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交易费用(求助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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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8-1 13:24:46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委托贷款存在的必要性
个人理解,的存在最根本原因就家的利益融管理要求,具体说,大概有3个原因,一是大多是国有,如果允许社会主体随便互相借款,势必影响银行收益,所以禁止不通过银行直接相互借款,说白了要银行从中分一杯羹;二是部分社会主体金融水平比较差,通过银行可以由银行做一个审核(虽然现在银行其实就是个程序手续);三是通过银行做间接的金融管理,都通过银行委贷,就可以整体掌控到底脱离银行的借款规模有多大,避免民间借贷规模过大而未能及时发现。
办理对公委托贷款收费,对于委托人非总行直营客户,如何收费
采用委托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到以下几笔的支出:
首先是委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5%缴纳营业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交易的几个会计核算问题
为真实反市公司与方之间交易的实质政部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作资本公积,且这部分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笔者拟就《暂行规定》在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该文适用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但并未明确在上市公司所属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参照执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与关联方发生与《暂行规定》有关的关联交易,应按《暂行规定》处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执行《暂行规定》,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控股子公司实现《暂行规定》列举的交易事项,即通过权益法间接计入关联交易所实现的显失公允价格部分的利润,这样对合并报表就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操纵利润,因此笔者认为《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应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否则在编制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时应按《暂行规定》对子公司会计报表重新厘定后再予以合并。

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

《暂行规定》未明确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实务中有两种做法:

1.对该部分交易形成的关联交易差价不按《暂行规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资产核算。其理由是,《暂行规定》主要为防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合并会计报表以外)的利润转移,但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且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从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和合并抵销的角度分析影响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权90%,2002年度A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供应给B公司用于生产另一产品,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1,000吨,假设B公司生产的产品当年已全部对外销售,A公司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但由于该关联交易按权益法计算的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减少450万元(500万×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润总额实际因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从合并利润表分析,因合并会计报表对母子公司的内部购销作合并抵销,对利润总额无影响,对合并净利润影响也为50万元(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即实际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母公司通过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大部分又还原为母公司利润,故为从简处理,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关联交易不按《暂行规定》核算。

2.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交易形成的差价按《暂行规定》核算。因为作为规定在同一企业对同一事项不能有两种处理方法,且当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当而非绝对控股时,其对母公司的利润影响就较大(如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大股东分别持控股子公司股权比例为51%和49%),若不执行《暂行规定》同样可以通过权益法操纵利润。

笔者认为,从政策的统一性和有利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个别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虑,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应当按《暂行规定》核算。

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

计入“资本公积”的税收处理

根据《暂行规定》,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但对商品销售、出售资产、受托经营收取的收益等行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对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关联交易差价应作计税依据,相应计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同时应计缴企业所得税。除增值税系价外税外,企业应计缴的消费税、营业税及税费附加均系价内税,《暂行规定》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核算没有明确。实务中对该部分应计缴的税费大多计入利润表中的“主营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所得税”等科目,而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未作相应扣除。笔者认为,从配比原则考虑,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除销售商品应计交的增值税外其他相关税费应在会计处理时作同口径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应为税后净额。而应计入资本公积金额=显失公允价格的差价×{1-流转税率×(1+附加税费率)}×(1-所得税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关联方B公司,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该产品1,000吨,A公司该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本年度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30%,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若该产品为应计消费税产品,消费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不考虑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则A公司因向关联方销售超过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实际净收益=500万×(1-30%)×(1-33%)=234.5万元。即该项关联交易应计入资本公积为234.5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4,765.5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4,250万元(25,000×17%)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34.5万元

向关联方委托贷款业务的处理

《暂行规定》明确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若上市公司通过商业银行或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将资金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委贷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暂行规定》并未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申请,委托人将自主支配的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金融机构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人在指定发放委托贷款时,自行对借款人的担保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委托人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自行承担委托贷款风险,与受托金融机构无关。因此,笔者认为,从《暂行规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关联方发放委托贷款业务同样应执行《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的处理

《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由关联方承担债务、承担费用、委托受托经营、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方面作了规定,但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低价采购或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同样可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如由关联方出面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无偿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机构按借款合同向关联方收取。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等),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行为同样应按《暂行规定》核算。
求助会计分录

什么是会计分录


委托贷款中涉及费用的会计应如何处理
发生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手续费中,签订合同的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中
委托贷款放在什么科目?
委托贷是企业委托银行将其贷给其他企业得利息收益的一种投资。
单独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并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
收到利息: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到期未收到利息,冲回处理: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贷:委托贷款-利息
委托贷款如何列报
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贷款通则》,不非金融之间直接放于是部分企业转向委托贷款,该类业务在国企年报审计中也经常遇见,如下案例供大家参考,欢迎探讨和指正,以便共同进步。

一、案例:某国有企业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需要委托某银行向子公司乙和与甲公司同属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丙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企业财会人员向审计师询问该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二、分析:

(一)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303 贷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质押贷款”、“1305 抵押贷款”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三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三、处理建议:

(一)会计核算:委托贷款可以在“1303 委托贷款”科目核算。个别企业将委托贷款在“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中核算,是不恰当的。

(二)报表列报(甲公司单体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委托贷款从金融资产分类的角度讲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但因为一般工商企业的报表上没有专门的项目,国资委格式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发放贷款及垫款”为金融类企业专用,所以通常根据委托贷款距离资产负债表日的期限,分别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并在附注中说明具体内容。

注意:委托贷款年底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计量减值损失。

2、利润表: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列报。

3、现金流量表:鉴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的,相应地,其在现金流量表上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较合适。

对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借出和收回,现金流量一般作为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因为该行为通常形成了非流动资产或者投资性质的资产,即在“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示。

(二)合并财务报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审计中常见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内部交易中,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需做如下抵销分录:

(1)合并资产负债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债权与子公司债务的抵销):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贷: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2)合并利润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子公司长短期借款利息费用的抵销):

借:营业收入

贷:财务费用

(3)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将子公司“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与母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进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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