺乏必要的融资基本条件,以及未对企业未来的融资需求作必要的规划和安排,导致一种渠道受阻时无法及时启动其他融资渠道。
下面笔者分别介绍一下除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以及公司间拆借之外的几种典型融资模式。
(一)债权融资
1、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需要融资的房地产企业)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其他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资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后取回典当物的行为。
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相对于银行贷款,优点在于门槛低、手续灵活简单,融资简便、快捷、省时省力。对于资金需求不大,又有适当的典当抵押物的情形下,是房地产企业解决燃眉之急的一种有效方法。
2、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众多创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后,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款给企业,操作程序上和银行贷款并无本质空间不同。但在当前宏观迅速腾达调控银行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信托贷款相比银行贷款容易获得。
3、公司债券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本质其实是公司向广大投资者借款,之后按照事先约定的利息归还本息的一种借款方式。
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公司债券的发行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主要针对上市公司。
4、企业债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的性质和公司债券并无不同,依据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企业债券的发行归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主要针对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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